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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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备注: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2、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必再进行折旧和其他处理;
3、国内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 ,少计或者不计残值的应报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
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 动力设备11—18年
3. 传导设备15—28年
4. 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 工业窑炉7—13年
7.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
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9.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 年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 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 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11.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 年
12. 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 年
13. 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 年
14. 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 年
15. 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 年
16. 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 年
17. 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 年
18.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 年
19. 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 年
20.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 年;燃气16—25 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21. 房屋;生产用房30—40 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 年;非生产用房35—45 年;简易房8—10 年
22. 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 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 机械设备10—14 年
2. 动力设备11—18 年
3. 传导设备15—28 年
4. 动输设备8—14 年
5.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 年;电子计算机4—10 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 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 年;音响、录(摄)像机10—15 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 营业柜台、货架3—6 年
2. 加工设备10—15 年
3. 油池、油罐4—14 年
4. 制冷设备10—15 年
5. 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 年
6. 小火车6—12 年
7. 烘干设备6—10 年
8. 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 年
9. 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 年
10. 地磅7—12 年
11. 吊动机械设备8—14 年
12. 消防安全设备4—8 年
13. 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 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砖木结构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
2. 简易房8—10年;围墙4—8年;烘干塔12—17年;地坪、晒场、晒台、
货场5—10年
3. 其他建筑物10—20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解释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 1 )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
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 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10 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3 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 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