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管理费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文章标题:深度解读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一、引言在当前科技创新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进行全面评估,并尝试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这一重要主题。
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的概念和作用1.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定义及背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由国家投入的一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基金。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视,引导基金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 管理费的作用和意义管理费作为引导基金的一项支出,是用于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的支出。
它在引导基金的运作中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的调查和分析1. 当前管理费支出的情况根据现有数据显示,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管理费的支出情况是怎样的呢?一些有关的数据显示……2. 管理费支出的合理性分析管理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管理费的支出进行合理性分析,探究其支出是否符合规范和合理。
3. 管理费支出的透明度和监管问题管理费的支出透明度和监管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管理费的使用中,是否存在着透明度不足和监管不力的问题?这也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调查。
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虽然有一定的支出,但在保障基金正常运转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合理合规的管理费支出可以促进基金的高效运转,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的深度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在未来,我们也应该关注…… 期待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费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
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三条科技部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
第二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
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92.09.24【实施日期】1992.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国科发财字66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言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成果也随之不断涌现。
然而,科技成果要发挥最大的作用,需要通过转化引入市场应用。
为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我国成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基金的意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是国家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而设立的资金平台。
其主要目的是激励和支持新的创新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同时,基金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资,形成自我回流机制,降低国家财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的资金来源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1.国家财政拨款:政府为了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会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的启动资金。
2.行业部门的支持:在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各个相关的部门也会投入资金,支持基金的运作。
3.社会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引导社会各方面对于高科技、高端技术的投资,得到资金的统筹和利用。
基金的运作方式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支持科技项目:基金通过对优秀的科技项目进行资助和转化,发展和提高了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应用性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化。
2.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和孵化器:基金通过努力打造了很多技术创新中心和孵化器,为科技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培训、指导和资源支持。
这些系统化的创新发展空间和辅助机制,有助于培育新技术平台和优秀企业,推进产业创新发展。
3.吸引招商引资:基金借助投资渠道吸引招商引资,利用国内外资金合作,实现资金的多元化和风险共担。
基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可以鼓励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水平。
同时,基金也可以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和市场的双向互动,从而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结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设立,是我国改善产业结构、提升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财办建[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条件及要求(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其中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件1,原则上重点扶持领域三年内基本维持不变,体现集中、持续支持。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用户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学研用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研发机构、研发实验室等方式合作承担项目。
(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并需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分年度任务完成计划。
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及各方任务分工及相关进度,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2008年至2011年2月底,获得相关领域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
工作方案: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科技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设立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转化基金为母基金,由省、省辖市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
转化基金聚焦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我X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引资和引智相结合,促进我X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省外科技成果在我X转移转化,培育壮大我X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探索创新创业投入新机制。
转化基金在母基金和子基金层面均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撬动效应;通过有偿使用、到期退出的股权投资方式,实现财政科技资金的可循环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聚集和优化配置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推动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创业生态示范区。
(二)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
转化基金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当让利,弥补市场失灵,吸引社会出资和引导投向,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资金供给链。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资产小、研究投入大、收入少、成果转化难,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转化基金通过设立不同投资阶段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发展壮大科技产业。
二、管理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度让利,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省市联动,重点培育。
联合有条件的省辖市、高新区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对该地优势产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我X产业转型升级。
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一、引言2011年,我国政府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本文将对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研究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二、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概述1.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关键环节。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政府在2011年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基金设立目的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具有创新性、技术性、实用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产业升级与发展。
3.基金运作模式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投资、扶持、引导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三、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策略1.投资领域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等。
2.投资阶段基金投资阶段主要集中在项目孵化、成长、成熟等阶段。
3.投资策略基金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阶段投资等多种形式。
四、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申报与评审1.申报条件申报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性和实用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2.申报流程申报流程包括: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
3.评审标准与原则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审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作用与成果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成立以来,已成功扶持一批具有创新性的项目,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推动产业升级与发展通过投资优质项目,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相关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产业升级与发展。
3.案例分析本文将分析部分成功案例,以展示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成果。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办发[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1999年3月30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3月23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及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4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第四条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以下简称省市)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条省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省市机构等协商制定本地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财政部科技部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作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7月08日来源:科技部网站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2011年7月4日,财政部、科技部决定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并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
转化基金由中央财政设立,按照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地方政府共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创新支持机制和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支撑引领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节点。
为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为此开展了深入调研,分析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人才、技术等多种因素,并广泛征求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社会各界对通过建立转化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广泛共识。
设立转化基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了财政投入方式,综合运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成果转化、鼓励创新创业的氛围。
二是可以促进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和利用,激活科技成果资源,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有利于建立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分散成果转化的风险。
四是有利于逐步完善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
五是可以推动科技计划(专项)在立项和实施中更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引导企业关注和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财教〔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30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国家支持激发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支持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17年第10期过去,企业伸手要项目、政府分配资源,被戏称为“跑部钱进”,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这一幕将成为历史。
2月8日,科技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公告。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麾下的8支创业投资子基金悉数亮相。
子基金的规模、投资领域、管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都能在公告中一览无余。
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投子基金的初衷是什么?创投子基金将在哪些领域大展拳脚?如何确保创投子基金投向既定的领域,并做好风险防控?支持成果转化告别“跑部钱进”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想法,最早源自于2011年,时任科技部副部长的王伟中和时任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巡视员的宋秋玲,在一同赴美考察的飞机上探讨如何转变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机制时形成的思维火花。
“很快,科技部条财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联合展开一系列调研,探寻到底什么方式能更有效地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和经济的真正结合。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技术创新引导处处长沈文京回忆道。
经过多方走访调研,沈文京和同事们形成了一些普遍共识:首先,按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是不可行的,会进一步产生大量还有待转化的成果。
应该瞄准现有的国家、部门、地方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应用,而不是再拿一笔钱,无偿资助一批成果转化项目。
其次,一定要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的作用,二者共同发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商业资本往往不愿进入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因此需要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同时,是否投某个具体项目,不应由政府来决定,需要有第三方社会力量,比如专业的投资团队、金融机构来判断是否值得投资,如何提供后续的增值服务。
探索一种政府引导的市场化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应运而生。
2011年出台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级财政性资金;(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相关区、开发区资金;(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摘要:一、引言二、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概述1.基金设立背景2.基金目的与任务3.基金规模与来源三、基金管理模式与运作1.管理模式2.运作流程3.投资方向与领域四、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成果1.投资项目案例2.项目成果及影响3.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五、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1.挑战与问题2.未来发展方向3.对我国科技产业的意义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逐步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2011年,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运而生,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创新。
本文将围绕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其进行概述与分析。
二、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概述1.基金设立背景自2000年以来,我国科技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大量科技成果不断涌现。
然而,许多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却因缺乏资金、人才和市场推广等因素,无法实现产业化。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正式设立。
2.基金目的与任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创新。
基金的任务包括: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3.基金规模与来源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后续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基金规模。
三、基金管理模式与运作1.管理模式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模式。
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导向,市场负责基金的运作与投资,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筛选与评估。
2.运作流程基金运作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评审、投资、监管等环节。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投资项目。
3.投资方向与领域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2011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成果1.投资项目案例自2011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共支持了数百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不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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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
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
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
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