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细则》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本条其实是对开发企业、政府等销售商品房、保障房的特别规定,因为其建设房屋本质上并不是用于自己使用,而是要用于销售或者用于保障老百姓的居住权。
因此就要求其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时候需将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专有部分予以明确,避免未来销售以后发生纠纷。
因此要做好业主共有的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登记,应该搞清楚以下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配套公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建设规划许可在住宅小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规划公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小区生活品质,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第一篇: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应归业主所有醉棠苑小区8#、19#底层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共用设施。
服务小区业主公众休闲的场所。
是不分摊土地所有权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也不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法规1.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21条规定:本苑8#19#楼底层是经批准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即不参加公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属业主公产。
是不计算容积率不能荻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己将本苑全部楼房出售给834户业主,其土地使用权也全部转移为业主所有,且经房产部门登记办理两证。
所以小区全部建筑物的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第21条规定:成套房屋共有面积的确认方法由建设单位在经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平面图上对共有部位进行标识,并做出相应说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共有部位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说明。
根据《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本苑业主《房屋买卖合同》中附件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上标识明确。
醉棠苑8#、19#底层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规划功能明确的配套公共文化娱乐活动中心(见附件四)。
并且《房屋买卖合同》第21条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课件 (一)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
析课件 (一)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小区作为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公
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很多小区在开盘时只有“产权”没有“使用权”,这就给小区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那么,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应该是属于
业主的。
因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是由开发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
建设的,其费用应该在开发商进行房屋销售时已经计算在内了。
因此,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属于业主,即在业主购房时就已经随之
过户,并无需再另行购买或转移产权。
然而,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归属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如
果小区中的公建配套设施是由开发商自行投资建设的,那么在开发商
完工时,就应该将使用权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如果小区的公
建配套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那么使用权则应该归属于政府,但
政府应该同样将使用权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以便进行更好的
管理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和使用权如果没有合理解决,会导致维修、管理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区公
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总而言之,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到
小区管理、维护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问题
的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
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购买⼀个房⼦的时候,需要观察周围的环境,和⼩区⾥⾯的配套设施,如果⼩区⾥⾯配套设施不完善,那么就很可能不⽅便。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个焦点。
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
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的重⼤利益,现⾏有关规定⼜⾮常零散、模糊,导致适⽤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词,争议由此产⽣。
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执⾏。
如配套中⼩学校,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
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
附属设施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附属设施权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附属设施通常指的是与房屋、建筑物等主体设施相伴生的、为其提供辅助服务的设施,如电梯、车库、绿化带等。
这些附属设施的权属关系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附属设施的权属问题有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也包括附属设施的权属问题。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附属设施的维修问题。
二、附属设施权属的分类1. 共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通常包括电梯、消防设施、公共通道、绿化带等,其权属归业主共有。
2. 专用附属设施:这类设施包括业主专有的车位、储藏室等,其权属归业主个人所有。
三、共有附属设施权属规定1. 共有权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使用和管理:共有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则,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其使用和管理方式。
3. 维修和养护:共有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应当由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来承担。
四、专用附属设施权属规定1. 权属确认:专用附属设施的权属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登记情况进行确认。
2. 使用限制:专用附属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3. 维修责任:专用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
五、特殊情况下的权属规定1. 开发商未明确权属:在开发商未明确附属设施权属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无法认定,则归业主共有。
2. 规划变更: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导致附属设施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六、法律责任1. 侵犯共有权: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共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
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
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
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
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公用设施是指由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如住宅、道路、桥梁、公共厕所、公园等。
公用设施的存在,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用设施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公用设施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公用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住宅、道路、桥梁、公共厕所、公园、广场、停车场、体育场、电影院等。
2. 范围公用设施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公用设施:(1)住宅: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2)道路:包括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高速公路等。
(3)桥梁: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市桥梁等。
(4)公共厕所:包括城市公共厕所、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
(5)公园:包括城市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等。
(6)广场:包括城市广场、社区广场、商业广场等。
(7)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8)体育场:包括公共体育场、学校体育场、企业体育场等。
(9)电影院:包括城市电影院、社区电影院、企业电影院等。
二、住在公用设施的法律规定1. 住宅(1)住房分配与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住房分配与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分配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
2. 道路(1)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享有通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道路,妨碍交通。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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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一)会所的类型与产权归属
从实践来看,会所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独栋建筑物;二是某栋建筑物中的 某套房屋;三是利用架空层、地下室或建筑物特定空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 建的房屋。与车位、车库不同,《物权法》对会所的产权问题并未作出相关 的规定,判断会所的产权归属,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会所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归登记的所有人所有。 2、经规划许可,属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房屋单元,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也 未列入住宅公摊面积分摊的,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3、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 归属公建平台,则该部分房屋产权归属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月的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 执行。 5、未经规划许可,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空间修建的会所,其产权归业主 共有。
(二)车位产权归属 1、车位类型 实践中,车位可分为五类: 一是地下车位 二是地面车位 三是架空层车位 四是屋顶车位 五是立体可移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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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库、车位的产权和使用权
2、判断车位产权归属的依据 ➢ 一是地下人防工程规划的车位,适用于车库法律的规定。此类车位无 法办理产权登记,也无法转让,只能成为事实上的业主共有。 ➢ 二是地面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没有地面车位的所有权,地面车位应 当属于业主共有。 ➢ 三是架空层车位所有权,开发商既没有土地使用权又没有空间权的情 况下,其没有车位的所有权,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四是屋顶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也无法 转让,只能成为事实上的业主共有。 ➢ 五是立体可移动车位所有权,其产权属于该设施的所有人所有。
