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中的地域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我们可以分⼏个部分来掌握。
第⼀,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对于其他合同: 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且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致,以实际履⾏地为合同履⾏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
其⼀,送货⽅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地。
其⼆,提货⽅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加⼯承揽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加⼯地作为合同履⾏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主要义务履⾏地为合同履⾏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名称与内容不⼀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确定合同履⾏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地。
供⽤电、⽔、⽓、热⼒合同:按当事⼈的约定确定;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供⽓、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
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当事人所 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 地而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一般地域管辖通 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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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民诉法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否科学, 以及是否应将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作为划分我国级 别管辖的标准,学术界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案 情繁简,影响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以诉讼标的数 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则客观而明确,在 实践中易于掌握。因此,我国也应以争议标的的 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至于案件性 质和影响大小,只能作为辅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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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 有些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按照原告就被
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 并且不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情况,对此,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例外情形(参见教材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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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地域管辖
❖ 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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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 共同管辖就没有选择管辖;选择管辖则是 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共同管辖通过选择管 辖确定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 管辖是对法院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对当 事人而言的。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关于民诉管辖权的案例分析
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
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
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
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参考答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章节讨论参考答案1.试讨论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的利弊。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减轻国家对这方面的支出。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来说可以减少受理量。
可以集中精力针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审核。
三审终审:可以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诉权。
可以使案件更加公证的审理。
二审由于管辖有限,会更多的收保护主义的干扰。
2.地域管辖案例讨论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
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
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 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
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老叶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围绕问题发表你对本案例的见解、想法或者问题、与同学和老师一起讨论一下。
参考答案:(1)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给付赡养费案件,如果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合法。
给付赡养费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3)缺席判决无效,必须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的才可缺席判决。
二审法院应该就上诉双发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张二上诉无效,张三上诉有效。
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依原审原告诉讼地位列明。
(6)五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答辩或者过答辩期限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管辖相关知识点总结
一、地域管辖(一)1.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优先)(≥1年,医院就医除外)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未落,经居优先,无经居原户籍地法院法人由法人(被告)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优先,无则注册地或登记地其他组织1.根据无办事机构的个伙,合伙型联营体确定管辖规则注册登记的优先,无且被告不在同一辖区,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向2个以上有权管辖法院起诉,最先立案优先2.原告就被告(所在地)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1,......监禁地或强措地法院管辖被告<1年,被告原住所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居地>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管辖3.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离婚、赡养、抚养、抚育)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一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被告一方被注销户口的4.双方都能管原告可以管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的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双方均在国外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二)专属管辖国内专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A.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B.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簿(登记)记载的所在地>不动产实际所在地(未登记)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由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涉外专属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三)协议管辖(必须书面+针对一审法院+不得变更专属和级别管辖)适用案件:财产类A.国内+涉外B.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C.当事人因同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与法院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国内(a):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法院国外:a+侵权行为地选择必须明确 a.有管辖协议且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b.既协议又仲裁,仲裁无效,协议不必然有效协议约定由2个以上管辖法院,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多选协议)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门管辖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提请注意,消费者主张无效法院应予支持协议约定一方住所地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的,约定>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合同转让原则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规定或原相对人同意的无效(四)应诉管辖本没有管辖权(专属和级别管辖)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诉答辩(案件实体内容:答辩,陈述,或反诉)当事人答辩期届满未应诉,法院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本院管,应裁定送有权法院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答辩的,法院应当审查管辖异议(五)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接受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约定履行地优先有约从约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A,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B.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有效)>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恒有)+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也有)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2.侵权纠纷的管辖通常(侵权行为(实施+结果)+被告住所地)信息网络侵权实施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犯商标、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扣、查地+被告住所地环境公益诉讼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所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无起诉、仲裁(在法定期间),谁(法院)保谁管有起诉、仲裁,因保全受损,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的法院3.