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租赁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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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INO-JC-2013
中国山东有限公司
与
XXXX公司
储罐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以下内容中,甲乙双方合称“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称“甲方”、“乙方”、“各方”或“一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甲方作为山东地区最大的集国际航线运输、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国际多式联运、船舶租赁、集装箱场站、报关报验、综合物流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的大型物流企业,具备为客户提供海洋运输、租船、订舱、口岸交接、报关、报验、仓储、转运等一站式一条龙式服务。更以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形成了大型工程设备运输、海空联运、铁海联运、保税物流、公路配送等业务品牌,具有专业化、网络化、系统化、综合性优势。
乙方
第二条:合作目的
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以来建立起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本着相互信任、诚信为本的原则,甲方发挥其宽广的业务渠道,乙方配备的仓储资源,为有仓储需要的客户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合作内容
1.储罐信息:乙方向甲方出租个罐容为60,000立的燃料油保税加温储罐;
2.储罐使用时间:
(1)租赁时间:;
(2)储罐起租日:第一批货物入库日起;
(3)续约:存储期限届满,在与其他客户存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优先续存,但甲方须至少在存储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续约,双方按照
本合同相关约定协商续约事宜,就续约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3.储罐使用费用:
如甲方租赁期限在15天以内,则费用如下:
A储罐使用费:原则上可予减免
B港口包干费:元/吨
C监管费:元/吨
如甲方租赁期限超过15天(含15天),费用如下:
A储罐使用费:万/月
B港口包干费:元/吨
C监管费:元/吨
4.付款:
(1)付款方式:银行现汇/转账
(2)付款时间:港口规费结算方式为一船一结,甲方需在船舶靠泊前及时结清;码头装卸费、槽车装卸费等当月发生的费用于下月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3)延迟付费:甲方未按照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列费用及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的,30天以内,以天为单位按照迟延付费总额的0.5‰/日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付费30天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除按照每天0.5‰/日利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外,同时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法定权利。
4.延迟付费
甲方未按照本条前2款所列费用及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的,30天以内,以天为单位按照迟延付费总额的0.5‰/日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付费30天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除按照每天0.5‰/日利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外,同时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法定权利。
第四条货物质量与数量
1.货物质量
(1)接货入罐的货物质量以船舶抵港后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质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岸罐检验结果为准。
(2)发货出罐的货物质量以发货出罐前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质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岸罐检验结果为准。
(3)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前后,甲乙双方共同取样。
2.货物数量
(1)以船舶接货入罐的,货物数量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数量检验标准测定的接货入罐时岸罐检验数量为准。
(2)以船舶发货出罐的,货物数量以双方共同检测确定的或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数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发货出罐时岸罐检验数量为准。
(3)以槽车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的,货物数量分别以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时双方确认的地磅检测为依据。
3.货物损耗
在约定的存储期内,合理损耗为累计进货量的3‰。损耗的计算方法:【合同期内进仓商检量总和-(当前仓储量+合同期内已出库量总和)】/合同期内进仓商检量总和×1000‰)。在合理损耗率范围内的损耗,乙方无需承担责任。超出合理损耗率范围的部分,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4.库存盘点
库存盘点于每月底进行一次。盘点过程须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并对月度盘点表进行确认。双方无异议,则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月度盘点表将视为双方认可的数据,并将盘点的实际库存量作为下一个盘点周期的原始数据。
第五条双方特殊责任
1.甲方特殊责任
(1)按照乙方罐区和第三方码头的装卸规范条件,有权指定船舶和槽车运输装卸货物。但船舶抵港7天前,甲方应将船舶资料(包括Q88及相关证明文件)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咨询有关船舶是否适合靠泊码头/货物装卸作业是否
合适。乙方在得到甲方关于船舶是否符合码头的咨询通知书后的2天内,应
将确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回复,如果该船舶不适合码头,乙方应以书面
形式注明并回复。没有征得乙方确认或同意的船舶将不允许靠泊。
(2)以槽车接货入罐及卸货出罐的,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预报和确保货物名称、数量和槽车型号及装卸时间。得到乙方确认的槽车装
卸计划后,甲方根据计划安排槽车运输。如发现槽车具有危险作业可能,乙
方有权拒绝装卸货。
(3)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应及时提取货物。到期不提取货物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货物,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乙方特殊责任
(1)保证租给甲方的储罐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
(2)提供清洁、安全和经过法定计量的储罐及运输管线。
(3)本合同期限内,在罐区周围为甲方协调合适的码头供甲方船舶靠泊和装卸货物,在罐区为甲方指定的槽车提供合理的停靠和装卸条件。
(4)为甲方和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各项监督工作(计量、采样)提供方便,共同参与检测和计量工作。
(5)为甲方安排符合靠泊和装卸需求的码头,协调码头方合理安排调度甲方指定的船舶靠泊、为甲方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船舶装卸服务,周六、周日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均按上述工作时间正常作业。
第六条双方一般责任
1. 甲方一般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存储货物并向乙方出具货物品质证明书,确保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与约定相符。
(2)协助乙方做好货物的接卸及发放工作。甲方应遵守乙方罐区和码头的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保证靠泊船舶和槽车辆须符合国家及乙方的规范要求。甲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应达到国内或国际上认可的各项技术的安全环保指标,并遵守国家环境、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种和数量存储货物、支付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乙方一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