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27号令)
如何理解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有效期
如何理解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的编写过程中,我们总是会碰见投标有效期的界定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投标有效期,对于投标有效期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和把握它呢?下面,我们就对投标有效期进行详细的阐述与剖析。
一、投标有效期的概念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
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
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二、为什么要引入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这是我国的法规对“投标有效期”作用的阐释。
人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苏俊认为“投标有效期”的作用不仅如此:“它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
因为投标人的报价考虑了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一旦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风险将大大增大。
”看来,“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部门规章(一)综合类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28.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标挂钩暂行办法2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部[2000]2号令)3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1.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发[2006]333号)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3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二)施工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7号令)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核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8.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1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三)货物类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79号)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6.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9号令)11.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部[2002])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四)服务类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2.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5号令)6.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房〔2003〕130号令)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4号令)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3号令)1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0号令)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6号令)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2001]582号)1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15.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1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1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7.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9.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22.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5.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26.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五、标准文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版)。
中国医院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和标准汇总
中国医院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和标准汇总目录一、中国医院工程建设(1)综合部分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JGJ49-2004(JGJ49-1988还没有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4 年7 月1日起施行)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7.地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各地都有)8.卫生部部署(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6 年)9.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设部2007 年)10.绿色建筑选用产品导向目录20121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12.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卫办规财司发 2008)1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2009)14.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15.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原卫生部规财司)16.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原卫生部规财司)17.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18.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卫计委规划与信息司 2013)19.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2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医疗卫生用地部分 GB50442-2008(2)医院工程建设咨询与策划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25 号)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央部委规章2006-03-22 建设部令第149 号)3.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6 年)(3)医院工程建设系统规划与设计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118-2010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 年3 月1日起施行)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1996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勘察与设计规程JGJ117-98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3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0.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2005(4)医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2.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 号令199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 部委第30 号令2003 年)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 部委第27 号令2005 年)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 号2007 年(5)医院工程建设成本控制与管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 号1999 年)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号2000 年)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 第279 号2000 年)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 年)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 年)8.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DB37/935-2007(6)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 号1995 年)4.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6.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7.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7)医院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验收1.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 第7 号)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 号1999 年)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文)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 号]2004 年)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6]25 号)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 号2006 年)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2007)1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8)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1.大型设备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3 年)(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4年)(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12130-20052.电梯选用与维护(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2)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3)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4)电梯实验方法GB/T10059-2009(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2008(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GB/T7025.1-2008(9)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24804-2009(10)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8621-20123.锅炉选用与维护(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B44/T765-2010二、中国医院专项改建工程(1)采暖与通风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50155-1992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3.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014-2010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5.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7.医院洁净手术部污染控制规范DB11 408-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8.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9.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ISO 1464410.洁净室(区)内洁净度级别及评定QJ 2214-199111.洁净室用灯具技术要求GB 24461-200912.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GBT19569-200413.空气过滤器GBT 14295-200814.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 0033-200015.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16.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200917.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201018.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 16293-201019.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20102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2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22.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2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36-200524.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25.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201126.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中华医学会2006年发)(2)医院智能化建设与维护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2.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J50200-1994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1997)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GB50339-2013将于2014年2月1日实施)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9.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10.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12.数字化智能医院建设规划1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14.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2011(3)医院气体供应系统工程改造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12.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0186-943.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0187-94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5.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2003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12130-20057.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GB 8982-20098.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呼吸机安全专用要求治疗呼吸机GB9706.28-20069.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4)医用纯水1.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3.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 0572-20054.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5)医院消防系统改造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998 年,(修订草案)2008 年)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修订版)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8.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卫办发〔2006〕16 号)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14.