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四)内部通知、公告等;(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二)**产权及分支机构宣传手册及内部刊物;(三)电信运营商的短信或彩信平台;(四)互联网搜索引擎;(五)同业机构网站及行业网站;(六)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第四节信息审核第十二条**产权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通过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和**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产权中心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途径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产权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转让信息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产权中心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产权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信息公告期以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信息之日为起始日。
第六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
第七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条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
在**产权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一、工作背景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规范中心干部职级和工资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效能和职业素质,特制定《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
二、职级管理1、职级设置: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包括:厅级、处级、科级、一般干部。
具体职务见附件1。
2、职级晋升:产权交易中心干部的职级晋升应当遵循按岗定级、按功定级、按能定级、按位定级的原则。
同时,需根据每个职级的晋升条件要求,综合考虑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价,晋升程序应该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职级奖励:对于表现优秀、业绩卓越的职工,可以通过职级晋升的方式予以奖励,同时还可以通过业绩绩效奖金、行政津贴、嘉奖等形式给予奖励。
4、职级降低:针对已经晋升的干部,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职渎职、违纪违纪或担任领导职务后,工作业绩不佳、无法胜任等情况,应当根据干部工作实际情况,考虑对其职级进行降低处理。
三、工资档次管理1、工资档次设置:产权交易中心工资档次管理模板中包括10个档次,按照工作年限和业绩进行区分。
其中第一档为最低工资档次,第十档为最高工资档次。
2、工资调整:针对产权交易中心干部的挂职培训、进修学习、职称评聘等人事调动,应当根据其个人在新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表现,对其工资档次进行调整。
3、工资奖励:在干部考核、岗位竞争等方面,一旦表现出色,应当及时给予工资奖励。
同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严重,甚至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奖金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总体管理1、管理职责: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工作目标和责任状况。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干部的工作效能和责任感。
2、机构调整: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和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板中规定的所有职务设置和工资档次都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标准,对于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定期评估:应当每年对职级和工资档次进行定期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调整。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瑞昌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信息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和招标、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招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交易公告、发布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信息。
第四条信息内容由业务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按规定格式拟定,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应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具有真实性,并注明发布范围,由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由中心主任签发,信息文本(包括签发意见)由信息管理人员留存。
第五条重要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信息管理员应在信息签发当日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规定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七条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时限的下限。
第八条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原经办人。
原经办人应即时阅读校对,如发现有错,则及时反馈,立即纠正。
第九条信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以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书面文本档案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每年装订成册后送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方案模板
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方案模板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很多企业无法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资源,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本项目旨在搭建一个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项目目标1. 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一个集信息发布、匹配、交易、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全面、便捷的交易服务。
2. 提升交易效率:通过技术手段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通过推广和宣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促进知识产权的购买、销售和许可等交易活动。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内容1. 平台建设:a. 开发和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网站或APP,提供交易所需的各项功能。
b. 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c. 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支持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服务。
d. 建立用户注册、认证和信用评级等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e. 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2. 信息发布与匹配:a. 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栏目,提供知识产权拍卖、转让、许可等信息的发布。
b. 建立知识产权分类和标准,提高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c. 提供搜索和匹配功能,帮助买方和卖方快速找到符合需求的知识产权。
3. 交易流程优化:a. 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提供在线的交易流程指导和办理服务,使交易过程更加便捷和透明。
b. 建立交易保险和信用担保机制,降低买方和卖方的交易风险。
c. 推广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4. 推广与宣传:a. 运用互联网、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优势和价值。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交易收费,维护市场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标准:所有资产交易收费标准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经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各项资产交易收费标准需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未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费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收费项目:资产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是指出现风险或履约不当,需要以抵押或实物形式弥补或赔偿给交易对方的费用。
(二)手续费:是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手续费用,如挂牌费、备案费、过户费等。
(三)其他收费:如中介费、法律咨询费、评估费、监管费等。
第四条支付方式:资产交易收费可采取网银、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各项手续费用均不予退回。
第五条收费程序与时间:收费程序必须按照交易流程、规定操作。
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公示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并开出收费发票。
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
第六条纠纷处理:资产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出现的收费争议持中立态度,无主观偏向,由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可向上级监管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第七条其他规定:资产交易中心监督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收费规定,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规收费或强制收费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将进行公告并执行。
(以上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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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提高软件开发效率和质量,保障软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软件开发管理人员以及软件开发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工作,并对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和解决。
第二章软件开发基本流程第四条软件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客户要求和业务需求制定软件方案。
(二)详细设计阶段:制定具体的软件设计方案,包括功能模块、软件架构等。
(三)编码阶段:按照详细设计方案编写代码。
(四)测试阶段:测试编写的软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部署和上线阶段:将测试通过的软件部署到服务器上,上线运行。
第五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基本流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第三章软件开发管理工作第六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详细的软件开发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软件需求分析资料、软件开发计划、软件测试报告等。
第七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制定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具体的软件需求分析、软件编码、软件测试阶段的时间。
第八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并及时跟进和管控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九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软件开发周期内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代码审查、软件测试等。
第十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软件开发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与客户、测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软件开发人员职责第十一条软件开发人员应当:(一)熟悉软件开发相关技术和流程,做到心中有数。
(二)遵循软件开发管理人员的指导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三)严格按照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四)关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
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
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沪产管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沪产管办[200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有序转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在联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适用本规则。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信息;其他产权的转让可以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含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挂牌)是指出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委托联交所通过联交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包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让意向申请、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确定交易方式等交易行为的全过程。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有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负责对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争议处理)产权交易市场设立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进行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市产管办负责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信息发XXX公告内容第七条(信息发布申请)出让方应当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递交《信息发布申请书》,委托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洪府厅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和其它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不同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产权均可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产权交易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流转,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等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交易的程序第五条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前,交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双方权益等事项。
