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 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
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 款规定任命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
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