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研究
在村规民约调研报告
在村规民约调研报告村规民约调研报告一、调查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拉大,农村村规民约的建设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的农村村规民约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个别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共发放问卷100份,访谈了5位具有代表性的村民和村委会相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1. 村规民约的了解度调查结果显示,%的受访者表示了解过村规民约,知晓村里的一些规范和约定;%的受访者表示对村规民约了解不多,村里的规定和约束并不清晰。
2. 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调查结果显示,在制定村规民约时,%的受访者表示村委会征求了村民的意见;%的受访者则表示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单独制定,并未进行民主的决策和讨论。
在实施方面,%的受访者认为村规民约得到了较好的遵守与执行;%的受访者认为村规民约的实施并不到位,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的情况。
3. 村规民约的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村规民约的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村庄建设、农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受访者则表示村规民约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涵盖到一些实际问题。
4. 村规民约的宣传与培训调查结果显示,%的受访者认为宣传工作做得较好,村规民约在村庄内得到了广泛宣传;%的受访者则表示村规民约的宣传较为薄弱,村民对村规民约的了解程度不高。
另外,%的受访者认为应加强村规民约的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认识。
五、调研结论与建议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村规民约的普及和宣传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2. 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的决策和讨论。
3. 加强村规民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规章制度的遵守。
4. 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涵盖更多实际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对农村村规民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在中国乡村治理逐渐走向法治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村规民约不仅是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制度,更是推动乡村发展和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对村规民约的研究成为当前乡村治理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村规民约的内涵与作用村规是指村民根据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和共同利益所制定的一些惯例性规矩,是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产物;民约是指村民依据自愿和平等原则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是村民自我自治和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
村规民约的内涵主要包括乡土传统文化的延续、民主自治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民众权益的保障等。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在中国农村,村规民约既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又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继承,是农村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延续,有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村规民约是民主自治的重要体现。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更是村民自主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平台。
村规民约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
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村规民约可以起到一种规范和约束作用,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定。
村规民约能够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村规民约是民众权益的保障体系。
村规民约旨在保障村民的利益诉求,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如土地权、留守儿童教育、农村医疗保障等。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和方式参与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村规民约的现状与问题虽然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并不够民主和透明。
在一些地方和村级组织中,村规民约的制定是由一些有关部门或村级干部单方面决定,而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乡村治理在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村规民约则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性组成部分。
村规民约是指村级组织在村民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的经受住历史检验的乡规民约文件。
其实质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是村民自愿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它反映了村民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和公共秩序,具有稳定村庄秩序、促进村民自治和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研究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对于探讨乡村治理机制和村民自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形式之一,起源于古代秦汉时期。
村规民约是古代村民自发形成的一种自组织形式,是村民基于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自治规则。
它既体现了村民的自治意识,又表现了村民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规范。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村规民约逐渐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村民自治形式,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
中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逐渐受到重视。
1998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村规民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制定、公布、实施和管理程序,为村规民约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后,各地纷纷进行村规民约的编制工作,村规民约成为推动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关键性手段。
1. 村规民约的功能与作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管理是乡村治理视域下的重要研究内容。
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突出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诉求。
村规民约的内容应当贴近实际、符合法律法规、适应本村的特点和风俗习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村规民约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研究村规民约的制定与管理,有利于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3. 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关系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体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它为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规范和基础。
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和研究
