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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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证法释义》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

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以民事诉讼解决对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条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哪些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什么样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一、在什么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撤销公证书得到解决,而不必进行民事诉讼。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公证复查、复议与诉讼,这可都是挺重要的事儿呢,今天咱就唠唠这流程。

一、公证复查。

1. 申请复查的情况。

要是您觉得公证有点不对劲,比如说公证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是公证程序不合法啥的,您就可以申请复查。

就像您买了个东西,发现有点小瑕疵,肯定要找卖家看看能不能解决呀。

2. 向谁申请复查。

那您就得向出具这个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您就大大方方地去,把您的情况和想法跟人家说清楚。

3. 申请复查需要啥材料。

您得带上您的身份证明,这就好比您去银行办事得带身份证一样。

还有那个公证文书原件也得带上,毕竟这是要复查的对象嘛。

如果您有其他能证明这个公证有问题的证据,也一块带上,越多证据越能说明问题呀。

4. 复查的结果。

公证机构收到您的复查申请后,就会开始审查啦。

如果他们发现确实有问题,就可能会撤销或者更正这个公证文书。

要是他们觉得没问题呢,就会维持原来的公证。

不过要是您对这个复查结果不满意,咱还有其他办法呢。

二、公证复议。

1. 什么情况下可以复议。

要是您对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您就可以考虑申请复议啦。

就像您和小伙伴争论一个事儿,第一个结论您不服,那就得再找找别的办法来争取自己的想法呀。

2. 向哪里申请复议。

一般是向公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

这个主管部门就像是公证机构的“家长”一样,能管管公证机构的决定。

3. 复议需要的材料。

同样的,身份证明是必须的啦。

然后您要把公证复查的相关材料,包括复查的决定书什么的都带上。

还有您申请复议的理由,最好能写得清清楚楚的,让人家一看就明白您为啥觉得复查决定不对。

4. 复议的结果。

主管部门会审查您的申请和相关材料。

要是他们觉得您有理,就可能会要求公证机构重新复查或者直接改变复查的结果。

要是觉得您没理呢,就会维持原来的复查决定。

不过要是您还是觉得不满意,也别灰心,咱还有诉讼这条路呢。

三、公证诉讼。

1. 提起诉讼的条件。

如果您对公证复议的结果也不满意,那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啦。

公证复查的处理方式。

公证复查的处理方式。

公证复查的处理方式
* 申请复查: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

通常,这包括提交一份正式的复查申请书,解释为何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并附上支持文件。


* 审查申请:公证机构会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

他们会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确保提供了足够的理由来支持复查的必要性。

* 通知相关方:公证机构可能会通知之前参与公证的各方,让他们知晓复查的事宜,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据。

* 重新审查公证文件:公证机构会再次审查涉及的公证文件,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这可能包括对当初公证的过程、证人身份等方面的再次确认。


* 听证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公证机构可能会进行听证程序,邀请相关各方出席并陈述意见。

这有助于澄清任何争议或不明确的事项。


* 调查和验证:如果存在疑虑,公证机构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以确保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可能包括联系证人、核实文件来源等。


* 发布复查结果:公证机构最终会发布复查的结果。

如果一切合法有效,他们会确认之前的公证行为。

如果发现问题,他们可能会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撤销之前的公证或纠正错误。


1。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详细讲义课件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详细讲义课件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公证员第五章公证书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公证程序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律师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程。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一、公证二、公证法律关系二、公证法律关系123三、公证的特征123谢谢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23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目的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动。

三、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谢谢第三节公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从1949年到1957二、公证制度受到的冲击和影响1958三、公证体制改革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8月282006年3月12006年3月82006年7月1系。

谢谢第四节公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一、公证的独立性(12二、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2)(3)谢谢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一、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则。

第一节真实原则一、真实原则的概念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2谢谢第二节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的概念3二、合法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谢谢第三节独立原则一、独立原则的概念谢谢第四节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1(1(2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21138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3谢谢第五节回避原则一、回避原则的概念23条第1款第3一、回避原则的概念务。

公证法学习题与答案3

公证法学习题与答案3

1、下列申请中,符合公证申请人条件的是 ( )。

A.李某,9周岁,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个人取得的遗产捐助残疾人的公证B.孙某接受邻居委托代其办理房屋买卖公证C.张某申请将与其弟共有的遗产办理个人财产公证D.王某受表弟某丙委托为丙办理收养公证正确答案:B2、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A.出证B.认证C.审核D.证明正确答案:A3、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B.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日起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D.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正确答案:B4、下列证明文书中,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是()。

