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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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

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

(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

(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

(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

(四)内部通知、公告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

(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

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

(二)**产权及分支机构宣传手册及内部刊物;

(三)电信运营商的短信或彩信平台;

(四)互联网搜索引擎;

(五)同业机构网站及行业网站;

(六)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

第四节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产权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须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对于业务及安全生产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表一)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市场管理部审核;对于公司新闻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综合部审核;对于其它类型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审核。

(二)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司重要活动、重大政策、公司声明等信息,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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