分类号:D9 密级:学校代码:10414 学号:2009010066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研究The research of Village Rules legitimacyexamination mechanism李炳凤院所:政法学院导师姓名:颜三忠学科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教育行政法二0一二年四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摘要村规民约作为当今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手段和依据,从它生成机理、所具有的功能、存在的缺陷等方面都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注意。
然而,在村规民约的监督方面,学者们给予以的重视程度相对来说还是不够的。
本文则是在前人对村规民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试探性地研究了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并且针对该机制实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保障措施。
本文共分引言、村规民约的宪政功能、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内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的保障措施五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等,第二部分村规民约的宪政功能主要介绍了村规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内涵、生成机理、宪政功能。
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
“ 大足 县北 禅 村二社 的村规 民约 竟然 规定 : 想领 到 土 体成 员权 之核 心 所在 。正 如有 学 者所 言 : 在集 体 组 要 地 转 让补 偿 , 先 到 医 院做 “ 洁 鉴 定 ” 要 贞 。凡 是 经 检 织 中一 旦将成 员 的利 益 与 集 体组 织 的利 益 密切 联 系 尤其 是确 定 了集 体 组 织 的成 员权 以后 , 然 必 查仍是处女的 , 该分的钱一分不少 , 社里还要支付其 在一 起 ,
簪 谴 }彦
p … ,y
( 山东政法 学院民商法学院, 山东 济 南 2 0 1 ) 50 4
【 内容 摘要 】 民集体 成员资格认定关 系到农 民集体成 员的个人 利益和 农村社会 稳 定, 农 应该 给予特 别关 注。立法缺
失、 经济利益驱动 、 传统思想影响等 因素 的交汇作 用 , 促使现 实生活 中大量存在 着利用村 规 民约认定农 民集体成 员 资格 的做 法。在制 定法存在 漏洞的特定情境 下, 通过 村规 民约 对农 民集体成 员资格进 行认 定是 不得 已之选择 。民 事司法过程 中首先应该 尊重村规民约 , 但是也 需要 对村规 民约进 行必要 司法 审查。在 司法审查过 程 中应 该 区分 不
第 2 1 5期 0 2年 l 0月
政 浩论
Zh n n Co g e g Fa Lu n
论村委会决定的司法审查
论村委会决定的司法审查村委会决定的司法审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村委会的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
作为居民自治的代表,村委会承担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等职责。
然而,在执行职能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村委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涉及民事纠纷等。
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司法审查,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指村委会作出的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方面的决定。
这些决定可能会对居民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然而,由于村委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又缺乏司法审查的经验,因此很难做到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加强村委会的司法审查工作。
第一,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村委会可以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来负责司法审查的工作,这样就能够确保村委会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该人员可以是村委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也可以是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人士。
第二,加强村委会的法律教育。
由于村委会成员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犯错误,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教育。
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者请律师来为村委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培训,以提高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建立行为规范和制度。
村委会应该建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让每个村委会成员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制定有关审查标准、流程、程序等制度,规定村委会的决定应该经过何种程序和程序的具体要求,以便避免决策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四,加强村委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在决策过程中,不同的村委会之间往往需要相互协调。
因此,应该加强村委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便各村委会在决策中能够协调、互帮互助,避免不当和错误的决定。
最后,在村委会的决策和实践中,必须始终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
司法审查是保障居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村委会健全、有序执行职能的必要保障。
希望各村委会认真对待司法审查工作,并通过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村委会:我们是一家法律事务所,应您的委托,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与研究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您村规民约的起草背景、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同时,我们积极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以便对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
二、评估与分析根据我们对村规民约的评估与分析,我们认为该村规民约在以下方面具有合法性:1. 法律授权合法性:我们认真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乡村自治、村民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我们发现该村规民约的制定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没有超越村委会的法定权限。
2. 透明公开合法性:在制定过程中,您的村委会充分充分听取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广泛征求了相应的民主意见。
村规民约也在村委会公示期满后正式通过,并向村民公示,确保了透明公开的要求。
3. 内容合法性:村规民约所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且未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益原则。
村规民约的内容包括村民权益保护、村庄安全与环境保护等,都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
三、建议与意见鉴于以上评估结果,我们向您提出如下建议与意见:1. 继续完善村规民约:尽管该村规民约具有合法性,但我们建议村委会始终对其进行监督和整改,及时修改与补充。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村民的需求变化,村规民约需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的新课题和问题。
2.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为了让村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该村规民约,我们建议村委会加大对村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使村民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更加主动和积极。
3. 搭建冲突解决渠道:为应对可能存在的村规民约纠纷,我们建议村委会建立起一套冲突解决的渠道和机制,让村民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结语:我们对您村规民约的制定给予充分的肯定,并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我们希望您的村委会能够根据以上意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村民的利益和实际需求。
