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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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工伤职工能办残疾证吗

工伤职工能办残疾证吗

工伤职工能办残疾证吗
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过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那么,工伤职工能办理残疾证吗?这是一个关乎工伤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办理残疾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残疾证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和福利的重要凭证之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为工伤后,可以办理残疾证。

残疾证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伤残等级越高,工伤职工享受的福利和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因此,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

再次,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就可以办理残疾证。

办理残疾证的过程中,工伤职工可以向用
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险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流程,以便顺利办理残疾证。

最后,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后,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福利和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康复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这些福利和待遇可以帮助工伤职工尽快康复,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工伤职工是可以办理残疾证的,而且办理残疾证对工伤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办理残疾证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职工办理残疾证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局: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浙残联发〔2018〕24号),《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杭州实际,就以下相关问题明确要求,请遵照执行。

1.明确申请人的条件:要求处于残疾症状存续期(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至少6个月以上),对于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明确《授权委托书》的文书格式: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3.完善受理后流程:区、县(市)残联或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同时签署《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

4.明确评定申请的主体:残疾评定由区、县(市)残联统一向评定医院提出委托申请。

评定医院不接受申请人的个人委托申请。

5.完善上门评定的对象和评定时限:对卧床不起(疑似为重度残疾且家属无能力陪护)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

评定医院应在确定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评定医师等相关人员入户进行残疾评定。

6.增设终评医院:在明确残疾评定医院(附件2)的基础上,增设市级残疾终评医院。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多重残疾终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终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湖北省残联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具有襄阳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条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第二章扶持种类及标准第四条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创业残疾人最多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1•【字号】厦府办[1994]222号•【施行日期】1994.10.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厦府办〔1994〕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

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5.28•【文号】残联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在总结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经中国残联研究,决定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技术规范》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加快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和应用推广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其他省(区、市)可以选取条件较好的市(地、州)加快开展换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各地应借鉴前期试点地区经验与做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二)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为支撑,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在身份识别、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残疾人大数据建设。

三、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残联应遵循中国残联“七个统一”原则,做好经费和相关保障工作,制定换发年度计划,建立常态化发证服务模式,确保换发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一)统筹规划。

各省(区、市)残联统筹协调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

(二)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经费投入,落实换发工作所需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三)宣传培训。

充分认识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重要性,扩大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8年8月8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21〕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21〕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市残联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市残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

现将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月29日市残联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北京市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京残发〔2009〕54号)2.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26号)3.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残发〔2002〕155号)4.关于创建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的通知(京残发〔2003〕10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温馨家园建设的补充意见(京残发〔2009〕65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村级温馨家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残发〔2015〕22号)7.关于建立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59号)8.关于在区级残联试行开展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6〕59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助残增收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7〕11号)10.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11〕63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6〕65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5〕16号)——结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字第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

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

公司职工持有残疾证怎么办

公司职工持有残疾证怎么办

公司职⼯持有残疾证怎么办随着社会的进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招聘⾝有残疾的⼯作者,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公司如果要招聘残疾⼈员的话是需要办理⼀些⼿续的,那么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整理了⼀些关于企业招聘残疾⼈所需要知道并办理的⼀些⼿续,希望能帮助到⼤家。

⼀、公司职⼯持有残疾证怎么办⽤⼈单位安排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员和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1⾄8级)的⼈员,且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残疾⼈⽅可计⼊⽤⼈单位安排的残疾⼈就业⼈数:1、将残疾⼈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合同)。

2、依法⽀付残疾⼈职⼯⼯资。

3、依法为残疾⼈职⼯在本市按⽉⾜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1、招⽤“困难群体”等⼈员社保补贴审批表、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份证复印件。

4、失业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专⽤收款票据》复印件(申领期内缴费单据)。

6、申请补贴所有⽉份⼯资表复印件。

三、企业享受雇佣残疾⼈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1、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根据残疾⼈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员的,在按照⽀付给残疾职⼯⼯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付给残疾职⼯⼯资的100%加计扣除。

2、减免残疾⼈就业保障⾦聘⽤残疾⼈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例的,免缴残疾⼈保证⾦,各省设定的⽐例可能不同。