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6)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改造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0-2008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6.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CJ/T3083-19997.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12.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1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14.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15.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1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7.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8.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JBT8938-199919.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保总局2003)20.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BT 8939-199921.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 310.1-2009(7)医院供电系统建设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修订)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11.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8)医院中央空调系统建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 年)2.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范DB44/T 718-201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 号2003 年)5.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6.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 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2004 年)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58 号)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58 号)1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58 号)(9)医院高压蒸汽系统建设1.卫生部关于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卫生部1988 年)2.医院消毒技术规范(修订版)2005 年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标准WS310-2009(10)医院园林环境建设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11)医院电离辐射的防护系统建设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7 年)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5.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8.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6-20029.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144-200210.X 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147-200211.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152-20021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155-2002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 号令2005 年)14.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15.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1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122-200617. _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_130-2002pdf1018.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pdf9(12)实验室规范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pdf37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T 50346-2011 pdf91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
关于确定中标人的法律
关于确定中标人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权归招标人。
而且,这个规定是没有附加条件的,即,不管企业的性质或资金性质,都应该执行这个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 号令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 号令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 号令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投标有效期
定义投标有效期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
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
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注意事项根据《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投标有效期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即招标人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时,规定对投标人做出承诺的期限。
由于药品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招标人的承诺迟迟不能作出,将会极大地增加投标人的经营风险。
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阶段,招标人在开标后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相当普遍。
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
一般情况下,一个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不需要90日。
如果招标人采用比较成熟电子商务方式,在30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无什么困难。
《工作规范》把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因为采用手工操作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标、定标的工作量很大,需要的时间较多。
再加上不可预见的各种事项的影响,将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有必要的。
三、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关于废标条件的总结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7部委27号令)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它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部委30号令)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27 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005年2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
对于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后发现错误之后,如何启动纠正或重新评审的工作,有如下意见:1、由谁来启动的问题,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委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人认为被委托人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工作有失公允或不符合招标活动的预期。
同时,法律体系一直赋予招标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委托评委会直接确定或推荐),因此,招标人可以发起复核或纠正或重新评标。
此阶段的工作须继续由原评委会进行。
2、如果评委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委会也可由原评委会继续承担(原评委会执行监管部门的裁定)。
3、如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或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歧义,招标人的意思表达不够充分,提供给评委会的资料不够充足,导致出现重大分歧的,或招标文件表述有错误(如价格评审,按招标法律法规定是可以进行修正的,但招标文件却说不允许修正,格式填写不完整则做否决投标处理等,相互矛盾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如何合理控制“暂定价”
如何合理控制“暂定价”摘要:招标暂定价在国内工程招标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其所占造价比重也越来越大,如果不加强对招标暂定价的管理,极易引起工程纠纷,滋生腐败,导致造价失控。
为此,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暂定价的管理,确保工程招标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本文简单分析如何合理控制“暂定价”。
关键词:合理、控制、“暂定价”Abstract: the bidding for pricing in domestic engineering bidding has more and more application, the proportion of cost more and more big, if no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idding for pricing, extremely easy cause engineering disputes, corruption, lead to cost out of control. Therefore, the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at all levels must pay great attention to and strengthen the pricing of engineering bidding for the management, ensure project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bid for the purchase, this paper analyzes how to simple reasonable control “temporary pricing”.Key words: a reasonable and control, “temporary pricing”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前言:在工程招标阶段,招标方为了满足投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价的材料、设备及分包工程,要求投标方以暂时估算的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再重新明确价格,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就称为招标暂定价。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1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
对于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后发现错误之后,如何启动纠正或重新评审的工作,有如下意见:1、由谁来启动的问题,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委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人认为被委托人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工作有失公允或不符合招标活动的预期;同时,法律体系一直赋予招标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委托评委会直接确定或推荐,因此,招标人可以发起复核或纠正或重新评标.此阶段的工作须继续由原评委会进行.2、如果评委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委会也可由原评委会继续承担原评委会执行监管部门的裁定.3、如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或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歧义,招标人的意思表达不够充分,提供给评委会的资料不够充足,导致出现重大分歧的,或招标文件表述有错误如价格评审,按招标法规定是可以进行修正的,但招标文件却说不允许修正,格式填写不完整则做否决投标处理等,相互矛盾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9月21日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项目部内部培训考试(一)试题及答案
项目部内部培训考试(一)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单选题]A、7B、10C、15(正确答案)D、20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应当保密。
[单选题]A、中标结果确定前(正确答案)B、中标结果公示时C、中标结果公告后D、评标结束后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活动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
[单选题]A、甲招标单位没有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B、乙招标单位限定非本系统的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参加竞标(正确答案)C、丙招标单位拒收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D、丁招标单位公开了中标的结果来源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
[单选题]A、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B、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决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C、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并决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D、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单选题]A、5%B、10%(正确答案)C、15%D、20%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
对于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后发现错误之后,如何启动纠正或重新评审的工作,有如下意见:1、由谁来启动的问题,评委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与评委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人认为被委托人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工作有失公允或不符合招标活动的预期;同时,法律体系一直赋予招标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委托评委会直接确定或推荐),因此,招标人可以发起复核或纠正或重新评标。
此阶段的工作须继续由原评委会进行。
2、如果评委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委会也可由原评委会继续承担(原评委会执行监管部门的裁定)。
3、如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或招标文件确实存在歧义,招标人的意思表达不够充分,提供给评委会的资料不够充足,导致出现重大分歧的,或招标文件表述有错误(如价格评审,按招标法规定是可以进行修正的,但招标文件却说不允许修正,格式填写不完整则做否决投标处理等,相互矛盾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可以不招标、邀标、自行建设的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不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一、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9号令,2001年6月18日)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3月8日发布,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2号令,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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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资格预审邀请书;(二) 申请人须知;(三) 资格要求;(四) 其他业绩要求;(五) 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投标文件格式;(四)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