“法治中国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研究
“法治中国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研究摘要村规民约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当下“法治中国”时代都发挥着重要的“法”的调控功能,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
本文在强调“法治中国”时代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村规民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定程序、内容、监督、普法教育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治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村规民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而在我国广大农村,要实现社会善治,务必要做到“软硬法”兼施,尤其要发挥软法之治的作用。
法律,这种源于农村外部秩序的“硬法”,并不能实现农村社会运行所需要的均衡,正如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仅靠计划这一外部力量是不可能实现有序调节的一样。
村规民约正是适合我国农村的重要“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无论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法治中国”时代,村规民约都发挥着重要的“法”的调控功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以及新方法。
“法治中国”不仅仅指“法治国家”,而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
因此,我党提出了新时期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
为完成这一宏伟目标,各地务必重视村规民约建设。
一、法治中国时代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一)应全面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价值的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和重心,当然是体现其基本价值。
即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价值。
在这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侧重于秩序、公正、人权的价值导向,而基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而产生的村规民约则侧重于效率和自治组织内部的和谐。
村规民约在司法中的运用
村规民约在司法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辅助解释、习惯法借鉴、补充法律规定、处理纠纷、犯罪预防和法律普及等方面,探讨村规民约在司法中的运用。
一、法律辅助解释在司法过程中,村规民约可以作为法律辅助解释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乡村案件时,村委会等组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法律地位的代表,协助法院进行法律解释。
例如,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村规民约可以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解释,为法院提供重要参考。
二、习惯法借鉴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长期积累的习惯和习俗,对于处理乡村纠纷具有独特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村规民约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村规民约可以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然,在借鉴村规民约时,必须确认其适用范围,并解决因习惯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三、补充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村规民约来补充法律规定,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
例如,在乡村环境保护方面,村规民约可以对环境保护责任、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从而完善法律规定。
四、处理纠纷村规民约在处理乡村纠纷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村规民约来调解纠纷,往往能够得到更快速、更有效的解决。
在启动调解程序后,可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如村民会议、村干部调解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村规民约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标准和方法。
五、犯罪预防通过村规民约来预防犯罪是司法运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例如,针对乡村中的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村规民约可以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村规民约还可以加强社区防范措施,提高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六、法律普及村规民约在法律普及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宣传,可以让村民更加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同时,村规民约还可以作为普法教育的教材,帮助村民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村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乡村治理视野下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乡村治理视野下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乔淑贞 摘 要:《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规民约有直接的授权,村规民约长期以来是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
新形势下,村民的利益诉求不断扩大,法治观念发生了转变,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和司法适用性受到了挑战,为此,应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丰富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而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自治作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村治理;法律依据;司法适用乡村治理作为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法有效的乡村治理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村规民约是建立在村民道德传统基础上的,依照现行法律和政策,各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村规民约对于村民自我管理和约束有积极作用,村规民约是一种村民自我管理的形式,与当前乡村治理中提倡的村民自治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但村规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农村社会发展的变化,其法律依据和司法适用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在城乡社会发展中不断发展变化,旧时的村规民约是一种宗法族规,经过相传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和规范作用。
新时期的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是对原有的乡土性和现代性进行整合形成的权利义务书。
纵观历史和相关案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村民们也主要通过村规民约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但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有效,其司法适用性如何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总体来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体现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
从积极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变,由最初的依靠宗法伦理来维持秩序变为法治与自治并行。
但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法治观念建设和乡村秩序维护都面临更大的挑战。
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相关规范来引导农民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传统民风民俗的优秀成分,来推进乡村自治进程。
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审查质量
01
02
03
建立专业团队
