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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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803
【发文字号】京发[2003]14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6
【实施日期】200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京发[2003]1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本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昌平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等9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1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本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郊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区县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把握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政策精神,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得到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实施方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基层创造的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认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为改革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各区县和乡镇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在宣传动员群众、搞好基础工作、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上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具体政策家喻户晓,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要对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骨干队伍。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市和区县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同时,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保证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