在前述五中判断公建配套物业产权归属学说中,土地分摊说可以作 为认定商业物业产权归属的重要理论依据。即判断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业物 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支付了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如果开发商所建商业 配套物业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就商业物业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支付 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则依据房地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认定房随地走,该商 业配套物业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二)公建配套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配套商业物业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2、小区车位、车库使用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 3、小区会所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4、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 5、小区架空层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6、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7、小区游泳池、网球场等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
七、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三)使用功能不明的地下室产权归属及使用权归属 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物权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此类地下室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具有使用 权和收益权。但开发商的使用权应以不侵害业主的权利为前提。
七、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四)地下设备层和避难层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依《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地下设备层和避难层产权及使用权归属业主共有。 (五)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人防地下室是一种特殊的公用建筑,是国家从战略的角度设立的,战 争时供公众临时时避难的场所。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 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车位产权归属 1、车位类型 实践中,车位可分为五类: 一是地下车位 二是地面车位 三是架空层车位 四是屋顶车位 五是立体可移动车位
八、车库、车位的产权和使用权
2、判断车位产权归属的依据 ➢ 一是地下人防工程规划的车位,适用于车库法律的规定。此类车位无 法办理产权登记,也无法转让,只能成为事实上的业主共有。 ➢ 二是地面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没有地面车位的所有权,地面车位应 当属于业主共有。 ➢ 三是架空层车位所有权,开发商既没有土地使用权又没有空间权的情 况下,其没有车位的所有权,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四是屋顶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也无法 转让,只能成为事实上的业主共有。 ➢ 五是立体可移动车位所有权,其产权属于该设施的所有人所有。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翁羿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
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政策规定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4]9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复中,“净菜超市”被注记为建议经营性,由此造成同类公配权属认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我们也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其认为公建配套批复中的注记,只是标明其用途为经营性质,并非对权属的认定。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建配套立项批复中对此已不再注记。
公建配套房地产权利归属问题分析
公建配套房地产权利归属问题分析陈黎霞上海市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和分类目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建配套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
原建设部《城市居民区设计规范》中称之为“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多表述为“居民区配建设施”或“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般而言,公建配套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的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和公用服务设施。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按盈利与否可分为公益性公建配套和盈利性公建配套。
公益性公建配套,即非盈利性设施,一般是根据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公建配套,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或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约定建设。
按照产权不同,可分为归个人所有的公建配套,如已经出售的小区商铺;归全体业务所有的公建配套,如已经被全体业主分摊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公建配套。
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公建配套。
二、我国公建配套产权归属不明及其引发的问题目前,由于我们关于公建配套房地产的归属的法律法规不明确,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业务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因公建配套房地产被登记在开发商或其他人名下侵害了全体业主共有权为由,对登记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有如下规定.《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分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是指在一个住宅小区中,各种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
一般来说,这些配套设施包括道路、公共绿地、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随着住宅小区的建设,这些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涉及到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等多个方面。
首先,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明确而透明的。
政府作为规划者和管理者,应该明确规定好在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哪些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哪些属于开发商,哪些属于购房人。
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其次,政府应该对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拥有决定权。
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应该对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作出规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政府可以要求开发商承建一部分配套设施并转交给政府所有,也可以决定直接由开发商所有。
这样可以确保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规范性。
此外,对于开发商来说,他们应该对于自己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负有责任。
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的过程中,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和约定,承建对应的配套设施,并在交房后将这些设施交给政府或者购房人。
开发商应该承担维护和管理配套设施的责任,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购房人对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也应该有明确的权益。
购房人在购买住宅的同时,也购买了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使用权。
购房人应该享有合法的权利,使用和享受住宅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
同时,购房人也有义务遵守配套设施的使用规则,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为设施的维护和改进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分析需要考虑政府、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利益,并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政府在起到监管和规划的作用的同时,应该保证各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规划要求和约定,建设和维护配套设施。
小区公共设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已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形式。
小区公共设施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小区公共设施的定义小区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小区居民共同需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建设、维护的,供居民使用的各类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交通设施:道路、停车场、人行道等;2. 休闲设施:广场、公园、绿地、健身器材等;3. 生活服务设施:便利店、超市、食堂、洗衣房等;4. 安全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门禁系统等;5. 公用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
三、小区公共设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小区公共设施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
其中,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定主要包括:(1)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区时,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设施,确保公共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3)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维修保养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完好。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
(4)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违反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标准,确保公共设施齐全、完善。
房屋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房屋配套设施作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居住安全。
为了规范房屋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房屋配套设施的定义房屋配套设施,是指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为房屋居住、使用、管理提供便利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2. 电梯、消防设施、安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3. 停车场、自行车库、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4. 绿化、景观、健身、休闲等生活配套设施。
三、房屋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房屋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 配套设施建设(1)规划审批房屋配套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
(2)建设标准房屋配套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其质量、安全、环保。