A.结婚证书B.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证书C.身份证D.律师证5、公证书的不具有如下效力有( )。

A.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B.证据效力C.判决效力D.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正确答案:C6、根据我国《公证法》,无权代行某种公证职能的机关或人员有()。

A.商标局B.商品检验局C.船舶航行中的船长D.税务局正确答案:D7、下列情形中,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不属于必须终止公证情形的有()。

A.王某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发现其提交的学历证书不真实的B.李某提出公证申请后,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超过6个月的C.陈某提出遗嘱公证申请后,在公证员出证过程中撤回遗嘱公证申请的D.贲某在办理出国留学学历公证过程中,因车祸身亡的正确答案:A8、以下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执行B.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C.不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D.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常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错误的情形不包括()。

A.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B.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C.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D.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违反回避规定的正确答案:D10、关于公证书的出具日期表述错误的是()。

解读《公证程序规则》

解读《公证程序规则》

解读《公证程序规则》解读《公证程序规则》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读《公证程序规则》,希望对⼤家有帮助。

解读《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依据《公证法》,在对2002年《公证程序规则》修改的基础上,引⼊了新的制度机制,完善了新的公证原则,对于进⼀步健全公证法律制度,规范公证执业⾏为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规则》的修订具有现实必要性 (⼀)修订《规则》,有利于进⼀步完善公证法律制度。

2006年3⽉1⽇起,《公证法》正式施⾏,该法从完善公证制度出发,以公证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发挥公证职能作⽤为⽬标,重新构建了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维护公证法制体系的统⼀与协调,使公证程序规则在制度、原则上更趋科学、合理,修订旧有《规则》有着迫切的现实要求。

(⼆)修订《规则》,有利于进⼀步完善公证程序制度。

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因此,需要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并紧密结合公证⼯作实践对旧有《规则》进⾏补充完善。

此外,公证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社会⽣活发⽣了巨⼤变化,公证事业也取得了长⾜进步,旧有《规则》必须进⾏相应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

(三)修订《规则》,有利于进⼀步提⾼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

公证质量和公信⼒是公证⼯作的⽣命线,是公证职能作⽤发挥的基础和保障,公证程序制度则是保障公证质量和公信⼒的重要措施和⼿段,因此,不断吸收公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公证程序规范,发挥其对公证活动规范、监控功能,对不断提⾼公证质量和公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新修订《规则》的内容看,⽆论是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规则的完善,还是争议处理⽅式、责任追究,都充分体现了“以⼈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为⼈民群众选择、运⽤公证制度,及时获得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有效⼿段。

公证书申请复查

公证书申请复查

公证书申请复查公证书申请复查的程序如下: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

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2)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

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

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公证机构不按照规定程序复查的,当事人有权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公证机构重新复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正复查申请书申请人: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委托代理人:康建灿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

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

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

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

特此申请!此致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人: 2009年月日篇二: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公证复查程序规则

公证复查程序规则

公证复查程序规则
1. 嘿,你知道公证复查可不是随便就能申请的哟!比如说,你觉得公证书有问题,那可不能直接就要求复查呀,得有正当理由呢!就好像你指责别人得有证据一样。

2. 公证复查得向特定的地方提出呢,可不是随便找个地方就行哦!就如同你要找对门才能进对家一样。

比如明明应该去公证机构,你却跑去其他地方,那怎么能行呢!
3. 哎呀呀,申请公证复查还得在规定时间内呢!这好比参加比赛有时间限制一样,超时了可就没机会啦!
4. 你以为申请了复查就一定能成功呀?那可不一定哦!就好像不是你想干什么就能干成的,得符合要求嘛!比如材料不齐全啥的,肯定不行呀!
5. 公证复查过程也是有规则的呢!可不是乱搞的哟!这就像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如果不遵守,那不乱套啦!
6. 复查决定也不是随便就出来的呀!得经过慎重考虑的呢!这和你做重大决定一样,能随便吗?要是随便出个结果,那多不靠谱呀!
7. 难道复查决定就不能改了吗?当然不是啦!但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改的哟,还是得有合适的理由呀!就好像你已经决定的事,要改也得好好想想呀。

