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备安装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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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备安装技术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机电硐室及设备安装的总体要求、技术内容、安装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机电硐室以及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规范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3 总体要求
3.1 机电设备硐室
3.1.1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锚喷)或使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并设在新鲜风流中。
3.1.2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能妨碍铁门的开闭。
3.1.3 门栏高度不得小于100mm,铁门关闭时的间隙不超过10mm。
3.1.4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1.5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标高高出0.5m。
3.1.6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1.7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无瓦斯涌出,可采取扩散通风
3.1.8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3.1.9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漏油或溢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3.1.10 硐室内的高度、宽度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外形尺寸的要求。
3.1.11 引出引入的电缆有穿墙套管,并必须严密封堵,要剥掉麻皮。
3.1.12 硐室两头分别设置2~4个合格的电气火灾灭火器和不少于0.2m2的灭火砂,单个砂箱或砂袋的重量不超过10kg。
3.1.13 硐室内清洁、无积水、无杂物、淋水不得淋到设备上。室内温度不超过30℃。
3.1.14 室内应有照明灯,灯的间距为3~6米。
3.2 变(配)电硐室设备安装
3.2.1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其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2.2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严禁直接接地。
3.2.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且入井前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3.2.4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必须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2.5 井下配电网络(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络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3.2.6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络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3.2.7 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3.2.8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可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2.9 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2.10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捡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3.2.11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综合保护装置。
3.2.12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
3.2.12.1 隔爆结合面(Ⅰ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必须不小于25mm。
3.2.12.2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情况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不大于规定标准的轴承盖允许最大间隙的2/3。
3.2.12.3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 A不大于6.3um;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3.2.12.4 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迹,用棉纱檫净后,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涂防锈油时,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油中不得有机械性杂物或其它颗粒状杂物。
3.2.12.5 防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mm,凸凹深度不断超过5mm。
3.2.12.6 防爆外壳内外不得有锈皮脱落。
3.2.12.7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不得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接线柱、接线座不得有转动、裂纹晃动现象。
3.2.12.8 防爆外壳无开焊,观察孔胶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纹,观察窗孔玻璃表面伤痕深度不得大于1mm。
3.2.12.9 操作手柄与隔爆外壳盖间的闭锁关系正确可靠,符合要求。
3.2.12.10 接线室(腔)内应保持干净卫生,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室内允许有少量的油但应定期擦干。
3.2.13 接线工艺及进出线嘴应符合
3.2.13.1 接线螺栓和螺母的螺纹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或接触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