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禁止“两非”行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正反面1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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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主任、包保党员干部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包保对象不按时接受监测、漏报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的,由乡镇计生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乡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2、本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由乡镇计生办监督执行。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育龄妇女签字

丙方:包保责任人签字

村党支部书记

村计生主任

村党员干部

监督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齐河县禁止“两非”行为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合同书

为深入推进出生人口别比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更好地服务管理育龄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丙方:包保责任人(3名),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主任、育龄妇女的党员干部亲属、邻居或朋友。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向乙方宣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政策规定,倡导婚育新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

2、协助乙方及时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3、督促乙方定期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监测,办理《生育证》前到县计生站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当乙方违本合同有关条款时,甲方负责人向乙方做说服教育工作,并在乡镇计生办监督下收取违约金,上缴乡镇经管站,用于村级计划生育事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享受乡村提供的“月访季查”健康服务,每月接受1次村级随访,每季度到乡镇计生站接受1次孕情监测;属流动人口的,每月接受1次村级电话随访服务,每季度寄回或网络通报1次当地计生部门查体证明。

2、乙方要积极申请办理《生育证》,怀孕后要于当月报告村计生主任,不得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私自做流引产手术。

3、乙方怀孕后突然出现先兆流产、流产、死胎、早产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村计生主任报告,由村计生主任报告乡镇计生办,并配合技术人员留取检测标本(抽取血液、留取胎盘)。

4、乙方发生病理性妊娠(胚胎发育不良,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畸形等)、妊娠期疾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肾病、甲亢等)需做流、引产手术的,要及时报告村计生主任并经县计生局审查批准后,持《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施术。

5、乙方生育后,要于7 日内告知村计生主任,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村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全村孕情随访监测服务工作,为村计生主任、其他党员干部开展包保工作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村委会追究各方的违约责任。

2、村计生主任对乙方每月随访1次,抓好每季度一次的孕情监测,免费提供孕产期保健咨询服务,督促做好产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加强与其他包保党员干部的联系,及时掌握乙方信息:认真填写《村级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人员随访服务跟踪表》,并于每月底报乡镇计生办。.

3、党员干部包保人要与乙方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其真实孕育情况,并及时向村计生主任通报,同时向乙方宣传有关政策,协助落实监测任务;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要督促其按要求缴纳违约金,乙方不能缴纳的,包保人代其缴纳。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乙方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且超出规定时限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 O 0元。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须缴纳违约金: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乡镇计生站查体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 0元的违约金。

2、怀孕后未及时向村计生主任报告,超过2个月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000元;超过3个月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3、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私自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由县计生部门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

4、流出人员未及时将现居住地孕检情况告知村计生主任的,每超过时限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 0元的违约金;出具假证明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000元。

(三)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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