8. 嘿嘿,公证复查程序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哟!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呢!这就跟人会成长变化一个道理呀。

9. 总之呀,公证复查程序有这么多讲究和规则呢!大家可得搞清楚呀,不然怎么能正确利用这个程序呢!我的观点就是,了解这些规则非常重要,能让我们更好地应对与公证复查相关的事情呀!。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证咨询就拟办公证事宜进行咨询,明确公证事项及受理该公证事项之公证机构。

公证申请一、亲自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无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委托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提出公证申请。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三、申请公证必须提供的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一、公证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依法属本公证机构受理;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公证费;三、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公证表格;四、接受公证员对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事宜的询问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制作公证谈话笔录。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一、背景及意义公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主要涉及到民事、商事、行政等各领域的公证工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作用。

但是,在公证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这时需要公证机构对争议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规范公证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特制定了本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证机构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三、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处理程序1. 接受投诉并登记公证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接受公民的投诉,并及时登记。

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涉及公证机构名称、案件证据等相关信息,公证机构应当对这些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2. 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公证机构应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书面答复的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开展调查取证如果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并且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言,视需要可以约请相关专家、鉴定人出席会议,收集、固定、检验、认定相关证据。

4. 制作复查报告公证机构根据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果,编制《公证复查报告》,对复查事项、复查结果进行说明和陈述,对争议的解决办法进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分类处理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和复查报告,将复查争议投诉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具体分类如下:•立即推动执行:指涉及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公证员改正错误,同时请相关部门协助,及时推动执行。

•告知当事人领导干部:指涉及公证机构未能及时处置投诉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公证机构应当将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干部,督促公证机构加强管理和规范化运营。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与内容篇: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公证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是对公证立法和公证法的适用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4、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6、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证参与人(证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7、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8、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及强制执行的效力、普遍效力。

9、真实原则含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事项是否真实。

10、真实原则内容:(1)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2)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

1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的含义:(1)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法律行为载体的内容,不承担审查真实性的法律责任;(2)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不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必须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其内容真实、合法:(3)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文书文本类一般不予实质性审查,证书类必须严格审查真实性。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裁判规则公证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伤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过错的认定通常应由公证机构复查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为申请公证机构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杂项费用,并非其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情况( 2022)最高法民申3746 号民事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伤害责任纠纷案件: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因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晋民终34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

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案由是公证伤害责任纠纷,但原审法院作出对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尚待确定的认定,超出和不符合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查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向法院起诉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原审法院认为其应以发生实体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起诉,合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证人王某某和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遗嘱公证系郭晓鸿申请,而非韩浦本人申请。

2.原审法院认定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将复查结果书面回复郭晓吾缺少证据证明。

3.原审将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认定为不是基于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错误。

(四)本案曾经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被发回重审,但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五)公证员未对韩浦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未见证遗嘱如何形成、代韩浦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的黄玲珍系厉害关系人郭晓鸿的女朋友,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违反规定炮制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 名词解释12分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3*4=12分1.公证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

3.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4.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是在相应的职业环境和职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5.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

6.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是指在特定场合或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代行公证职能。

7.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遗嘱或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8.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要求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有义务向辩护方揭示本方的证据,以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9.真实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其含义在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也就是说,公证文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确实发生的事实,没有任何虚假因素。

10.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与程序法相对应。

1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13.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2010大纲简约版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2010大纲简约版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

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区别:①性质不同。

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②法律后果不同。

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和调解协议,从而终局的解决纠纷,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

公证复查复议诉讼流程一、公证复查。

公证复查呢,就是对已经做出的公证有疑问或者觉得有问题的时候,可以申请复查啦。

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来提出这个复查申请哦。

你得向出具该公证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这个申请得书面写清楚你的情况呢。

比如说你为啥觉得这个公证有问题呀,是发现有证据被伪造啦,还是公证程序不合法之类的。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呀,就会进行审查。

这个审查可能会查看当时做公证的那些材料,找相关的公证员了解情况。

如果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公证确实有错误,公证机构就会撤销或者更正这个公证。

要是复查之后觉得公证没有问题呢,就会维持原来的公证。

二、公证复议。

要是对公证机构复查的结果不满意呀,还有复议这个途径呢。

不过公证复议可不是每个情况都能进行的哦,得看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说,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复议。

