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严格进行安全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施工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根据37号文的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方案。
这些措施和方案应当包括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在施工现场做好自我保护。
其次,37号文要求,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比如,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当配备好安全带和头盔,并确保安全带固定可靠;在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的火灾风险降到最低。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配备好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安全防护网、安全标识、急救箱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最后,37号文还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预案中应当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责任分工、通讯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对。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提高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37号文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12⽇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6⽉1⽇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8⽇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案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责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由项目总监负责。
项目总监应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二、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培训所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的识别、应急处理和个人保护装备的使用等。
2. 工艺流程规范对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规范,明确每个步骤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规范进行作业。
3.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为确保工程安全,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例如,为高空作业提供稳固的脚手架和安全带,并确保现场有救生设备和消防器材等。
4.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材料的储存和使用、设备的维护和安全操作等。
三、应急处理措施1. 应急预案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紧急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和电话、事故处理流程等内容。
2. 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四、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必须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工艺流程、材料性质、环境条件和人员因素等。
五、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建立安全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和应急演练记录等。
这有助于查找问题和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保证工程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品质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的责任、科学的措施和有效的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控制和降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18】37号文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8 年 2 月12 日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 年 3 月 8 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管理规定(最新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管理规定(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旨在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定义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在设计、施工或运营过程中,可能带来重大危害或潜在风险的工程项目。
1.2 风险管理:指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工程项目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对工程项目的不利影响。
2. 责任与义务2.1 项目经理应负责制定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性。
2.2 设计师应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安全可靠的工程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风险评估报告。
2.3 施工单位应按照风险管理计划执行工程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2.4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测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营情况,并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
3. 风险管理流程3.1 识别风险:项目经理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识别,包括可能存在的人员伤害、环境污染、设备损坏等风险。
3.2 评估风险:根据风险识别结果,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紧迫性,确定风险等级。
3.3 控制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4 监测风险:定期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文件管理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阅。
4.2 所有人员应对文件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5. 管理审核5.1 项目经理应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5.2 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有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6. 处罚措施6.1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2.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基坑支护、模板支架、脚手架、爆破作业、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
3.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职责,配合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
4.违反本规定的,项目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危大工程的划分和备案1.危大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划分依据见附件1。
2. 危大工程应在施工前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如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根据施工计划和设计图纸,确定危大工程的范围、位置、数量、时间等,并填写《危大工程备案表》(见附件2),报项目经理审批。
项目经理审批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完成后,项目部应将备案文件归档,并在危大工程现场张贴备案通知书。
3.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按照原备案程序进行变更备案,并将变更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三、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1.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措施见附件3。
2.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单位编制,并经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图纸相符合,如有不符合或不适用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4.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如有冲突或影响的,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并按照施工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四、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1.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件4。
2.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复杂性、施工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高层建筑、超限结构、特殊结构、地下结构等结构类工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类工程;水利水电、石油化工、核电站、火电站等能源类工程;矿山、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特殊作业类工程;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控制,以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和成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管理经费的充足;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备案的义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安全管理报告,并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造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章施工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组织
第六章培训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法律
第九章附则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电气设施等。
(2)安全管理: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措施和管理的过程。
(3)施工单位:指承载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4)建设单位:指责任主体,为投资、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可为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等。
(5)监理单位:指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的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认证。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程项目。
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前安全管理1. 施工前需明确安全风险预警在正式开展施工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全面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中安全管理1. 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说明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相应的措施。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合理设置通道和安全通道,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与照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严禁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操作无资质的设备。
四、施工完毕后安全管理1. 安全验收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验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消除施工隐患。
2. 安全记录保存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存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和记录,保留至项目完工,并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五、其他规定1. 处罚机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意识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
以上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各相关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第二条强化危险分级管理第三条加强工人安全教育第四条坚持安全技术防范第五条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六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七条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第九条竣工验收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章指挥和超标准施工第十一条隐瞒事故和虚假报告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特别规定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责任制:根据人员岗位、工作范围和职责、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等因素建立的行使职权、负责和承担风险的制度。
危险分级: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工程分别进行管理的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建筑保温、消防、通风、照明等安全工程技术。
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竣工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过程。
法律名词及注释: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有意识地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维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采取技术措施以达到保护工人和建筑工程安全的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安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可以从安全角度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违章指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指挥的行为。
超标准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没有按照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措施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
号令
住建部37号令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方案组织施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 有特殊施工条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住建部37号令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对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两篇)
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二)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二)1. 引言在建筑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制定准确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1 踏板施工- 在进行踏板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有明确的安全警告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工人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佩戴适当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等;-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网等安全设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2 高处作业-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施工现场应配置专业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绳、安全网等,以提供安全保障;-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要使用可靠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设备;- 施工现场应密切监控作业人员的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3 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工人必须戴上适合的焊接面罩和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施工现场应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措施,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人在焊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
3. 安全岗位设置和管理在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安全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监督工人的安全工作;-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安全监督人员要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人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总结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踏板施工、高处作业、焊接作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22...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22...【文件编号】建办质〔2022〕号【文件名称】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用范围】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目的】规范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减少事故发生。
【管辖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
【主要内容】一、安全技术管理1. 工程设计前必须鉴定危(wei)险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 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将其报送监理单位。
3.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完善,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4.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得力,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安全人员及教育培训1.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2. 对工程项目安全要素进行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掌握。
3. 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三、安全作业行为指导1. 对施工作业环节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关注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四、事故应急处理1. 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确保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扑灭火灾、救援伤员。
2. 在施工现场设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措施的实施。
3.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
【简要注释】危(wei)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指涉及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火灾危(wei)险工程等,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建设工程。
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因素的控制措施。
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操作流程等,是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施工方案。
202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500字2023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风险评估与控制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能力。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对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责任与措施落实规定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分工,明确了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并要求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并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事故管理与处理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发生工程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加强事故风险管控。
七、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规定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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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