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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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考核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188号
【发文日期】2002-03-06
【实施时间】2002-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唯考核各地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动化水平,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同时,随着征管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缩小上报考核结果的时间间隔,逐步减少上报的次数,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最后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考核结果,取消上报纸质报表。
二、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各地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把上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数与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对被查单位则以零分记处。
三、改进通报方式
通报方式与考核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鼓励各地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决定
自2001年度开始在取消评优的基础上取消排名,总局只如实通报各地上报的考核结果和全国汇总情况,尤其是注重通报抽查情况,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自2002年开始区分手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采取分类通报方法,为此,各地在上报考核统计表时要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还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四、严格执行既定指标口径
关于征管质量指标的口径,少数地区反映较为强烈,其中既有指标欠科学的原因,也有对指标误解的因素。为此,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但在总局调整前,各地不得更改,必须全面考核“七率”,不得只上报抽查数,以保持考核结果的统一。
五、调整考核时间
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年报,各地于每年8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表,于2月底前报送全年考核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