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部门规定,为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从属于所在街镇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并参照街镇禁毒职能单位的部暑开展康复指导工作。
四、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的业务开展应符合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流程设置应符合区禁毒委和公安部门的要求。
五、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从业人员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一定临床实践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
六、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业务内容应经过相应培训,符合相关业务规范,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
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有关初步健康咨询、普通用药指导的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一般临床诊疗常规予以指导。
八、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中药济泰片的试点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市级工作组的统一要求和指导,稳步妥善的推进。
九、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戒毒尿样的检测,应根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由专人负责尿样检测。
十、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宜,由工作人员上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处理。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专物专用。
十二、负责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的医务人员应在禁毒委、社发局统一安排下参与相关培训,并主动学习戒毒相关知识。
十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应建立齐全的基础资料和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居委目标戒毒工作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居委目标戒毒工作意见居委目标戒毒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省市直属驻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创新对戒毒人员的社会管理,扎实推进我市禁毒工作,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为切实提高戒毒工作质效,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据《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禁毒办牵头,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以镇(区、场)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社区戒毒监护和维持治疗康复等多种手段并重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格局,推动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
二、目标任务(一)全市在册吸毒成瘾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率达到100%;(二)一年内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约率低于20%;(三)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犯罪率明显降低。
三、组织体系第 2 页共 5 页(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效落实,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
各镇(区、场)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与综治办合署办公,加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牌匾,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社区戒毒(康复)日常工作。
(三)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在册吸毒人员20:1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管理员(禁毒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戒毒是一种非依赖性药物治疗方法,适用于轻度和中度药物成瘾者。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是指对社区戒毒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社区戒毒工作不仅需要专业技术支持,还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服务的质量。
本文档旨在提供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指导。
二、社区戒毒的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建立合适的管理机构。
社区戒毒的管理机构应包括以下方面:•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工作的计划和组织实施。
•工作小组: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等,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相关的工作。
•监督督导组:对于社区戒毒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督导。
三、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准备在社区戒毒工作执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以下内容:1.设施准备社区戒毒所需要的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接待室、观察室、社区戒毒间、康复室、生活服务室等。
这些设施应灵活、合理地布置,以适应不同药物成瘾者的需要。
2.工作人员准备社区戒毒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心理医生、康复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
这些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热爱工作,熟悉社会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管理制度的准备社区戒毒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社区戒毒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质量和规范。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行政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等。
•服务管理:包括药物管理、康复服务管理、社工服务管理等。
四、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实施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严密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收治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在收治药物成瘾者时应该进行筛选,包括对药物成瘾者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等工作,确保良好的康复效果。
2.诊断和评估社区戒毒服务机构应根据药物成瘾者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评估。
同时,还要进行行为和社会功能能力评估,以了解个人的药物成瘾程度和康复需求。
3.康复计划们应该根据药物成瘾者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精神需求等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实时跟踪和调整。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无毒社区”工作制度
无毒社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加强社区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和改善民生为核心,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
第三条无毒社区创建工作范围涵盖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等,涉及常住、暂住、寄住人口中的涉毒人员。
第四条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目标是:无新滋生吸毒人员,无贩毒、无制毒和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现有吸毒人员戒断巩固三年以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无毒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社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
第六条设立社区禁毒办公室,负责日常禁毒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台帐管理、宣传教育、帮教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第七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禁毒意识。
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宣传教育方案,确保宣传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第八条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对涉毒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帮教措施,提高戒毒巩固率,降低复吸率。
第九条强化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区治安环境。
第十条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禁毒专项排查,防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滋生。
四、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制定无毒社区创建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第十三条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逐项落实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定期对无毒社区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档案,保存相关工作资料、台帐等。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将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衡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 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
2、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30∶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 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 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 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医疗服务给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戒毒治疗的需求,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
第七条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调查结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第十一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1、组织机构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镇社会事务办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3、保障体系一是人员保障。