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团队 ,由专业的法律人士组成 ,提高司法审查的专业性 和公正性。
加强培训
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审查 能力,确保司法审查的质 量。
设立上诉机制
设立上诉机制,为当事人 提供上诉渠道,保障其合 法权益。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表决通过后,对村规民约的修改应由村委会公布,并报乡级人 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备案。
03
CATALOGUE
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 ,但其中可能存在侵犯村民合法 权益的内容。司法审查能够保障 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规民约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村规民约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例如,村规民约中规定了禁止村民从事某种法律未禁止的活动,那么这部分内 容无效。
制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整个村规民约都是 无效的。例如,如果村规民约的制定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或者听证,那 么整个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
因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而无效的村规民约
侵犯村民人身权利
如果村规民约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 ,例如规定了对某个村民的惩罚性措 施或者限制了某个村民的人身自由, 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侵犯村民财产权利
如果村规民约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利 ,例如规定了不合理的罚款或者没收 某位村民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内容是 无效的。
设立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 司法审查进行监督,确保 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 度。
收集村规民约调研报告
收集村规民约调研报告村规是指村民在村庄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民约是指村民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了解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知和理解,我们进行了调研。
调研对象为村民。
调研时间为2021年10月。
调研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和访谈。
根据调研结果,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一、对村规民约的知晓度较高。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调查者对村规民约有一定的了解,知晓度较高。
他们知道村规民约是村民之间约定好的规矩和协议,涉及到村里的生活、安全和和谐。
同时,部分被调查者也表达了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和支持。
二、对部分村规民约认识模糊。
虽然大部分被调查者对村规民约有所了解,但在具体的内容上,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于一些较为细节的规定,如村内停车、垃圾分类等,被调查者中仍有不少人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
三、存在部分不满意的意见。
在调研中,也有部分被调查者表达了对村规民约不满意的意见。
主要涉及到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不够民主、有些规定过于严苛等问题。
这些意见需要引起村民的重视,以保证村规民约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遵守。
四、提出一些建议。
在调研中,也有被调查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如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和普及、制定更细化的执行办法等。
这些建议对于完善村规民约的执行非常有价值,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认真处理。
综上所述,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村民对村规民约有一定的了解,虽然存在部分模糊认识和不满意意见,但总体上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度较高。
通过调研结果,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使村规民约能够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调研结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村规民约,为村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启动、内容与结果——基于2008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第一,从裁判文书的文字表述来看,审查依据 的变化直接导致法院是否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作 出不同的决定。统计结果表明,2010 年是一个重要 的分水岭,在 2010 年及之前,法院对村规民约的 审查率为 100%,在 2010 年之后,法院的审查率则 降低至 85.71%。之所以如此,可能的原因在于 2010 年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1998 年版《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关村规民约审查的条 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政府责令改正村规民约 的规定。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 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在修法之 前,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均无明文依据。在修法之 后,行政审查的合法性在国家法意义上得到明文肯 定,而司法审查在修法之后非但未取得明文依据, 甚至在行政审查合法性色彩增强的对比下显得合 法性不如以前。例如有法院 2014 年在判决书中解 释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的权力属
村规民约调研情况报告
村规民约调研情况报告村规民约调研情况报告1.引言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和村庄发展。
为了解村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特进行了一次调研。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调研方法及范围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村庄为单位,共调查了10个村庄,每个村庄随机选择50名村民作为调查对象。
3.调研结果3.1 村规民约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65%的被调查村庄制定了村规民约,其中78%的村庄进行了全体村民参与的村民大会,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负责起草村规民约。
然而,仅有47%的村民表示熟悉村规民约的内容并遵守,有34%的村民表示不了解村规民约。
3.2 村规民约的影响约69%的村民认为村规民约的出台对村庄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其中重点提到村民自治意识增强、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程度加深、村庄环境得到改善等。
然而,近40%的村民表示村规民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执行力度不够、缺乏监督等问题。
3.3 村规民约的问题调研显示,村规民约的内容在制定时缺乏广泛的民意征集,导致一些内容与村民的实际需求不符。
此外,部分村庄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措施不明确,导致处罚执行的难度。
4.问题分析本报告认为,村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4.1 缺乏宣传教育:部分村庄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村民对其知晓率低,进而影响村民的遵守意愿。
4.2 缺乏民主决策:一些村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未进行广泛的民意征集,导致村规民约与村民实际需求脱节。
4.3 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村庄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措施未明确规定,导致执行困难。
5.建议为了推动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5.1 加强宣传教育:村委会应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如公告栏、宣传广播等,向村民普及村规民约的内容和重要性。
5.2 民主决策: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应开展广泛的民意征集,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村规民约能够真正反映村民的需求和心声。
