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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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名:***

学号:**********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各界纷纷建议尽快制定这一法律,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就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又相继列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反垄断立法在国外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约80多个。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当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一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此外,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和有着资金优势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手段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市场势力,限制竞争,甚至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历经十余年,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国务院。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的负责同志成立了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工作小组。考虑到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务院法制办还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等教学、研究机构聘请了10位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从这一立法之前的准备可以看到,中国反垄断法是充分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的。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说明(草案中)》提到“……从我国经济

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是根据国际惯例,二是结合国情。这里例举几个反垄断法的细节: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中国所以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中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12月份月报数据和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企业占绝大多数,而年销售额在9亿-50亿元、51亿-99亿元和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分别为不超过6000家、1000家和300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另据统计,200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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