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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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 业,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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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定义】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 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
融资安排 合伙合作联营
投资者内部(30%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多子女配偶 的父母
投资者内部(30%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
成员多子女配偶 的父母
董监高、员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自然人
1、【持有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股股东董监高】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5%股东、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控股股东董监高密切家庭成员不算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监高不算】【创业板将控股股东 董监高近亲属列为关联方】 5、【其他】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包括持有 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及自然 人等】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 行动人】
《上市规则》 关联法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沪市: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属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除外】 3、【持有5%以上的法人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深交所) 4、【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包括监事】 5、【其他】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包 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 及自然人等】 — — 6、【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2.《会计准则》规定涵盖了其他企业,《上市规则》仅限于法人,未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 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准则》范围大于《上市规则》。
1.《会计准则》用的是概括的方式,《上市规则》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概括的优点在 于全面、利于实质判断;列举的优点是明确具体,但《上市规则》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防止了列举方式的弊端。 2.《会计准则》用投资方、《上市规则》用法人、自然人的概念。显然《上市规则》遗漏了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不如《会计准则》的立法语言高妙。 3.《会计准则》定义了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上市规则》则直接以5%以上一并包含。
1.《会计准则》用概括的方式,《上市规则》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个人认为《上市规则》 的方式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 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 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而根 据《上市规则》,并未将独立董事排除在关联方范围外。 4.除上述之外,二者定义的范围基本一致。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是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 要,《上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代公司理念角度考虑,关联方的范围并不因此而被 遗漏。
然人
1.《会计准则》用概括的方式,《上市规则》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个人认为《上市规则》 的方式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 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 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而根
一致行动人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两者的精神相同,但《上市规则》显然具有更具有操作性。 《上市规则》此条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合理性无可置疑,《会计准则》面对的范围更广, 在标准上稍微放松是正确的。但拟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时依据《上市规则》的标准,当然是 有必要的。
动人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控制
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系【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
比较分析

《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则》,且更具合理性 《上市规则》未规定子公司为关联方,更具合理性;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 监管角度出发,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之所以会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失误,是因为未坚持住从关联原 点出发定义关联方的原则。 1.《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母公司控制,《上市规则》规定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 人,从这个角度看《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序号
《会计准则》 关联法人
1
该企业的母公司
2
该企业的子公司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4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5 6 7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关联自然人
1.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 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 投资者。
8
8 2.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 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 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 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 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9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
1.《会计准则》规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股权的角度规定了关联方;而 《上市规则》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来界定了股权角度的关联方,但未将重大影响列入。其 范围小于《会计准则》。 2.《上市规则》还从任职的角度规定了关联方。这是在股权关系之外的一种“重大影响” (未必是《会计准则》的定义范围),《会计准则》对此未涉及。因此从任职的角度看,《会 计准则》范围小于《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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