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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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智力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七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狭义的知识产权——三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垄断。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地域性
•领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域外效力:缔结了诸多知识产权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
(3)时间性
•法定期限内权利受保护
•超过有效期权利消灭
•知识产权为全社会共有
•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
•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
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例如: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中得出,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受到限制,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1)民事救济措施
以上方法均难于适用时,采用法定赔偿方法(也称预定赔偿,即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获得赔偿)。
例如:《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刑事救济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对侵权行为人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通常有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罚款等。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法律价值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律价值,归纳起来,主要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正义、效益等。
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1、私权神圣
私权是与公权即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私权神圣是人权主义思想的必然反映。
2、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主体之间公平相待,交换应该是有偿互利的,但合理使用除外;知识财产利益合理分享,在法定范围内应该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利用者权利三者之间的协调。
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卫生与生活的必要,这些都是正当的、合理的,其本身都是人权公约所要求的。
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
的”,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名不副实,“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
六、无形财产权体系
无形财产权体系包含知识产权:
•经营标记形态
•商业资信形态
•知识经验形态
•无形财产权(一切非物质形态)
•创造性成果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经营性标记权
商标权
商号权
原产地标记权
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经营性资信权
形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