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西华学字[2007]81号关于印发《西华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更好地贯彻国家新资助政策的有关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印发《西华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办法通知西华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10月23日印校对:尹鹏(共印20份)西华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更好地贯彻国家新资助政策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新资助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西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学校资助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直属系)分别成立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和学院(直属系)以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1.各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直属系)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院(直属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学院(直属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三)各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2016年《西华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1)要点
西华大学2016年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第三条先进集体(一)校级先进班集体(二)院级先进班集体第四条先进个人奖(一)优秀学生奖1、十佳学习标兵2、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校级三好学生4、院级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1、省级优秀毕业生2、校级优秀毕业生3、院级优秀毕业生第五条单项奖(一)精神文明奖(二)公益活动先进奖(三)自立自强奖第六条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一)国家奖(助)学金(二)国防奖学金(三)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四)广州助学金(五)刘永行奖学金(六)唐鸿军奖学金第三章先进班集体的评定第七条 评选条件(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
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
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在80%、四川省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在90%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模板】
西华大学文件西华行字﹝2016﹞121号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经2016年7月15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年7月15日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第一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必修环节(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术成果等),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5.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学位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4.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下述情况者,可酌情授予硕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到部队工作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西华行字﹝2016﹞121号)
西华大学文件西华行字﹝2016﹞121号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经2016年7月15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年7月15日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第一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必修环节(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术成果等),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5.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学位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4.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下述情况者,可酌情授予硕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到部队工作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也是对他们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中所付出努力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学校和各类研究生培养单位都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定和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符合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要求呢?首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等方面。
学术成绩是评定学业奖学金的首要条件,通常包括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综合考试成绩等。
学校会根据学术成绩的优异程度来确定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一般来说,学分绩点在3.5以上,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有望获得奖学金的资格。
此外,科研成果也是评定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因素,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奖励等。
学校会根据学生在科研方面的表现来评定奖学金的额度和等级。
同时,学术活动也是评定学业奖学金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学术竞赛、学术讲座等,这些活动能够充分展现学生的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也会成为评定奖学金的参考依据。
其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包括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等方面。
学术道德是评定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内容,包括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尊重学术规范等。
学校会根据学生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中的诚信表现来评定奖学金的资格,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同时,科研诚信也是评定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内容,包括尊重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学术规则、不造假、不抄袭等。
学校会对学生在科研实践中的诚信表现进行评定,对于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最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包括综合素质和学术潜质等方面。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潜质来评定奖学金的资格,包括学术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学校会通过综合素质评定学生的学业奖学金资格,对于在综合素质和学术潜质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将给予更高的奖学金额度和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六类。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四川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
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是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好学,努力进取,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展及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展,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四川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含博士研究生)
学院研究生会
校园服务
主席团成员、 校/院研究生会
合格
15
部门负责人
申报证明
1、需提供明确写着学生 姓名的正规邀请信或会 议通知,并提供与会照 片和通讯(打印); 2、自行参会者,不作认 定
以组织部门确 认为准,每学 年最多1项;鉴 1、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定为不合格, 不计分
只含具有实质 性内容的实践 项目;优秀与 合格的区分以 是否获奖或相 关的鉴定为标 准(不含跟随 导师等调研)
3
出版专著 学术专著
60
1、提交复印件,封面页 +目录页+文章页,用稿 通知不算 2、可累加,一般期刊累 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注:报纸、论文集算一 般期刊类 3、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 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 为申请者本人
教材
30
编写教材
学术发表
译著、工具书
20
研究报告
是指该项目已在研究生部
备案, 经专家鉴定通过已结项的
2
项目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校级三级项目:学术新人
计划、 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项
9
目(6个月及以上)
校级二级项目:科技创新
重点项目、产学研联合培
养研究生
项目、国内外联合培养硕 6
士生项目(6个月及以
上)、
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目
校级一级项目: 科技创新一般项目
3
校级三级项目:1年内:
1、科技创新项目由学院 统一出具名单,无需学 生提供证明,但应列明 2、产学研项目请学生向 负责导师获取名单,请 导师签字确认 3、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 目,仅限科研处,特大 城市的合作招标项目, 学生为负责人,由学生 提供相关申报证明 4、不累加
西华大学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华教字〔2012〕177号西华大学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相关单位:《西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2012年7月5日校务会通过,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主题词:印发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办法通知西华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7月6日印校对:罗世伟(共印10份)西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1、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择优选拔,确定推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加以另行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在学生品德优良的基础上,推荐工作既要注重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的考查,又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其他特长的考查。
推荐工作中,将根据学生:①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课程学习的加权平均成绩,②各类竞赛获奖、学术成果、参加社会活动、从事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等情况获得的奖励分,进行综合记分,并根据综合记分排序,择优确定推免生。
二、组织领导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的推免生进行复审,确定推免生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部、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院成立由院长(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荐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西华学字<2016>90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和《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省属高校共同出资设立。
其中省级财政分担所需经费的60%,高校分担所需经费的40%.学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落实分担资金,列入年度学校预算。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一次。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名额原则上按照校内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参评研究生人数比例的40%进行分配。
第六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的奖励标准、
学生比例和资金分担详见下表:
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参评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二、三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及格。
同时应按照《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表(2016年修订)》(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如实填写《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并按个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推荐人选。
5.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
(1)、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根据其推免成绩绩点和专业排名参评;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为依据参评;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设置如下:
组长: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部部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分管资助工作领导、研究生部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领导、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三名。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十条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人员构成应为单数。
各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下达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各二级培养单位面向所有研究生对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全体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加盖研究生部成绩专用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研究生科技学术成果审核表、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等)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按照申报者得分高低确定初选名单(如有候选人得分相同并需要差额推荐时,则通过评审委员会现场投票并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
予以答复;
4、各二级培养单位公示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人选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材料包括:
(1)、《西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研究生科技学术成果审核表》;
(4)、《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
(5)、推荐人选支撑材料交学校评审后返回各二级培养单位留存(至少三年);
(6)、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细则、评审意见、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电子各一份);
(7)、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二级培养单位行政公章,推荐意见由研究生导师签名,评审委员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二级培养单位意见由二级培养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签名;
5、学生工作部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各二级培养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全校师生对学校公示名单若有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6、校内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学校将本校评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7、获奖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第十二条各二级培养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评定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评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各类奖励参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