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
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管洪彦【摘要】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
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
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
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The determination of members' qualific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related to personal interest of mem- 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and rural social stability, so it should be given special attention. The main causes of above phenomenon rooted in the following reasons: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the drive of economic benefits, the traditional thought influence and their interaction. Under the certain circumstances of law loopholes, to determine the mem- bers' qualific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through the the village should village regulation is unavoidable choice. Firstly, we should respect regulations; however, we should also undertake necessary judicial review during civil justice process. We distinguish different rules and give different legal consequences during civil justice process.【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6页(P117-122)【关键词】村规民约;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成因;局限司法;审查【作者】管洪彦【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8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每个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疑难问题,应该给予特别关注。
村规民约法制审查情况汇报
村规民约法制审查情况汇报根据村规民约法制审查情况,我对村规民约法制的实施及其合规性进行了审查和总结,以下是我对审查结果的汇报:首先,在对村规民约法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村规民约法制在村内得到了较好的推行和实施。
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共同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确保了规定与村民利益的符合性。
同时,村规民约的内容也比较全面,涵盖了村庄的公共秩序、环境治理、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规定,为村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其次,在法规合规方面的审查中,发现村规民约法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没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村规民约法制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
此外,村规民约法制还充分考虑到了村庄特点和村民实际需求,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也发现了村规民约法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村民对村规民约法制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其内容和约束力存在一定的误解。
其次,在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些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村民的监督意识还较为薄弱,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揭发不够积极。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提出以下改进措施: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村民对村规民约法制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利用村委会公告栏等方式,加大对村规民约法制的宣传力度,使村民对其内容和约束力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二,健全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村规民约法制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执行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加强村民监督意识的培养,鼓励村民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发。
第三,及时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法制。
通过定期回顾评估村规民约法制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村庄发展的变化和村民的需求。
通过以上改进措施的实施,相信村规民约法制的实施效果将会进一步提升,为村庄的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村规民约法制的实施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村规民约法制审查情况汇报
村规民约法制审查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村规民约作为农村自治的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进行审查和整改。
首先,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公开和透明,导致村民对其不了解、不认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同时,一些村规民约的执行也存在着不严格、不全面的情况,导致其效果不佳,无法真正发挥其规范和约束作用。
其次,一些村规民约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
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存在着违反人权和民主原则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需要及时进行审查和修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法制审查和整改:
一是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和透明。
我们将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自治委员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
二是加强村规民约的执行监督,确保严格执行。
我们将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确保村规民约的有效执行。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我们将组织法制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村规民约的法制化建设,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印发 村规民约 调研工作方案
印发村规民约调研工作方案摘要:一、引言二、村规民约的重要性三、调研工作方案的目标和内容四、实施调研工作方案的步骤和方法五、预期成果和意义六、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村规民约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调研工作方案。
二、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是村民自己制定的规范,它既符合法律法规,又体现了村民的意愿和需求。
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的行为准则,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减少纠纷和矛盾。
2.保障农民权益:村规民约规定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促进乡村治理:村规民约是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水平。
三、调研工作方案的目标和内容本次调研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了解当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提供依据。