运输案件管辖铁、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将落地+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海滩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只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票据载明>票据付款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4.公司诉讼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法院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前者优先);境外注册主营地在中国,住所地是中国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股东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合并、分离、减资、增资等纠纷(六)涉外离婚的特别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提出离婚,婚约缔结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华侨,.....以......由国籍所属国管不予受理提出离婚,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一方居国外,一方居国内无论谁提,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国外居向居住国提诉,国内向国内提,国内有权管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提离婚(人民法院)由被告或原告原住所地法院管已经离婚均定居国外,仅国内财产分割起诉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七)涉外诉讼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牵连关系合同在中国领域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在国内;被告在国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设有代表机构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的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二、裁定管辖(一)指定管辖A.受移送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适用情形B.有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C.法院之间有争议,协商无结果报共同上一级指定报请应当逐级影响报请的案件,下级法院应中止审理指定管辖的,应作出裁定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作出的裁判判决,上级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应一并撤销(二)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条件本院已经受理+没有管辖权或其他有权法院先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被认为有管辖权应当移送A.当事人答辩期届满未应诉,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B.立案后发现其他有权法院已立案,裁定移送不能移送的a.受移法院不能移b.2个以上有管辖权,先立的不得移送另一有权法院c.受理后(有权管),行政区划变更、当事人住所地、经居地变更;提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法院,有例外(三)管辖权转下向上下仅有报请权,决定权在上级手中上向下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批准(裁定)+开庭前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环境公益诉讼;中级觉确有必要向高院批准,裁定交基层区别管辖转移同时移送管辖权与案件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没转移三、管辖权异议(只能对一审案件提)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被告);本案的第三人(有独+无独)不能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有例外异议的处理经审查(15日内作出异议决定),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对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所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异议不在审查,并在裁定中写明。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地域管辖做了专门的规定,其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虽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有必要整合以改变目前管辖制度缺乏普适性、过于依赖行政化手段操作的缺陷。
以下就学理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地域管辖一、学理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特殊地域管辖联结点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立法通例,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作为协议管辖对称的专属管辖,其实质,亦属于地域管辖的范畴。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三种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联结点不同,体现的立法宗旨不同。
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
”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增强原告起诉时的谨慎,防止其滥诉,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利益。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依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将会导致同诉讼中的既便利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裁判的”两便”原则背道而驰的结果。
为避免这种情形,减少诉讼成本的无谓投入,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生活或业务中心点决定管辖权,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或与原告起诉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相关联,或与争讼的法律行为所在地相关联。
因此,可将前者称为对人的管辖,将后者称为对物或对事的管辖①。
民诉法二十四条到三十三条、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
上述的前7类案件所规定的多个联结点中均含有”被告住所地”,而后两类案件和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则无”被告住所地”这一联结点。
前7类案件兼采对人管辖的标准和对事管辖的标准,后几类则单采对事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权利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一般会选择私下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去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进行民事诉讼互动。
民事诉讼需要由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的。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这个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而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我国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诉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确定管辖应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上述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
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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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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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
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式,⽽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要对案件管辖法院进⾏确定,那么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是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是⽐较多的,有⼀般管辖规定、特别管辖规定、合同管辖规定、专属管辖规定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审查。
对当事⼈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最高法院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法院⾼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问题的理解与适⽤来源|公号“最⾼⼈民法院” 转⾃⼈民法院报作者|最⾼⼈民法院 “⾼民智”提⽰近年来,⼈民法院报刊登了不少来⾃最⾼法院署名为“⾼民智”的⽂章,在业界形成热点。
经过法律讲坛⼩编⽹上检索得知,”⾼民智“实际是最⾼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
也就是说,相关⽂章是最⾼法院民庭集体智慧的结晶。
可见其分量不轻、权威性不容置疑!各位好好学习~~ 2015年2⽉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发布实施。
为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民诉法解释,现对有关管辖内容的若⼲问题作以下解读。
⼀、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便当事⼈诉讼,也⽅便⼈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是⼀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本条⾸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
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财产的所在地。
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
在既有不动产⼜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款50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最⼤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的是为便利当事⼈诉讼、便于⼈民法院审理⽽设计的⼀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
Saying that they have all left, I want them to come back one by one when I am the loneliest.(页眉可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1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3 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4 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5 侵权纠纷6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司法工作其实是一项比较艰辛和考验当事人记忆力等多方面的工作,尤其是第一步就要求想要进入我国的司法界的话,要参加各种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这些人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必须要熟记于心,像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浅谈我国民诉法中管辖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摘 要: 诉讼管辖作为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 意义重大,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存在着许多
不合理之 处. 文章从地域 管辖 、 级别 管辖 两个方面分析其 不足之处 , 并提 出了适 当扩 大原告地 法院管辖的设 想 , 出了进 提
一
步明确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 , 得级别管辖有 明确 的法律 规定 , 使 严格 限制管辖 权的转移 , 尤其是下放性转移 .