其中,北京设定为1.7%。

3、对残疾⼈个⼈就业的个⼈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四号)第五条和《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个⼈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所得税。

4、对安置残疾⼈的单位,实⾏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的⼈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施行日期2014.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主题类别税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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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残联、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省红十字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严慧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提升面向心智障碍者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已有147个,在校生1.79万人;当年毕业生4281人,其中1461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适宜的职业教育,残疾学生提高了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职业教育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13所,开设有艺术设计、针灸推拿、信息工程、音乐表演、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现有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多重等各类残疾学生近6200人。

通过实施2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二期)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各残疾人职业院校进一步扩大了办学规模,完善了专业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提升。

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

其中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51号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51号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
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6月4日民(1983)优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调动广大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残废抚恤的规定办理。

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残废抚恤证。

残废抚恤证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残废金,由所在单位发给。

残废职工,经组织批准在本系统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发给残废金;调离本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残废金。

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残废金。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第一、二项提到的各项经费,均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民政事业单位因公残废职工的评残抚恤和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残废金和补助费。

——结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杨伟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79]教计字313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79]教计字313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79年9月5日(79)教计字313号)关于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的待遇问题,过去教育部未作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时产生许多矛盾。

经商民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为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努力办好教育事业,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给予积极治疗。

负伤致残教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凭县以上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按照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并按照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二、因工评残办法,一律参照民政部门关于残废军人评残的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因工评残范围,按原内务部1951年4月29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评残的批准手续,由所在学校填报《教育事业单位人员因工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发给“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由所在学校按批准的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抚恤费,列学校经费开支。

五、伤残人员工作调动后,凭本人残废抚恤证和原学校证明,到调入单位领取残废抚恤费。

六、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工,如因工负伤致残以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因工负伤致残后的抚恤待遇,也应按照企业的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79年9月1日起实行。

1979年9月1日以前,原在我党和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因工致残的公办教职工,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评残。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联〔2008〕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宋卓平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成员: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黄东锋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专家委员会成员:贾福军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黄文勇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副教授蒙翠原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卓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宋卫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教授区丽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常燕群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林勇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

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名单请于2008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残联)。

二、残疾评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地级以上市相关专科医院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残联康复中心为我省挂牌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授牌。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策,企业具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为此,矿鼓励因病、伤致残职工办理《残疾证》,增大督促办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册职工积极办理《残疾证》。

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册职工,每年给予300元办证补贴。

二、加大单位督促办证力度。

矿将新增办证指标分配到各战线,不论采取任何办法,每新增一个残疾证,奖励单位1万元,完不成办证任务的,每差一人扣减单位工资5千元。

以战线为单位,由战线主管科(区)负责,十二月底考核。

三、其他事项
1、残疾职工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等原因,造成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障碍的职工。

2、办证程序: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3、办证范围:1956年(含)后出生(以身份证显示为准)的在册职工(含集体工、协议工、劳务工)。

4、奖励范围只限于新增办证。

原已有残疾证并已在人力资源科登记的职工。

只享受办证补助,不在新增办证奖罚范围。

附件: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平煤股份八矿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89]财文455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9日(89)财文455号)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序: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

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的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刷。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

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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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策,企业具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为此,矿鼓励因病、伤致残职工办理《残疾证》,增大督促办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册职工积极办理《残疾证》。

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册职工,每年给予300元办证补贴。

二、加大单位督促办证力度。

矿将新增办证指标分配到各战线,不论采取任何办法,每新增一个残疾证,奖励单位1万元,完不成办证任务的,每差一人扣减单位工资5千元。

以战线为单位,由战线主管科(区)负责,十二月底考核。

三、其他事项
1、残疾职工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等原因,造成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障碍的职工。

2、办证程序: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3、办证范围:1956年(含)后出生(以身份证显示为准)的在册职工(含集体工、协议工、劳务工)。

4、奖励范围只限于新增办证。

原已有残疾证并已在人力资源科登记的职工。

只享受办证补助,不在新增办证奖罚范围。

附件: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平煤股份八矿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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