(3)工程质量监督房屋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3. 配套设施使用(1)产权归属房屋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配套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2)使用管理房屋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安全第一: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② 合理使用: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避免损坏;③ 维护保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④ 公共服务: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的公共服务。
(3)使用费用房屋配套设施的使用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楼房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楼房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居住、办公、商业等需求,在楼房主体建筑之外,设置的供公共使用或专供部分业主使用的设施设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楼房配套设施日益丰富,其建设和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楼房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楼房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按照设计标准,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2)满足居住、办公、商业等需求;(3)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美观大方;(4)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等设施。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业主大会决定使用;(3)收支情况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更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楼房配套设施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制度,保障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2)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维修、更新、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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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球场产权及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仅向小区 业主开发,其经营收入和支出计入物业管理收入和成本支出。也有许多小 区将游泳池、网球场对外承包,将其变为商业性的经营场所,开放式经营 ,商业化收费,并由此引发业主的不满。笔者认为,西群殴游泳池和网球 场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小区的业主,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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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 套产权归属原则 (一)土地分摊说
此学说依业主在办理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时,商品房项目的土地面积是否已 全部被业主分摊作为判断标准,如已全部分摊,则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已全部转让给全体业主。如未全部分摊,则土地面积未分摊部分的配套公建 的产权归开发商。
(二)成本分摊说 此观点以公建配套建设成本是否已列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作为判断标准,如 列入,则公建配套产权归全体业主;如未列入,则归开发商。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产权 及使用权归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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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概论 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基本原则及学说 三、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五、小区游泳池、网球场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六、架空层产权归属 七、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八、车库、车位的产权、使用权及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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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及分类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商业配套物业的功能机类型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商业物业,从功能上考虑主要是增加商业设施,便利居民 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商业物业不是小区公建配套必须规划的设施。 从商业配套类型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建筑物;另一种是与住宅连体 的建筑物(通常位于住宅的裙楼或住宅的底层)。
(二)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1、按照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 区(办公) 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2、按盈利与否可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营业性公建配套和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
(二)公建配套产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配套商业物业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2、小区车位、车库使用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 3、小区会所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4、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 5、小区架空层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6、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归属问题; 7、小区游泳池、网球场等体育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基本法理及法律基本规定,公建配套是由开发商建筑的,并非由开发
商代全体业主修建,公建配套产权是否随商品房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取决于我国调整物权转让的立法是否有具体规定,不能以此观点作为判断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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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原则
(三)建筑面积分摊说 以公建配套是否参与共有面积分摊作为判定是否据有独立产权的依 据。如果已参与分摊,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没有分摊也归开发商 所有。 (四)主从物说 此观点认为,根据基本法理及法律基本规定,公建配套如属于商品 房的从物,则其产权随商品房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否则其产 权归开发商。 如: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垃圾中转站等配套市政公用建筑, 需依赖商品房方能存在并发挥其效用,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的从物属 全体业主。但无法解释地下车室、人防工程、车库等类似公建配套 的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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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二)会所的类型与产权归属 会所规划的用途是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场所,该场所的建设本身 不是为准求利益,所以,开发商或物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改变会所 使用功能的做法违背会所的使用功能,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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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球场产权及使用权
实践中,小区游泳池、网球场分为室内和室内两种形式,室内的其所有权的认 定适用特定建筑物(如会所)的产权认定。 室外游泳池、网球场等属于小区的配套公共设施,不依附特定建筑物,如何认 定其产权归属?
此类体育设施属于小区公建配套,其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其所占用 的土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其产权属业主共有。 理由:此类体育设施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小 区附属设施,不能离开小区的其他建筑物而存在。小区商品房与小区的 此类体育设施之间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从物依附主物而存在,其产权 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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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原则
(五)约定说 判断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依据应当看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否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来确认。这种约定关键看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其补充协议当中是否有关于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的约定。有约定 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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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配套物业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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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所产权及使用权归属
(一)会所的类型与产权归属
从实践来看,会所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独栋建筑物;二是某栋建筑物中的 某套房屋;三是利用架空层、地下室或建筑物特定空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 建的房屋。与车位、车库不同,《物权法》对会所的产权问题并未作出相关 的规定,判断会所的产权归属,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会所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归登记的所有人所有。 2、经规划许可,属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房屋单元,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也 未列入住宅公摊面积分摊的,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3、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 归属公建平台,则该部分房屋产权归属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月的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 执行。 5、未经规划许可,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空间修建的会所,其产权归业主 共有。有,理由如下: (一)架空层属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不属于专有部分。依法属于业主共 有; 1、架空层不具备专有部分的法律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转悠部分同是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架空层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
在前述五中判断公建配套物业产权归属学说中,土地分摊说可以作 为认定商业物业产权归属的重要理论依据。即判断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业物 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支付了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如果开发商所建商业 配套物业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就商业物业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支付 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则依据房地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认定房随地走,该商 业配套物业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