第 2 条至第 3 条的规定, 2 l 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 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 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 的案件十分稀少, 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执行裁决, 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但 从审判实
践看 , 民事 案件 的判 决 结果 原 告胜 诉 的 占绝大 多 数 , 它反 映 出 了现 实社会 的一种 普遍 现 象 , 即在 绝 大 多数 的 民事 纠 纷 中, 告往 往 是合 法权 益 的受 侵害 者 , 被 告往往 是 侵害 他 人 合法 权益 、 履行 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的 原 而 不 人 。这就 要求 我们在 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制 度 的设 置上 , 充分 体现 保 护原 告 的权益 , 把便 利 原告进 行 诉讼 和合 法 权益 的实现 作为设 置 民事诉 讼 地域 管辖 的重 要 因素 。 而现 行 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 制度 , 却把 所有 的便 利 都让 给 了被 告。跨 区 的诉 讼 中 , 原告往 往 要千 里迢 迢到 被 告所 在 地 的法 院 “ 官司 ”, 打 疲于奔 命 , 而且在 食 、 、 住 行
方面要花费大量 的财力。 而被告却可以坐等家中, 利用地缘优势, 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 特别是社会上
的弱势 群 体 , 当他 们 的合法 权 益受 到 侵害 时, 由于受 到 民事 诉讼 地 域 管辖 制度 的制 约 , 多人 从 时 间上 和 经 许 济 上无 力承 受诉 讼所 引起 的沉 重 负担 , 只能无 奈地 放 弃诉 讼 。 种 以被 告为 中心 的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 制度 而 这 漠 视 了原告 的权益 问题 , 失 公平 。所 以, 有 笔者建 议将 之 改为 原 告住所 地 、 被告 住所地 法 院都 有管 辖权 , 选 将 择 的权 利交 给原 告 , 原 告结合 具 体 的案 件 来权 衡诉 讼 的便利 性和 执 行 的可靠 性 。 让 1 原告 就被 告 的现 实缺 陷 . 2 “ 原告 就被 告 ”的原则 , 从理 论上 分 析 , 最大 的优 势就 是 便于 开庭 , 于诉 讼结 果 的执 行 。我 国民事诉 它 便 讼 法 第 6条规 定 :民事案 件 的审判 权 由人 民法 院行使 。 民法 院依 照 法律规 定 对 民事案 件独 立进 行审 判 , 人 不 受 行 政机 关 、 会 团体和 个人 的干涉 。尽 管法 律 已经作 出了这样 的规 定 , 且几 乎所 有 的法律 人都 认识 到 司 社 而 法 独立 的重 要 性 , 是 事实上 我 国现 有 的体系 下无 法做 到真 正 的 司法独 立 。 由于众所 周 知 的体制 原 因 , 民 但 人 法 院 的人 、 、 都受 制 于 当地 的政府 。当本地 的企业和 部 门作 为被 告 时 , 了本 地 区和 本部 门 的利益 , 财 物 为 当地
民诉法解释2023
民诉法解释20232023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新的民诉法解释,该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该解释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便读者对其中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解释2023,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包括跨地域诉讼、异议和反诉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关于诉讼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高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2023年的民诉法解释对一系列诉讼程序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其中包括原告起诉状的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调解达成的效力等等。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三、关于证据的规定与约束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争议问题的解决。
根据民诉法解释2023,了解证据的约束规则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解释明确了证据的采信规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同时,还就电子数据的认证和举证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满足现代信息社会对证据的特殊需求。
四、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民诉法解释2023还对仲裁与诉讼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此外,解释还对涉及仲裁与诉讼并行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以保证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得到维护。
五、关于执行程序的改进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因此执行程序的改进对于保障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解释2023将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类和规范,明确了执行程序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同时加强了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六、关于调解与审判的结合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节约资源,减少司法负担,保持社会稳定。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管辖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从本案看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
从本案看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法院的一般地域管辖权规定的较为详细,且明确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还对九个特殊类别的案件管辖权也做了详细规定,如侵权纠纷中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
正是由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较多,且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其他法院管辖相冲突的情况,这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从实践中遇到的一案例入手,分析在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管辖;诉讼;民事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3-01一、案情2011年10月13日,住在甲市a区原告王某,在甲市b区某网吧上网,上网时与居住在甲市c去的被告蒋某产生冲突,后被告纠集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将原告捅伤后逃离,后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系轻伤,被告蒋某被判刑后关押在乙市监狱,原告当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专门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此时原告应向哪个法院主张民事赔偿呢。
二、分歧显然,此案属于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被告被羁押地均属于不同的辖区。
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应属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以来更方便原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为民诉法对侵权纠纷的管辖做了特殊的规定。
三、评析笔者认为,此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首先,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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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在案件审判级别确定后对管辖权的进一步划分,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案件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因此,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和落实,两者共同构成了管辖制度的核心。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根据上述标准,其中按照第一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第二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特殊地域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既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那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与合同法解释一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但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完全适应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
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则之外,又做了例外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做了补充规定:(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民诉法还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普通管辖而言的,其特征为;各类纠纷管辖一般为共同管辖,案件比较特殊且与法院辖区的联结呈多元化。
根据民诉法第23条至第32条的规定,下面8种情况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合同的管辖确定准则,凡是民诉法没有另外规定管辖准则的合同纠纷,均要适用此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依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使用意见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如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其履行地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已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贷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和人身方面的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标的是指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此外,根据适用意见第25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民诉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就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或产品销售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示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4)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5)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2012级法学16班孙兰香1211505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