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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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卫生管理制度,索证资料齐全。
4、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5、餐用具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外环境整洁。
7、每餐供应的食品应在专用冷藏冰箱中留样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
8、若就餐人员中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救治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