第六条知识产权交易的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要素。
第七条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应当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第三章知识产权交易的保护第十条知识产权交易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使用。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交易受到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欺诈手段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知识产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有。
附: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示意图(此为范本示意图,具体格式以实际合同为准)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_______________(出让方所属实体单位/个人),拥有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类型),现有意出让上述知识产权,请乙方购买并受让。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所有员工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2. 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3.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及时、高效地传递信息;5. 遵循保密原则。
第二章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信息发布内容分为以下几类:1. 公司重大决策、政策调整;2. 公司重大事件、经营活动;3. 公司产品、服务及市场动态;4. 公司人力资源、企业文化;5. 公司合作伙伴、客户信息;6. 公司其他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发布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 信息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2. 信息准确无误,不得误导公众;3. 信息完整全面,不得遗漏重要内容;4. 信息符合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第六条信息发布流程如下:1. 信息提供:各部门、子公司需将需要发布的信息提交至公司信息发布管理部门;2. 信息审核: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要求;3. 信息发布: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发布;4. 信息反馈:信息发布后,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对信息反馈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四章信息发布方式第七条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2. 新闻媒体、行业媒体等;3. 举办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等;4. 其他公司认为合适的发布方式。
第五章信息发布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司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制度;2. 审核各部门、子公司提交的信息;3. 负责信息发布的策划、组织与实施;4. 监督信息发布效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子公司信息发布工作负总责,确保信息发布工作合规、高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交易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投资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开信息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2. 真实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及时性原则:及时公开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 完整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完整,涵盖所有必要内容。
5.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信息获取的公平性。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等。
2. 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3. 经营情况: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4. 重大事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
5. 临时报告: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等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六条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1. 公司网站: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发布各类信息公开文件。
2.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公告相关信息。
3.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4. 其他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公开方式。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责任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22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条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的主要功能是:1.为用户及时提供产权市场信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本信息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信息网的内容第五条信息网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作为传输方式。
第六条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第七条产权市场信息内容包括:1.有关产权转让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法规。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
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
3.按地区、分行业的出让和成交汇总信息等。
第三章网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遵守本管理办法,经信息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与公司的产权交易结算业务管理相互独立,结算业务由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二) 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施行;(三) 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履行法定代表人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四) 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会政策;(二) 审核重要财务事项;(三) 协调公司各部门财务部门和各部门的关系;(四) 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和最终考核,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五) 组织公司财会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职责是:(一) 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二) 建立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三)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填报各种原始记录、账簿和财务报告等;(四) 按规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六条财务会计监督内容有:(一)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二)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查明原因后处理;(三)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四) 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 有价证券的收付;(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 其他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产权交易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应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公司购置的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登记、编号、签领、保管、维护、维修与报废。
第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报损、有偿转让、变卖、出租应严格按公司的发展规划执行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表1),注明需购置资产的型号、规格、品牌、数量、金额、用途。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由需求部门提出,交办公室、财务部会签,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董事长审批,其中需签订购买合同的资产,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由办公室牵头,会同需求部门执行,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供应商(特殊商品除外),不仅要价格优惠,而且质量和服务要有保障(附表2:《固定资产采购申请流程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经办人和验收人须在发票背后签字。
验收由采购人负责。
第九条固定资产购回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并及时到办公室进行实物登记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保管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属于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属于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变更,须向公司提出申请(附表3:《固定资产使用变更申请表》),经核准审批后执行,并由办公室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XX市人民XX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关于印发《**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市人民**ﻭ发布日期:1989-8—15执行日期:1989-8-15ﻭ生效日期:1900—1-1通知**县、区人民**,**企**,市直**委、办、局(公司):现将市房产XX、、市工商行政XX制订的《**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ﻭ关于申请颁布《**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ﻭ市人民**:ﻭ根据国家、国家物价局、(88)建房字第170号文件和**建委、物价局、工商行政XX(1988)15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我市房产经营、管理,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房产经营交易活动,我们联合制订了《**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报上,如无不当,请颁布执行.**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ﻭ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遵照国家,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为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产经营交易活动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ﻭ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进行的公、私房屋买卖,租赁,交换、调换、典当、抵押和赠与等交易活动。
私有房屋和房屋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法人代表按有关规定行使所有权方可进行交易。
第三条**市房产XX是**市房产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交易所是其具体业务部门。
一切房产交易活动必须经市房产交易所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和鉴证费。
ﻭ第二章房屋买卖第四条买卖房屋,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立契审核手续,并领取产权转移证明。
当事人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合法的委托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房屋和进行房屋经纪活动.第五条属共有产的房屋出卖,出卖房屋的一方,应在出卖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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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
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
(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
(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
(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
(四)内部通知、公告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
(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
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
(二)**产权及分支机构宣传手册及内部刊物;
(三)电信运营商的短信或彩信平台;
(四)互联网搜索引擎;
(五)同业机构网站及行业网站;
(六)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
第四节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产权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须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审核程序为:
(一)对于业务及安全生产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表一)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市场管理部审核;对于公司新闻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综合部审核;对于其它类型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审核。
(二)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司重要活动、重大政策、公司声明等信息,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