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和相关知识》: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诸如,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
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但是,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
这是因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并恢复债务人财产状况,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
这是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
(3)不作为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消极行为.债权人无从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介绍]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
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 、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构 成 要 件 债
按 照 理 论 界 的 一 般观 点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成 立
要件 可 分 为客 观要 件 和 主观 要 件 。
( ) 客 观 要 件 上 , 须 是 债 务人 实 施 了一 定 一 在 必
的有 害 于 债权 人 债 权 的行 为 ,债 权人 才 能行 使 撤 销 权 。 因 为 债权 人行 使 撤 销权 ,旨在 撤 销债 务 人 行 为 的效 力 , 果 债 务 人 虽 有诈 害 债权 的故 意 , 并 未 实 如 但 施 一 定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 此 , 得 予 以撤 销 。具 体 对 不 来说 , 观 要 件 应 包 括 如 下 内容 : 客 1 务 人 实 施 了一 定 的处 分 财产 的行 为 。 分 .债 处 包括 事 实 上 的 处 分 和 法 律 上 的处 分 。事 实 上 的处 分
Ke w o ds fg to e c s i ;e s ta so sa ls m e ;lg le e t y r : h fr s ison sen l e t b ih nt e a f c i i f
Abta tRg t si ini ta tecoi r e us r a cl t no ed t ’ at h nte etr a adn i d erdt sr c: i r s o th t t q et f n e a o f e rs c w e bo bn oshs uee i h o e s f c sh  ̄ or d so c li h t o h d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活中,债权⼈往往因为⼀些原因,防⽌⽋债⼈的责任减少,造成⾃⼰财产的损失⽽⾏使债权⼈撤销权。
那么债权⼈撤销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使的效⼒⼜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做解答。
⼀、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有以下⼏点:1.客观要件:A、债务⼈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为。
包括⽆偿和有偿,具体⾏为有:①赠与他⼈财产②⾮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B、债务⼈的处分⾏为害及债权⼈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为,⾝份⾏为即使导致债务⼈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撤销。
D、该处分⾏为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债务⼈明知其处分财产的⾏为将导致其⽆⾜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仍然实施该⾏为。
A、若为⽆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使(1)由债权⼈以⾃⼰的名义采取起诉的⽅式⾏使。
(2)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为被告,⼈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或受让⼈为第三⼈。
(3)撤销权的⾏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1)债权⼈:债权⼈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处分财产的⾏为。
(2)债务⼈:A、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B、承担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3)受益⼈或受让⼈: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
以上就是店铺⼩编收集理事的关于“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内容,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客观要要件和主观要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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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构成撤销权要件是什么
构成撤销权要件是什么
撤销权,⼜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在债务⼈与他⼈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分析。
构成撤销权要件是什么
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即被转让⼈⽅⾯的原因。
3、要求债务⼈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对债权⼈有损害结果发⽣。
只有当债务⼈⾏为侵害了债权⼈的利益,才有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与第三⼈的⾏为为⽆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的,在债务⼈实施上述⾏为时,可能发⽣债权⼈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可能对债务⼈的上述⾏为⾏使撤销权。
⽽⽆论该⾏为产⽣的原因如何,只要其⾏为⽆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构成撤销权要件的特定性,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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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摘要:《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体系化的规定,需要对此进行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涉及债务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时间、行为的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观要件主要涉及行为人恶意的问题。
关键词:撤销权;构成要件;行为;恶意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该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现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救济权,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撤销权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以防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
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外,应同时对该权利行使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即完善其构成要件,规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才能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自由,使债权人撤销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对涉及受益人再转让情形中转得人未作具体规定。
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剖析,明确其构成要件,使该权利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成要件概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种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对此予以维持,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
另一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抑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
[2]本文将依照《合同法》采取的模式,对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分别进行分析。
现代民法在撤销权构成要件方面的理论是有偿行为以主观恶意为成立要件,无偿行为则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
《合同法》第74条沿袭了这一理论,本文从之。
三、客观要件(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首先,该行为须是债务人的行为,其他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指法律行为,也包括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
对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不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合同行为,是处分行为还是债务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是给付行为还是非给付行为;对于意思通知和观念通知等准法律行为;对于和解、承认、放弃等诉讼行为,只要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或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负担,则均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
[3]最后,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权人所得撤销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例如买卖、赠与、抵押权之设定等。
此为当然自明之理。
因为债权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债务人系以其一般财产,就其债务之履行,负其责任,故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自应限于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否则不但无以达其目的,抑且不免侵害债务人行使权力之自由。
