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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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介绍与评析

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介绍与评析

对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介绍与评析2009-8-25 9:44:26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以下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及其影响进行简要介绍与评析。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权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评析】对保障型(特别是长期保障业务)保险业务的负面影响巨大,具体影响表现在:1、投保人仅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现法为: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行为,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行为必须与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直接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接触保险合同;3、即使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其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30天或者2年);4、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行为时(保险代理人明知推定保险公司明知),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新《保险法》

解读新《保险法》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
旧条文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 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新条文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 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与范围
旧条文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新条文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修订)》 保险法(修订) 评析
1
规范保险经营, 规范保险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旧条文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 …… 新条文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中)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十一条(人身保险中)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解读:新条文考虑到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不同,丰富了对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分别在财产保 解读 险和人身保险的章节中对保险利益的主体做出规定;其次,从保险利益享有的时点也在财产、 人身保险合同中做出规定,从而明确了保险利益在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修订保险法六大看点9页

新修订保险法六大看点9页
新修订保险法六大看点
前言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 订草案, 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 了29条,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和调整,其 突出亮点是什么?
看点一: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继日前参加完江苏卫
视《人间》节目录制 后,“红人”刘谦又 马不停蹄地赶到上海 东方卫视录制《非常 记忆》,疲于奔命的 他在节目中宣布要 “闭关”休整两个月。 而另据了解,刘谦的 两只魔手已买了上百 万新台币的保险,折 合人民币达到30万元。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四:再保险业法律“呵护” 不再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
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 分保”的规定。 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 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 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 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 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 法中的相关规定。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五:“关照”偿付能力不足 险企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 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 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 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 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 新业务。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三: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社会保险法

新社会保险法

新社会保险法2021年10月1日,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它是中国制定的第十五部社会保险法律,也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

本文将就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新社会保险法将个人参保范围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扩大到其他群体,包括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退役军人等。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也将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社保待遇。

2. 统一社保缴费率新社会保险法将社保缴费率加以统一,实行“一档一率”,即缴费基数为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保费率。

这不仅会使缴费更加简单易懂,也将促进社保基金的统筹和管理。

3. 加强社保基金的保障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新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保障机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并对基金进行保险机制等改革,提升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4. 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新社会保险法提出了更多的服务保障,包括提高社保待遇、简化操作流程、扩大服务范围等。

同时,社保服务也将更加人性化和智能化,方便参保人和退休人员更加便捷地享受社保服务。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影响1. 提高民生福祉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提高社保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保障。

这将进一步促进民生福祉的提高。

2. 推动就业的稳定和发展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更多的社保保障,提升他们的就业信心,有意义地促进了就业的稳定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规范、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通过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了社会的和谐程度,为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引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代表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引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随着我国郊区、县城及边远山区的发展,农民工及其家属、城镇困难群众等群体在社保制度中的覆盖率和享受程度还需加强,新社会保险法将慢慢推进这一方向。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风险提示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

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

新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市场准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渠道☐偿付能力监管☐监管措施章节、条文安排(一)旧保险法(02版)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

章节调整:旧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旧法第二章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

版权所有新版保险法章节、条文安排(二)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本次修订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条,删除旧条文20条,修改条文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条。

版权所有新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可抗辩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免责条款的效力☐理赔服务☐合同变更☐共同灾难不可抗辩规则(新增)(一)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规则(新增)(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规则(新增)(三)《说明》☐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一)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二)《说明》借鉴了英美法上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之义务负担,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

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一)旧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车险理赔方面0924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车险理赔方面0924

主要修订之六:责任保险赔偿程序
• 1. 第三者对保险人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成立,需要以下几点:
•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依法经和解、调节、
诉讼、仲裁已经确定
• (2)被保险人自身未依据已确定的法律责任向第三者进
行赔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未足额赔偿
• (3)被保险人客观上能够请求却不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
支付保险赔偿金。
• (一)法条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第23条)
• 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 以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时间为准。
4/14/2020 5:36 AM
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14/2020 5:36 AM
4
新旧条例对比
• 第二十四条 〔拒绝理赔通知、说明义务〕保险人依照本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
少于十年。(第87条)
4/14/2020 5:36 AM
12
主要修订之九、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 修订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17条第2 款)

保险法 修订

保险法 修订

保险法修订
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保险业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提高保险业监管和服务水平,近期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5%。

2.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开产品信息,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4.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保险条款进行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加强了保险业监管和服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1 -。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本次修改对新时期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做了法律规定,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一、加强监管的原则。

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明确了其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强调了加强监管,表现在:1、针对保险从业人员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新法第四条增加了“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

2、明确了在保险人核定理赔后,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避免了以前保险公司作出不理赔决定后不通知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暗箱操作的做法。

3、对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禁止条款从四项增加到五项,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不能“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4、强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完善了再保险人保密的范围,除原法规定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外,明确规定了对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调了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和赔偿责任,明确了评估费用应由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长期以来欺诈、损害投保人利益的现象,作了以下重点的规范:A、强调保险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协议,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B、明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禁止的行为,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新《保险法》修订主要问题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新《保险法》修订主要问题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22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 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 诸实施”;第25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20条至第24条约定的 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 险合同”。
二、新《保险法》修订的幅度
全面性的修订,幅度非常大
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 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 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 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 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 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 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 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
新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恢复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本来面目,有利于此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防止滥用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
说明: 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下)

新《保险法》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探析(下)
SI A N GI A ZI SU -I I I N RA N CE 1 0 9 /2 0 1 9
的资格 证 书 ( 1 2条 )新 法 删 2 第 2 ; 款)体现了对防范和控制法
去原《 保险法》 笼统要求保险代理 合规风险的立场 , 将保监会《 保险 业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 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 险 公司合规管 理指引 》 中规定 的合 门 , 也是 保 险 业 法 的 主 要 执 法 部

五 、完 善保 险 中 介 机构 和 个 条 )三是增加禁止保险中介机构 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 ; 人 代理 人 管 理 在 业 务 活 动 中从 事 违规 行 为 的类 业 责任 保 险 、 立 专 门 账 簿 记 载 设
并 新 保 险公 司是 保 险业 务 的主要 型 , 规 定 相 应 处 罚 。新 增 违 规 业务 收支 情 况 等 违 法 行 为 , 法
此外 , 《 险 法 》 强 化 了 2 6万 人 , 中寿 险 营销 员 约 2 5 新 保 也 5 其 2
第 6 。新 法 的 这 些 规 的情 况 和 缺 乏 相 应 经 验 有 关 , 新 条 、 16条 )
产 1万 人 ; 善 。一是明确保险代理机构包括 对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行 为的法律 万 人 , 险 营 销 员 约 3 专 门从 事保 险代 理业 务 的保 险专 责 任 。保 险 中介 机 构越 来 越 成 为 2 0 年保 险 营销员 实 现 的保 费 08 业 代 理 机构 和兼 营保 险代 理业 务 保 险 市 场 中重 要 的 经 营 主 体 , 新 收 入 占总 保 费 收 入 的 3 . 5 。 4 5
伪 擅 第 经 营者 , 险 中介 机 构 也 是 保 险 行 为 类 型包 括 : 造 、 自变更 保 也增 加 规 定 了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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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

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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