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知组办[2013]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4.10【实施日期】2013.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知组办〔2013〕3号)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现将《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推动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深入有效开展,2013年拟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构建新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1.推进制度创新。
完善全省专利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研究制订《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评)议机制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等专利政策体系。
完善版权统计制度,调研版权相关产业,加强对版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贯彻落实《“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标准创新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大对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支持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建设。
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提升执法效能。
加快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心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强化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评。
加快推进利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增加专利案件管辖法院数量。
稳妥推进“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
3.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宣传文化体系建设。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知识产权是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展示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效的“重要窗口”,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精神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明确知识产权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完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全面开启(一)“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期间,浙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保护更加有效、运用效益更加凸显、支撑创新发展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11项关键指标全部超额完成。
一是制度政策更加完备。
知识产权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浙江省专利条例》推行实施,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1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自国务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1号)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够落实、整治和保护力度不大等问题,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保护知识产权形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中小企业多,产业分布面广,一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是国内外媒体比较关注的区域,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15个重点地区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和重要转型期,要改变以低成本、低价格占领市场的竞争模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必须加快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走依靠科技创新和自主品牌的内涵式发展之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开展公平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浙江形象的重要内容。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浙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发挥工业设计在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现就推进全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推进工业设计发展是提升现代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手段。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属于产业链中极具增值力的环节,核心是产品设计,其发展水平是衡量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对增加产品科技、知识和文化含量,创造并满足更多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是提升块状经济的重要途径。
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是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结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的重要载体,有利于集聚工业设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智力和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打造创业创新平台;有利于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快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推动块状经济制造优势向研发设计优势拓展;有利于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块状经济发展水平。
二、目标要求(三)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视觉艺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创新创造与应用制造相结合、开发市场与满足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按照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第三方评价、实绩导向激励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浙知〔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的通知浙知〔2023〕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为规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经济及产业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浙江省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投入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入金额较大管理,具体可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行业负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一)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对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持续提高。
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省政府与国家知识产局召开知识产权合作会商需求对接会
浙江省加快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知识产权强省12月19日,浙江省副省长冯飞主持召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座谈会。
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刚,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周国辉、副局长洪积庆等参加会议。
冯飞强调,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上要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落到实处。
一是要从支撑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出发,明确强省目标,做出浙江特色。
二是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新业态发展和创新主体需求,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各领域全面协调发展。
三是要做优做实浙江特色,通过着力破解知识产权评估难问题,加大知识产权融资覆盖面,改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运用水平;发挥科技大市场作用,通过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交易转化,提升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能力;通过创新举措,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商业模式创新、工业设计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搭建知识产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浙江独有的创新生态优势。
会上,周国辉介绍了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概况。
他指出,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省知识产权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效支撑。
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市场化程度高、企业需求旺盛、地区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等特色优势,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补齐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等短板问题,高标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洪积庆就近期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有关工作进行了重点汇报。
省政府与国家知识产局召开知识产权合作会商需求对接会12月22日,浙江省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杭州召开省局知识产权合作会商需求对接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浙科发知〔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号各市科技局、义乌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联动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全面加强自主创新的要求和《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我厅研究制定了《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请你们联系实际,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和创新环境营造等科技工作的诸多环节中,认真执行《若干意见》,积极完善有利于推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我省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中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障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是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科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意见》
7个部分
共23条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 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 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03
开相关规定,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
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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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
02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
03
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
02
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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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 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
04
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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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
讼等行为。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浙知发综〔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浙知发法[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知发法〔2013〕39号)各市及义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符合条件的,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出成立省级维权中心的申请。
申请表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下载。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5月10日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维权中心”)是指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命名,由县级以上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级维权中心遵循“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四条省级维权中心应加强与工商、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第二章省级维权中心的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维权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二)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四)有必要的运行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五)建立了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六)开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公益电话;(七)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作者:林巧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03期[摘要]工业设计作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重要部分,被称为“看得见的智慧”,它可以让产品销路更好、更加舒适、使用起来更加安全,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转型。
而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原创性的工业设计,鼓励人们创造新的外观设计。
浙江省政府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贯重视使得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状况较好,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内在环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相关方面仍亟须加强。
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工业设计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需要从实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提高全社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行培训与管理考核达标制,提高创新主体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行工业设计全程保护三方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135-05工业设计作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重要部分,被称为“看得见的智慧”,它可以让产品销路更好、更加舒适、使用起来更加安全,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转型。
企业只有重视对工业设计的运用和保护,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而知识产权制度将通过保护具有原创性的外观设计,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模仿,鼓励人们创造出新的外观设计。
”①因此,对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浙江省建设创新型大省的必然要求。
一、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总体情况浙江省政府历来比较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各市县政府也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进行部署。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浙知发管[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的通知(浙知发管〔2013〕8号)各市、部分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办),试点企业及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将对浙江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各市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试点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有关试点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另行布置。
二、验收条件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
三、验收材料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企业申报表》(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认证证书等;(三)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四)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五)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
1.可先提交体系运行目录;2.书面运行记录应按评审指标体系之基础指标顺序立册。
若有些企业有更高需求,按评审指标体系之提高指标顺序再另行立册。
四、验收组织我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规范》国家试点验收总结工作。
各有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试点服务机构配合做好贯标试点验收工作,并于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贯标试点企业,完成提交《规范》试点评审书面材料工作,需申报表2份、其他1份。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知发协[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知发协〔2012〕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知识产权重点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2〕38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宣传信息工作意识。
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组织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外部环境,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做好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明确宣传信息工作要点。
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聚焦国内外知识产权的重点、热点题材,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
省局每年将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发布宣传和信息工作要点,并对其中的重大活动独立制定宣传方案。
各地、各单位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宣传信息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狠抓落实。
三、拓宽宣传信息渠道。
巩固已有宣传渠道,探索拓展宣传信息的新方式新途径,不断扩大宣传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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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知发协[2013]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浙知发协〔2013〕2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工业设计基地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精神,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工业设计基地内的龙头企业、大企业集聚,推动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试点和推广工作,支持企业通过审查绿色通道快速获取专利授权,支持企业通过国
际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渠道申请国外专利。
以基地内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动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认定一批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专利优势企业群。
二、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