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包括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参与主体、制定依据等。
2.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包括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
3.村规民约的完善建议:包括村规民约的修改建议、完善措施等。
四、实施调研工作方案的步骤和方法1.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2.组织调研队伍:组建一支由相关领域专家和村民代表组成的调研队伍。
3.开展实地调研:通过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观察等方式,收集村规民约的相关信息。
4.分析调研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总结出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撰写调研报告:根据调研结果,撰写一份详细的调研报告,提出完善村规民约的建议。
五、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本次调研,我们预期可以全面了解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次调研也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对于促进乡村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研究
作者: 孟刚[1];阮啸[1]
作者机构: [1]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
出版物刊名: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82-8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司法审查
摘要:由于农村自治与国家统治的二元对立存在,村民通过村规民约自治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形出现。
国家基于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司法审查等方式监督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司法审查村规民约可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司法审查内容以村委会的行为为主,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效力仅及于个案;审查范围应以村民自治为界。
对于违法的村规民约,事后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机关应有司法建议权,但现行的事前备案制度还有待改进。
村规民约之问题与完善研究
村规民约之问题与完善研究【摘要】:中国城乡差异一个非常突出的地方是,在城市,主要依靠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和制度进行管理,而在乡村,法律制度之外甚至之上,当地习俗,特别是本村集体组织制定的规则似乎更具有说服力,也更有征服性。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准法律”规范在乡村社会一直发挥着显著效用。
但是,由于其容易形成一种属于小社会团体-村的一种”私的法律秩序”,因而常常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有些抵触和冲突甚至公开分庭抗争。
村规民约的良好发展与农村法制建设将相得益彰。
【关键词】:村规民约;准法律;村民自治从学术意义角度看,国内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对村规民约进行系统研究的较不多见,己有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村规民约史,或者就村规民约的基本作用等作了一般的归纳,而村规民约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而对村规民约进行进一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文章主要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目的使村规民约的相关问题明晰起来。
一、村规民约的涵义及性质(一)村规民约的涵义现在我们说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是古代礼治的延续,是治理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是乡村治理的一种形式。
当代社会的村规民约,基本的含义是:根据村民集体意志,村民会议通过的并对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是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一种规范,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
其法学意义,确切地说是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才开始才凸现出来的。
在此之前,村规民约只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文化遗产,并没有显现出现实的法学意义。
(二)村规民约的性质村规民约不同于国家法律。
当代社会的村规民约作为自治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属于一种”准法律”规范[1]。
他们所谓的准法律性规范,是指”在某些重要方面具有某些似法的特征,起到类似法的作用的行为规范,它模仿法的符号、比照法的构成而制定成文”[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研究2011-09-23 10:27:54孟刚,阮啸自人类出现以来,不管是在茹毛饮血的古老蛮荒时代,或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权极盛时代,还是宣扬人与人平等互处的机器工业时代,但凡国家机器(或者原始社会其他的类似强权力)力所不能及之处,必有人们之间自觉形成的一系列规则。
这些规则处理着人们之间如此紧密、与生活如此密切以至于强大的国家权力都不屑一顾的事务。
人民共和国虽然以在农村破除旧体制起家,建国后的各种运动也纷纷深入,似乎国家的权力是足以延伸至最底层的农村的。
然而,由于农村缓慢的生活节奏、传统的深入人心以及交通通讯的诸多不便,国家的管理仍然无法替代村民的自治,而农村日常生活的琐碎和各地迥然相异的特色又使得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来进行管理。
因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我国的现行法律明智地划出了一块其无法尽管的地区交给了村民自治。
因而村规民约哪怕在当下的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仍然要受到国家的认可与尊重。
一、村规民约的现实问题一般认为,传统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的影响、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落后的农村文化为违法村规民约的出台提供了土壤。
[1]而实际上,国家与民间的二元化对立致使民间自发形成、本该以上位法为据村规民约,在发展过程中却往往更关注现实性、效率性从而忽略了上位法。
乡土基层社会与国家的距离遥远也导致了其对于国家法的疏于了解。
这种代表了民间基层的村规民约与国家规范之间的冲突因此无法避免,而在国家法的语境下就表现为村规民约的违法性。
村规民约违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
在制定程序上,一些地方往往忽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召开村民会议的参加和表决人数的规定,仅凭少数人意愿或者“上级指示”就制定下来了。
备案制度在很多地区形同虚设。
在约定内容上,很多村规民约则表现为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置各种处罚、违法约定处理各种事务。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强调村规民约的约定,忽视国家法律的效力;即使村规民约的规定有着违法之处,也坚决执行。
村规民约能使农民实现最基本、最普遍的民主,让农民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工作、解决纠纷。
它实际指导着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毕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是,村规民约在客观意义上已有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阻碍法律的有效性之嫌,而一些基层组织恣意的行为更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这不仅限制了村民自治制度良性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将阻碍国家法治向基层的推进。
二、国家对村规民约的依法监督(一)国家监督的必要性正如前所述,由于远离城市的尘嚣、远离国家的权力,村规民约因其自生自长于乡土民间,往往会关注村规民约本身的实效性而忽视与国家法律的衔接。
这种制定时就缺乏上位法考虑、而实际上也的确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支撑的村规民约自然就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
现代国家有权力、有能力、也有责任来保障生活在其中所有公民的权利,保护其权利不受不法之侵犯;国家也需要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以维系社会的常态性秩序。
这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
在一个国家内法制需统一,决不可以各自为政、划地为牢。
非此则无以维系一个政令畅通对内治理秩序,也无以在国家危难时期有效地一致对外。
这些都要求国家能够对村民的自治规则合法地加以监督管理。
(二)国家监督的可能性理论上显现出有国家进行监督的必要,而立法中则体现了这一可能性。
从权力渊源上说,是《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进行自治的权利,那么同样依据法律一些主体也被授权来监督管理与这相关的事宜。