比如说你得觉得公证机构在复查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或者你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复查结果是错的。

申请复议的时候呀,你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可能要向特定的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这个申请也要写得清清楚楚的,把你的想法、证据啥的都写上。

然后相关部门就会对这个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啦。

在审查过程中,他们会看你的理由是不是充分,证据是不是确凿。

如果他们觉得你说的有道理,就可能会改变原来公证机构复查的结果哦。

要是觉得你没道理呢,就会维持原来的复查结果。

三、公证诉讼。

如果公证复查和复议都没能达到你想要的结果,那最后的大招就是公证诉讼啦。

提起公证诉讼呢,你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哦。

这个管辖权的确定也有规定的,一般是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呀,或者和公证事项有关系的地方的法院。

起诉的时候,你得准备好起诉状。

这个起诉状就像是你的一个小诉状,要写清楚你的诉求,比如说你要求撤销公证呀,或者要求公证机构赔偿你的损失之类的。

还要把你觉得公证有问题的理由、证据都写清楚。

法院收到你的起诉状后呀,就会进行立案审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呢,就会立案受理。

然后就会进入审判程序啦。

撤销公证的法定程序

撤销公证的法定程序

撤销公证的法定程序虽然公证书⼀般来说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当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时,公证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撤销。

那么,撤销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会为⼤家详细地进⾏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第⼆条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效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公证法》第三⼗九条,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始⽆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当事⼈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起⼀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另外,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的权利外观,别⽆他法。

若没有从受托⼈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就有理由认为受托⼈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

相关知识:公证效⼒1、公证当事⼈⽆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是否在订⽴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且会将协议给双⽅看,如果⼀⽅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如果你的亲戚想撤消本公证书,得先争得对⽅的同意,⼀起到公证处说明情况,还有⼀个办法就是到当地司法局公管处申请。

3.赠予⾃⼰财产与他⼈,⽆须他⼈同意。

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其证明⼒⾼于其他⼀般书证。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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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程序篇一: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正复查申请书申请人: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委托代理人:康建灿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要求撤销(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XX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XX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

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

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

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

特此申请!此致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人:20XX年月日篇二: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1、在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遇承办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1)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3、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证。

(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5、对符合(:公证复查程序)出具公证书规定的公证事项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6、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核对。

7、有要求公证机构复查公证书、过错赔偿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向公证协会投诉。

8、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承担的义务。

1、在公证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

4、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办证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

5、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

7、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二、关于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人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关于公证收费和退费1、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2、如因当事人的原因,须更正或重新制作公证书或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使用方要求,需要补办或重办的,应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彰,当事人提出撤回公证申请的。

已交公证费按以下情况处理:未经审查的每件收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书已制作完毕的公证费不予退费。

5、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6、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7、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8、须公证员外出调查、办证的,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其交通、住宿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9、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2)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3)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四、关于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关于公证书的领取1、公证当事人应持〈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至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2、公证当事人可能委托其代理人持〈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和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体证明到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3、公证当事人在公证申请受理时,可委托公证机构以特快传递的邮寄方式发送,但必须注意准确的收取人姓名、住址情况,邮费由公证当事人支付。

4、多方公证当事人的,如委托一方公证当事人代瓴贩,须在公证申请表说明中注明委托代领方领取。

六、关于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授予的证明权,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法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出具专属的、特定的公证书,公证实际上是以提供证明方式进行法律服务。

通过这种法律服务,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除在未然阶段,使当事人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体现了公证的社会引导价值。

公证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公证书,公证书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拘束力,具体体现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的证据效力所作的明确定论,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类似规定的必要补充。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效力时公证法定据效力的延伸,〈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得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券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其规定。

”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将做为证据使用。

被有关单位或相对人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请仔细阅读公证告知,如有疑问或异议,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阅读有困难,可以让公证人员宣读;如对此无疑问或异议,请在公证领取单上签字确认。

本告知将存入公证案卷中。

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回执上述告知内容我已仔细阅读(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并已全面了解、清楚。

现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按指印):注:本联存入公证案卷签收日期:200年月日篇三: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您向我处申请办理的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笫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涕十九条的规定,我处决定受理,并指定公证员为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您作为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一、您的基本权利:1、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2、除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外,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3、在公证书生效前撤回公证申请;4、请求公证人员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5、要求公证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出证;6、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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