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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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使用帮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使用帮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使 用 帮 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是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标准建立。

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负责公示湖南省内当前存续或被吊销而未办理注销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状况的信息。

公众查阅指南企业填报指南一、搜索条件一、登录、填报、退出二、年度报告三、行政许可信息二、搜索验证码1、基本信息2、网站或网店信息四、股东及出资信息三、查阅企业信用信息3、股东及出资信息4、股权变更信息5、资产状况信息五、股权变更信息四、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6、对外投资信息7、对外担保信息8、行政许可情况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抽查检查公示9、分支机构情况10、其它信息11、预览并公示七、行政处罚信息公众查阅指南 本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公示企业信息,不是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

如果您需要与其交易,还应通过其它途径深入了解、全面调查、多方核实后慎重交易,以确保您的交易安全。

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请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举报。

您可以通过条件搜索,也可以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告中浏览或条件搜索,查阅您要了解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一、搜索条件 在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示中搜索前,需要将查阅对象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号输入搜索条件输入框中。

如果用注册号搜索,必须是完整精确的工商登记注册号。

如果用企业名称搜索,既可用完整精确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名称中的关键词。

建议使用名称中的关键词搜索,这样可避免因为微小的输入差错而导致搜索不到您想要找的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川工商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82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已经省工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9日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经备案后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等行为,视为企业行为。

企业对信息联络员报送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基本条件:(一)企业授权委托人员(一名),并相对固定;(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并授权。

第五条申请和变更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备案申请表、企业信息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第六条企业信息联络员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联络员基本信息,将备案申请表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存档。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复习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第一步进入统查询企业

第一步进入统查询企业

第一步:进入系统查询企业第二步:打印“工商公示信息”(主要用于信息比对)第三步:进入“企业示信息”选择“年度报告”第四步:打印年报信息(主要用于与上述的“第二步”信息进行比对,以2014年度报告为例)第五步:年报中对于“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可进入“综合业务系统———企业综合信息查询”中查询(如图)打印该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一、信息比对(以上述企业2014年度报告为例)以核对“第四步:打印年报信息”内容为主,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1.年报信息中的“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信息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变更信息”不一致?(如图)————————————————————————————————————————2.年报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股东信息”不一致?(如图)——————————————————————————————————————————3. 年报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中的“认缴出资额”=“工商公示信息”的“注册资本”——————————————————————————————————————————4.年报信息中“股权变更信息”无内容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变更信息”不一致?(如图)——————————————————————————————————————————5.“资产状况信息”(即第五步内容)核对: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

二、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年报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盖章:核查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核查时间:见证人签字:处理依据: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以下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抓紧做好X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人员与被抽查企业匹配工作的通知》(X工商函字〔X〕111号)和《关于在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的意见》(X工商信管字〔X〕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信息、登记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实现“一次抽、全面查、综合诊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抽查任务本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由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摇号抽取,直接派发到县局。

我局共涉及5个任务128户市场主体。

其中抽取X 年度未年报企业和X年上半年新登记企业5户;X年度已年报企业36户;广告发布登记单位2户;X年度已年报个体工商户81户;X年度已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

全部抽查名单的检查工作要于12月3日前完成。

三、检查人员分工登记注册科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方案制定;有关科室、监管所、执法大队积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此次检查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的原则,由登记注册科牵头,信息中心管理员负责抽查名单和人员的匹配工作及抽查的技术保障工作,法制科负责执法人员库的建立工作。

(主体人员匹配结果清单见附件1)。

四、抽查内容开展X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对抽查对象X年度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开展登记信息检查。

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事项。

(三)开展即时信息检查。

对抽查企业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应公示信息(包括历史信息)。

(四)开展经营行为检查。

对抽查对象是否存在直销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拍卖活动经营资格违法行为、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行为、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于2014年8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 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和定义:【第一条、第二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 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 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 检查的活动。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 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九条)
三、管辖:《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 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三种修复途径: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 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 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最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最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登记,在青海省内依法存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遵循随机、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实施检查。

第五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由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形成抽查工作建议方案,提请分管局长审定;(二)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的抽查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委托省局信息中心或自行随机摇号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三)省工商局通过青海省工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将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区工商局;(四)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确定检查方式、检查人员;(五)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待检查企业实施检查;(六)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录入综合业务系统,提出处理意见;(七)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分管局长审定检查人员上报的处理意见;(八)检查结果相关信息由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九)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抽查工作完成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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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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