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GL52-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时使用。 2.本表为A4型竖式,纳税人一份,管理部门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

《初识flash与动画》教学设计 广州市广东华侨中学陈丽宾 一、教学内容分析 1、本节的主要内容及在本章中的地位 本节课是学习动画制作的第一节课,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又有点“神秘”感。由于绝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接触flash,因此,本节课重点是介绍帧的概念、动画原理。通过对逐帧动画的修改来熟悉Flash界面,掌握常用操作,深刻理解动画原理,为后续深入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掌握flash基本操作 难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 二、教学对象分析 在学习flash前,学生已学过windows、office等,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对进一步学习flash动画制作有一定的操作基础。由于动画直观生动,能够点燃学生学习动画的热情,为教师提供良的教学环境,所以,本节课学生应该有兴趣学,也能学好。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熟悉flash mx 2004的界面 ②掌握对图片的导入、缩放、旋转操作 ③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④基本能进行帧频的改变,帧的复制等操作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播放和逐帧修改,理解帧的含义、关键帧的概念、动画的原理,了解传统动画的制作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 调动学生学习动画制作的积极性 四、教学策略 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剖析,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环节 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 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

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表证单书示例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No.B1707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2012-07-19 国税局 字号:背景: 减免原因减免项目减 免方式 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备注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 农产品 免 征增值 税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生产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边销茶 销售边销 茶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2011 年1月1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日

(财税〔2011〕 89号) 减免税备案表》 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储备粮免 征增值 税 《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198 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增 值税减免税备案 表》; 2.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 下达的批准其从 事承担粮食收储 任务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 储备粮业务的企 业应提供《粮食 承储资格证》原 件及复印件; 5.政府粮食

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6.销售储备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2.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 [1999]198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免 征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1]13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之欧阳光明创编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欧阳光明(2021.03.07)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 (五)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列“免税额”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 3、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 4、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 (五)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xx期初余额” 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xx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xx本期应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xx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哮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 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四)》第 2 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xx期末余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xx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 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xx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 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一)事项概述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填报表格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生产有机肥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必读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必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注意事项如下: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优惠。请已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未申请或备案的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须填报纳税人范围: (一)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二、填报须知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指除享受小微增值税优惠的所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注意包含: 1、实际享受了首次购进防伪税控设备的全额抵减; 2、防伪税控设备每年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 3、防伪税控升级版推行中以旧换新的升级版防伪税控盘的全额抵减;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抵减;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抵减。 6、特别注意:简易征收项目除销售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情况需要填写此表,其他依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或劳务如不需要填写此表。 7、其他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有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在填报时请仔细阅读《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见附件2)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所需的对照表见附件3;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但金额为0的也需填报此表,进行0申报即可。 3.除只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政策外,请涉及其他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认真填报此表,力争做到不漏填,逻辑关系正确。 三、填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因系统还未升级目前无法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现只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填报,请大家尽量网上申报,实在无法网上申报的一定要将纸质资料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处留存(望园路19号),留待系统升级后补录。 (二)需填报明细表的企业必须同时发送一份电子版的明细表至邮箱nnxxtgs@https://www.360docs.net/doc/492672554.html,(邮件主题要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上传文件名)。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即从所属期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起) 谢谢大家的支持!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3:减免税政策库--核算政策代码表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来源:日期:2011-12-31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 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 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 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 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 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减免审批备案申请表

增值税减免审批(备案)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审批、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旧货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其他粮食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污水处理费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电影业务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划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外国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2、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本表“实际经营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6、本表“财务负责人”栏,填写纳税人财务负责人的姓名。 7、本表“办税人员”栏,填写纳税人主要办税人员的姓名。 8、本表“联系电话”栏,填写能联系到对应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 9、本表“申请减免税依据”栏,纳税人按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填写政策依据。 10、本表“申请减免税项目”栏,填写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名称。 11、本表“申请减免税货物名称”栏,填写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生产的货物名称。 12、本表“纳税人纳税情况”栏,纳税人按实际情况分期填写相关数据。

1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备案)

【涉税事项名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征前减免)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申请海关/代码:指企业申办减免税手续的主管海关,海关代码可向办理窗口咨询。 2.项目统一编号:属于1998年1月1日后的鼓励项目,请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 目统一编号(如C33513500012);其他项目,无须填写,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 3.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没有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填写企业的经营 范围。 4.企业代码:按海关企管部门签发的企业报关登记本上的10位企业注册编码填写(若 无不必填写)。 5.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和征免税手续的货主单位的规范名称(已单位公章 名称为准)。 6.企业种类/代码: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选择一种:国有1 中外合作2 中 外合资3 外商独资4 集体5 私营6 股份制7 其他8 7.合营外方: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其合营的外方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有多家合营外方 则填写占投资份额最大的一家,其余项目应为空。 8.外方国别(地区)/代码:与海关计算机系统参数库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 9.投资比例: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的百分比(中:外, 如40:60);外商独资企业填 写100。 10.合同协议号: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合同未签定可不填 写。 11.征免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无偿援助201 、其他法定299 、保税区307、 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远洋渔业417、远洋船舶420、船用设备421、集成电路422、膜晶显423、ITA产品499、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海上石油606、陆上石油608、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 12.项目批文号:指减免税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号,如三资企业的,填写外经贸委或发改委等批复文件的文号 13.立项日期:2002年4月1日以前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 2002年4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日期;外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增资批复日期。 14.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有《项目确认书》的,以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和截止时间 为准;没有《项目确认书》的,以经营年限为准,填写具体年月日。没有具体月日的,开始与结束日期分别取1月1日和12月31日。 15.审批部门/代码:填写《项目确认书》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即项目统一编号的前4位;结转项目及其他项目不填写。 16.项目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合资A 合作B 独资C 外国政府贷款D 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E 国内投资基建F 国内技改G 外资研发中心H 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I 中西部外商再投资L 17.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按《项目确认书》的本栏目内容填写;其他项目不填。 18.投资总额:指经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金额。 19.币制/代码:指投资总额的币制。 20.用汇额度: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口设备总金额,以美元计算;有《项目确认 书》按确认书的本栏目内容填写。 21.减免税额度(美元):海关填写,指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额度,以美 元计算,有《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按《项目确认书》上用汇额度确定减免税额度。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源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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