[4]不在撤销之列的行为主要有:1、事实行为。
首先,对事实行为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因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已无法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其次,由于债务人从事的毁损财产等事实行为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因此不能提出撤销。
2、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此类行为有的不会影响到财产,有的虽可能影响到财产,如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却亦不会构成撤销的对象。
如允许对此类行为撤销,会对债务人的人格自由构成不当侵害。
3、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效果是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而不作为,未实行,不会发生无效的后果,故不能撤销之。
4、债务人订立的劳务合同。
因劳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的行为自由。
5、财产上利得之拒绝。
因撤销权的目的在并非增加其责任财产,提高其清偿力,故债权人不得撤销之。
6、以禁止扣押之物或债权为标的的行为。
因此类财产并未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撤销实益。
(二)债务人所为减少财产行为须发生在债权发生以后可以发生撤销权的债权,原则上以在诈害行为前成立为必要,对于行为之后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到了该债权。
[5]另外,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责任财产,对于既定债权而言,所谓”责任财产”,当指该债权成立(取得)时的责任财产,成立前既已处分的财产,本不应当列入该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
但对此并非没有例外,如果债权发生的可能性非常高,为了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的履行,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仍可构成诈害行为。
[6](三)行为须有害债权只有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足以对债权人的充分清偿造成威胁时,债权人才有权介入到债务人的行为中去,主张撤销。
《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学说上又称为行为的”诈害性”。
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标准不一。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债务人是否因为该行为而导致无力清偿债权。
对于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判断,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民法以支付不能为判断要件,而瑞士民法则以债务超过作为判断标准。
一、支付不能说。
该说认为对诈害性的判断应以支付不能为标准。
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超过资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没有资产清偿债务,必须将债务人的信用、劳务等计算在内,甚至债务人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也可以计算在内。
二、债务超过说。
该说认为,如果债务人之债务超过其现实财产(不包括信用、劳务),该行为即为有害于债权,而不以支付停止或支付不能的事实为必要。
[7]我国多数学者支持债务超过说,认为该说相对于支付不能说操作性更强、更合理。
一般而言,当债务人为某一行为,使其资产不足不能满足清偿一般债权的要求时,债务人即为无力清偿。
这是客观的判断标准,而非以债权人的个人认识为参照的主观标准。
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被完全清偿。
若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债权人只能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
如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其债权,则对债权不构成威胁,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因果关系债务人所为的处分财产行为与无资历应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其无资历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以行为当时决定,即债务人行为时就有使债权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
四、主观要件该要件主要涉及如何认定债务人、受益人及转得人的恶意。
本文将分别探讨之:(一)债务人的恶意从该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从罗马法强调对于债务人的报复和惩罚,到后世注重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基本趋势是在弱化债务人的主观要件。
我国学理深受台湾地区民法理论的影响,解释上对于债务人方面仍要求主观要件。
对此有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立法例。
观念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无资历,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认识,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立法例;意思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不仅要求债务人对其有害债权行为的后果要有认识,而且主观上还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德国、瑞士等国采此立法例。
从《合同法》第74条法条字面来理解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对债务人的主观状态似乎未作要求,但其实质上是采取一种推定主义,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即可认定其主观上有恶意。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显采取观念主义。
采取观念主义不需要考虑债务人内心是否有此诈害的意思,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成本。
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
债务人行为时对该行为的无人知状态是否具有过失在所不问。
有代理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其恶意之有无以代理人为准。
恶意之证明,适用推定原则。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受益人恶意采取观念主义,即不以受益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意思为条件。
由于债权本身不像物权有公示力,不具公开性,让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完全知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未免过于严格。
所以,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益人于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则推定受益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但是,关于受益人恶意的内容,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只需要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8]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来看,应以第二种观点为是。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受益后方为恶意的不构成恶意。
受益人受利益的时间与债务人行为时间不一致时(如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只要在受益时有恶意,不论行为时是否恶意还是恶意就应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依代理人而受益时,其恶意之有无以代理人为准。
[9]受益人的恶意,一般要求债权人举证,但如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的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即可推定为恶意。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我国只有受让人与受益人的概念,而在有些国家如德国,第三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我国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二是由该相对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
此类人在法国法中称为转得人,德国法称为权利转受人,我国学者一般将其称为转得人。
《合同法》虽未规定转得人,但关于债权人能否对转得人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应当举证证明转得人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理论上值得探讨。
转得人是指由受益人处直接或间接取得债务人行为标的之物或权利的人,不仅包括直接承受人即第一转得人,第二次承受人也包括在内,且承受人是基于前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权利。
[10]对债权人能否对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存在争议。
如允许债权人对转得人提出请求,将会使债权的效力过于膨胀,事实上发生物权的效力。
但若一概不允许债权人对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则可能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于虚设境地。
学说上一般都允许债权人在转得人为恶意时行使撤销权。
转得人的恶意应以转得时为准,事后知道的,其受让时属善意的事实并不因此而改变。
转得人行为由代理人进行的,其恶意之有无以代理人为准。
转得人的恶意举证,比照受益人处理。
五、结语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有效地防止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损,对于保障债务的切实履行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理念都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债权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本文分析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提起,使该制度设计之初衷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