比如,《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而第一百零五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这就说明了虽然村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自治,但是鉴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自上而下性,村民自治首先得符合上位法律。
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其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虽只是强调自治权利的保障,但是反过来看同样体现了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一种控制监督。
国家以权力为核心的各种资源强大后备支撑同样也使得监督有其可能性。
(三)国家监督的路径2010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应当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2]故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是一种事后救济的国家监督路径。
但是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的理论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监督路径实质上有悖于真正意义上村民自治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
而即便是所谓的“责令改正”,不论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还是从实际可操作层面来看,都只是政治国家对自治组织的一种“建议”——如何启动、如何执行、效力如何等等,都有待深入细化。
在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前,国家监督村规民约存在着多种路径,例如: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合法性审查;有的地方以政府“工作小组”的下派指导监督;通过党组织的作用自上而下控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制度;以及司法的审查等。
且不论这几种监督方式正确与否,我们发现这几种监督方式大都是事前的监督,而事前的审查却并非是直接地影响到具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的。
而当违法的村规民约涉及到某个或者某些村民切身利益的时候,村民们往往会在现行规则中选择走诉讼或者信访途径进行救济。
信访模式能够产生一定的效果,但目前恐怕主要寄托在上文的地方政府“责令改正”中。
所以司法审查则作为监督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另一道最后关口,起着保护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直接作用。
这种方式的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而言应该是一种常态,它比其他事后救济制度更节约成本,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追究责任,更能维护法治的权威性。
三、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一)管辖涉及到村规民约的案件如果要受到司法的审查,那么首先一步就要考察此类案件到底是属于民事管辖还是行政管辖。
虽然按道理说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性问题——民事的归民庭、行政的归行庭,但实际上这却是对于此类案件性质的实体判断。
1.现实的困境从目前的法院裁判来看,此类案件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以及又该由哪个庭来审理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比如,笔者于2009年11月在北大法宝中搜索带有“村规民约”的行政案件共有35个,而有关“村规民约”民事案件总数为133个。
比如,同样是村规民约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土地补偿、村福利和“股东权”等)问题,有的法院在民庭审理,有的法院在行庭审理。
(笔者所搜集到涉及该问题案例中,有十四家法院选择了民庭受理,有三家选择了行政庭受理。
)其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03到04年间非常明确地裁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分红问题产生的股东权纠纷,经联社分配的分红款项是农村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经营的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决策权的内部事项,由此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宜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内部利益分配问题,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畴。
原审以双方当事人为平等主体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该庭曾作过多个类似的裁定,如(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55号。
)而该院的行政庭在此期间则对此类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如(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01号),却反而又似认为(一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是认为街道无权处理,而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反对一审法院的主张,而是说本案主体不适格)街道办并无处理此等案件之权力。
民事不行、政府机关不行、行政诉讼则不完全可以,那么,在此期间佛山市的村民遇到此等案件到底是应该通过何种救济途径解决呢?更值得思考的是,在2005年,同样是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民五庭做出了与其民一庭在03、04年不同的判决,将农村要求得到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收归民庭处理,对《君荣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决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了判决(如(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68号)。
一个法院在非常近的时间段内尚且有如此多的不同裁判,全国各地对于涉及农村村规民约的案件的不同做法更是不足为奇了。
可见这类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寻常。
2.村委会的性质与管辖的区分诉讼必然涉及被告主体问题。
涉及村规民约的案件往往都要涉及到村两委等,而村党委虽然可能发挥很大作用,但在法律上村党委只是起到了领导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所以村民自治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涉及到村委会与政府或者村民与政府,但是冲突的最本源却在于村民与村委会等组织。
那么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还是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呢?如果是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村委会能否成为合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地位,但并不能明确其在司法适用中所处的地位。
在司法适用中我们需得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村民委员会的某些行为如果受到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能够相当于成为一个行政主体(虽然对此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意见,可参见“完全否定说”[3]和“自治行为情况下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肯定”说[4])。
其他社会组织(如群众自治组织)也可以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比如,在“广饶县广饶镇十一村村民委员会与崔秀萍农业行政给付上诉案”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法院就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认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因此而产生的诉讼也很显然是行政诉讼无疑。
但若并非是一种授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判断标准即看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诸如:主体上是否平等?相互的关系是否是自愿设立的?双方是否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比如,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行为的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人的关系就应该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其所产生的纠纷一般应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