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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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1
执行日期:2002-1-1
生效日期:200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学术期刊专项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为提高我国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为确保此项基金在推动我国学术期刊整体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贯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经费由委务会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总预算中安排,由科学基金杂志部专项管理。
第五条获得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须在期刊目录页或封2页醒目位置标注基金委徽标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助”(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字样。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申请者须是已进入ISI系列(包括SCI及SCI search )的国内自然科学类期刊;或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次数排在前50名的期刊。
第七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每逢偶数年受理一次,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邮寄材料以当地寄出日邮戳为准。
第八条获得批准的学术期刊将得到连续2年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申请者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书》(网址:),由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式2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基金杂志部。
第十条申请者须提供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中国科学院情报所)出具
的申请年度前一年该刊在SCI和中国国内检索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原件1份,提交样刊1份。
第十一条申请者须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科技部的规定交纳基金项目评审费500元。未交评审费者不予受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审批机构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出版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委)。出版委的成员由基金委主管期刊专项基金的委领导、科学部、杂志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出版委实行聘任制。设主任1名,由分管出版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出版委的主要职责是审订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监督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运做。
第十五条出版办公室是出版委的办事机构,出版办公室设在科学基金杂志部。出版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提出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评议和审批
第十六条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评审按初审、科学部专家评审组评审、出版委审定和出版委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各科学部组织专家对期刊申请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选出在不同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再由出版委员会会议审核,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和全国性科技报刊或杂志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实施
第十九条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托科学基金杂志部,对重点学术期刊进行中期检查及终期评估,督促期刊不断提高办刊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接受资助期刊的上级主管或主办单位应为该期刊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与提高期刊学术水平和整体质量直接有关的组稿、编辑、出版及发行等相关活动;用于包括由基金委组织的面向编辑人员的各种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和与国内外学术期刊同行的合作交流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资助强度,按刊期出版周期分为三个等级:月刊12万元/年;双月刊10万元/年;季刊8万元/年。资助强度将随着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总经费的增长而增加。本专项基金的余额用于期刊数据查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接受资助的期刊应当尽量免收作者的“版面费”(大量彩图所需的制版费除外),尽量降低期刊的定价,加强对期刊的宣传介绍,扩大期刊的发行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申请者在申请书中填报虚假内容,一经核实将立即撤销资助,除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外,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委责成科学基金杂志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