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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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安全科设备科

审核:

批准:

受控状态:

受控编号:

发布日期:2017-01-01 生效日期:2016-01-01

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

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管

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6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0、《气瓶颜色标记》

3.11、《焊接与切割安全》

3.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科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

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4.2、设备科

4.2.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4.2.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4.2.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

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

档案的管理。

4.3、特种设备使用车间

4.3.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

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

部门。

4.3.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

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内

相关手续。

4.3.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

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

关的设施。)

5.1、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3、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4、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

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5、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

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5.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5.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

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

全质量负责。

5.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5.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5.7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5.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

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5.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5.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5.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

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5.8 、特种设备的使用

5.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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