镇政府按照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工的标准统一招聘戒毒专职社工。
戒毒专职社工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心禁毒事业,品行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胜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戒毒管理规定
戒毒管理规定 毒品害⼈害⼰,珍爱⽣命,远离毒品。
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戒毒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 戒毒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戒毒⼯作,帮助吸毒成瘾⼈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政府统⼀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量⼴泛参与的戒毒⼯作体制。
戒毒⼯作坚持以⼈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员进⾏检测,对吸毒⼈员进⾏登记并依法实⾏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提供指导和⽀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司法⾏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提供指导和⽀持。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持。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持。
第五条 乡(镇)⼈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政部门制定。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引言社区戒毒作为中国禁毒的重要战略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区戒毒是指在社区内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戒毒治疗。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它包括社区戒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重要性社区戒毒管理制度是保障社区戒毒工作良性开展的重要基础。
它能够保障社区戒毒人员安全,促进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来说,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确保社区戒毒机构安全社区戒毒机构是社区戒毒的物质保障基础,它的安全牵扯到戒毒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保障。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社区戒毒机构的安全,规范社区戒毒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这包括选址原则、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保障社区戒毒人员安全社区戒毒人员是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安全直接牵扯到戒毒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区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保障和职权行使。
这包括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明确和安全培训等内容。
规范社区戒毒工作程序社区戒毒工作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规范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过程,确保戒毒人员得到科学有效的戒毒治疗。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社区戒毒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治疗效果,这包括戒毒流程规范、规范调查评估程序和统计报表制度等内容。
主要内容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包括社区戒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等内容。
社区戒毒机构设置社区戒毒机构设置是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牵涉到社区戒毒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社区戒毒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吸毒人员数量、政府投入资金和社区资源等因素,确定最适宜的社区戒毒机构建设和运营模式。
同时,应根据社区戒毒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社区戒毒机构的规模和分布,确保社区戒毒的基本覆盖。
人员配备社区戒毒人员配备是社区戒毒管理的重要保障。
需要根据社区戒毒机构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合理配备社区戒毒人员。
社会禁毒工作者工作制度
社会禁毒工作者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禁毒工作,规范社会禁毒工作者的行为,提高社会禁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禁毒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禁毒工作中从事宣传教育、戒毒康复、帮扶救助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会禁毒工作者的任务是:(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和法治观念;(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毒品预防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危害;(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查处;(四)参与戒毒康复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五)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涉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等问题;(六)参与社区禁毒工作,维护社区治安稳定。
第四条社会禁毒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禁毒工作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社会禁毒工作者的工作职责:(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定期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查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四)参与戒毒康复工作,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康复指导等服务;(五)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为涉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等问题;(六)参与社区禁毒工作,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七)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会禁毒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信息;(二)遵守工作程序,不得越职越权;(三)尊重工作对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工作对象;(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个人私利;(五)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戒毒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1. 前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防治吸毒人员再次滑向毒瘾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任务2.1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是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完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
2.推广医学戒毒、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康复治疗方式和项目。
3.建立、维护、更新社区戒毒康复档案,对吸毒人员进行专业的康复评估和跟踪服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方案并监督执行。
4.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2.2 禁毒办禁毒办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并制订实施方案。
2.监督和检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和康复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热情和状态。
3.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组织开展各种戒毒禁毒社会治理活动,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2.3 康复工作人员康复工作人员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责如下:1.定期到吸毒人员家庭或指定地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让吸毒人员坚定戒毒信心。
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康复服务,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社交、职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
3.对吸毒人员进行维稳和教育,引导其遵守法纪和社会规范,帮助吸毒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活。
4.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3. 工作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同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3.1 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界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要爱护受戒人员的人权、自由和尊严。
社区戒毒登记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登记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社区戒毒工作,保障戒毒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一、戒毒登记管理的目的戒毒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社区戒毒工作,有效管理戒毒人员,提高戒毒人员的治疗质量,保护社会安全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戒毒登记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社区戒毒工作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文关怀原则:以人为本,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给予其充分的关爱和帮助。
3. 整体治疗原则:综合运用心理、社会、医疗等多种措施,对戒毒人员进行整体治疗,促进其身心健康恢复。
4. 安全监管原则: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障社区和戒毒人员的安全。
5. 综合服务原则:为戒毒人员提供综合服务,帮助其重回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
三、戒毒登记管理的范围1. 适用对象:社区戒毒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在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进行强制或自愿戒毒治疗的人员。
2. 流程管理:包括戒毒人员登记、核查、信息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戒毒登记管理的程序1. 戒毒人员登记(1)入所登记:戒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治疗时,应当及时到当地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进行登记,并向机构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信息。
(2)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戒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情况、社会关系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核核实: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应对戒毒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排除不实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信息管理(1)登记信息归档: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应将戒毒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归档并建立个人档案,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
(2)信息更新管理:对戒毒人员的信息进行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信息使用:戒毒人员的信息只能用于戒毒康复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保障戒毒人员的隐私权。
3. 日常监管(1)行为规范:社区戒毒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社区戒毒对象管理操作规范
社区戒毒对象管理操作规范一、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二、工作对象名单指辖区内的在册社区戒毒人员。
三、工作具体要求(步骤)1、接到公安机关的社区戒毒通知书。
(1)社区戒毒对象在7天内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报到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社区戒毒对象在7天内未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报到的,发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报到通知书;(3)社区戒毒对象在14天内未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报到的,发协助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报到通知书。
(4)社区戒毒对象在20天内未报到的,填写社区戒毒人员逾期不报到报告书,报县禁毒办及辖区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查找。
2、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3、填写社区戒毒人员登记表。
4、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组长: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综治办负责人或禁毒专管员,责任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组员:村干部二名、社区戒毒人员家庭成员一名。
5、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尿液检测。
(前半年每半月检测一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
(1)社区戒毒人员按时参加检测,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测。
(2)未按时参加检测的,发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参加检测通知书。
(3)经发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参加检测通知书后,仍有三次以上未参加检测的,填写社区戒毒人员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报告书,报县禁毒办及辖区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查找。
6、经检测为阴性的,进行登记后及时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可到禁毒大队或派出所录入);经检测为阳性的,及时控制社区戒毒人员,并马上通报辖区派出所对其作出处罚。
7、与社区戒毒对象谈话(第一年每个月一次,第二年每二个月一次,第三年每三个月一次)。
8、社区戒毒人员外出(出县)3天以上的要请假,填写社区戒毒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9、对戒毒对象进行评估,写评估报告。
10、三年社区戒毒时间到,填写解除社区戒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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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1.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签订协议书1、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2、与其签订戒毒协议3、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1、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22次。
2、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6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12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定期帮教、劝诫1、由专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这是预防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有效手段。
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3、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4、形成帮教记录。
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社区医务人员承担。
戒毒知识的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
3、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等情况,要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4、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5、填写家访(谈话)表。
帮扶保障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1、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2、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3、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1、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
2、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戒毒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3、报告内容要书面形式记录,可折合见面访谈次数。
定期评估鉴定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个季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每年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评估鉴定。
三年总的次数应为16次。
2、评估内容包括配合程度,表现情况等为内容,康复的情况,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3、填写鉴定评估表。
告诫1、告诫的情形: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2、填写《告诫书》正确使用、规范填写《告诫书》是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的前提和基础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其他戒毒措施的运用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食阿片类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本人丧失戒毒信心的戒毒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监督其赴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见附件)2、自愿戒毒:对吸毒成瘾且经济条件允许的社区戒毒人员,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动员其到正规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见附件)3、戒毒康复场所:对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见附件)戒毒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并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街道、乡镇一级)同意接收的证明,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禁毒部门审批。
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出具之日起15日内前往接收地街道、乡镇报到。
接收地社区戒(社区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重新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毒.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社区戒毒(康复)的中止社区戒毒措施中止的情形,即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
此处所规定的“拘留”,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
此处所规定的“逮捕”,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强制措施。
对在社区戒毒期间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措施中止,期间需要戒毒治疗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剩余的期限。
社区戒毒(康复)的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由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中执行刑罚的,也属于“收监执行刑罚”。
“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是劳动教养。
社区戒毒(康复)终止无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请假外出程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区、县(市)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外出期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按协议规定,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相关材料,由当地派出所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将解除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同时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本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通知书复印件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存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制作的要求”一人一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
内容包括: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4、社区戒毒(康复)计划5、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名单6、定期见面/谈话、家访记录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记录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10、请假审批表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12、季度、年度现实表现评价13、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