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2024年通用
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__________(离岗创业人员)乙方:__________(接收离岗创业人员的事业单位)鉴于甲方作为乙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离岗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离岗创业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离岗创业条件(1)已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乙方工作满五年;(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五年;1.2 甲方离岗创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乙方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规定。
第二条:离岗创业期限2.1 甲方离岗创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
2.2 甲方在离岗创业期限内应全身心投入创业活动,不得少于协议约定的创业时间。
2.3 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创业,应与乙方重新签订离岗创业协议。
第三条:离岗创业待遇3.1 甲方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离岗创业补贴,标准为每月__________元。
3.2 甲方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确保甲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3 甲方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职业培训、晋升机会等支持。
3.4 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甲方返回乙方工作,原有岗位、待遇不变。
第四条:创业项目与合作4.1 甲方离岗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项目。
4.2 甲方在离岗创业期间,如需与乙方合作,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
4.3 甲方离岗创业项目成果,依法归甲方所有,但涉及乙方利益的部分,应按约定分配。
第五条:保密与竞业限制5.1 甲方在离岗创业期间,应遵守乙方的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5.2 甲方在离岗创业期限内及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不得在与乙方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
5.3 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4.国家、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
二、创新创业方式(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四)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
三、人事管理(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创业是一种需要创业者及其创业搭档组织经营管理、运用服务、技术、器物作业的思考、推理和判断的行为。
下面跟着来看看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某某某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某某某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某某某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某某某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某某某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某某某策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最新版】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作⼈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素质的事业单位⼯作⼈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事业单位⼈事管理,坚持党管⼲部、党管⼈才原则,全⾯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作⼈员实⾏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事管理⼯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作⼈员意见。
第⼆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案,应当报⼈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条事业单位新聘⽤⼯作⼈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按照下列程序进⾏:(⼀)制定公开招聘⽅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拟聘⼈员名单;(七)订⽴聘⽤合同,办理聘⽤⼿续。
第⼗条事业单位内部产⽣岗位⼈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制定竞聘上岗⽅案;(⼆)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拟聘⼈员名单;(六)办理聘任⼿续。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交流。
第四章聘⽤合同第⼗⼆条事业单位与⼯作⼈员订⽴的聘⽤合同,期限⼀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1、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离岗创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新创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离岗创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保障,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岗创业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广大创业者参考。
二、离岗创业的定义及条件1. 定义离岗创业,是指企业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自主创业活动。
离岗创业期间,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 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2)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无违法违纪行为;(3)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4)企业同意员工离岗创业。
三、离岗创业的相关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1)员工申请离岗创业,需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离岗创业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双方权利义务等。
(2)离岗创业期间,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社会保险(1)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离岗创业期间,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工资待遇(1)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可根据员工的离岗创业项目和发展前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离岗创业期限(1)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2)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员工需返回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 违约责任(1)员工违反离岗创业协议,擅自提前离岗或未按规定返回原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企业违反离岗创业协议,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待遇或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1)员工与企业因离岗创业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最新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1、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2024版事业单位出台“离岗创业细则”!
2024版事业单位出台“离岗创业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填写甲方全称)地址:(填写甲方地址)联系人:(填写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填写乙方全称)地址:(填写乙方地址)联系人:(填写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事业单位,乙方为离岗创业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离岗创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岗创业基本情况1.1 乙方自愿提出离岗创业申请,并已获得甲方批准。
1.2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甲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享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1.3 乙方离岗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二、离岗创业期限2.1 乙方离岗创业期限为____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
2.2 乙方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应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批准。
三、离岗创业待遇3.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
3.2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甲方不再支付其他奖金、补贴等费用。
3.3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离岗创业成果归属4.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乙方所有。
4.2 乙方离岗创业成果与甲方业务相关,甲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五、保密协议5.1 乙方离岗创业期间,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5.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6.1 乙方在离岗创业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工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出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细则出台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相关政策落到了实处。
1. 离岗创业的适用范围。
凡事业单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
2. 离岗创业的办理流程。
如果想离岗创业,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编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 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问题。
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
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评定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4. 离岗期满后的相关问题。
离岗创业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原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的,需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或超过延长期限不回离岗前原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日,原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或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本人,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市场管理。
离岗创业(服务)期未满,离岗创业人员提出回原离岗前所在单位的,需向所在单位提交复职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是指具备一定技术、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意愿的人员,在单位同意下,暂停在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或自主创新活动。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人员意愿和选择。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创业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创业意愿,应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创业计划、创业项目、创业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和任职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创业申请应提交给所在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收集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单位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对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的影响、创业期限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领导在审查评估后,应将审查评估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进行面谈,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单位领导根据审查评估意见和面谈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离岗创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离岗创业的相关安排第十一条需要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约定的创业时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停在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或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创业期满后有权申请返岗。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人员应将创业期间的主要创业成果报告给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第十五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人员不得利用事业单位资源从事与创业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损害事业单位的利益。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人员有权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包括贷款支持、税收减免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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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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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解读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
解读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国家有什么政策鼓励支持?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
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企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离岗、停职创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仅仅靠大学生是不够的,体制内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掌握了先进技术的科研人员加入到创业潮中将大大地提高创业成功率,也将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中指出,我省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
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
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5年引进百名高端外国专家我省同样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赣商回乡创业创新2016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2016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
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计划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中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外国专家。
同时,启动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科研机构引进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并予以资助。
实施赣商回乡创业工程,加大对赣商回乡创业的财政、税收、融资服务、用地保障、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政策扶持力度。
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个体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贷30万元《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解决公共领域的人才问题,一方面加大了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对离岗创业的支持力度。
在这一背景下,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旨在鼓励和引导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更好地发挥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一、离岗创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在具体执行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储备,并且工作能力较为突出;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取得相关发明专利、拥有创业计划和创业经验的人员,将被优先考虑;最后,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离岗创业的人员还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备案,等等。
二、鼓励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作为企业家,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精神和素质。
人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此提出了相关的鼓励政策,例如: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贷款、补贴、减税等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创业经济实现飞速发展。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创新创业意向的专技人员,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创业的技能和资本,让离岗创业者具备更强的应对创业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在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经济、政策方面的障碍,人社部的意见也关注了这一问题。
对此,人社部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风险应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离岗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如果离岗创业人员因为创业造成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的事业单位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协调和帮助,确保在保障事业单位运转的同时也能够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
四、加强评估和监管为了保证离岗创业能够顺利进行,人社部在专题研发方面加强了对离岗创业人员的评估和监管。
通过完善离岗创业人员的跟踪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等手段,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意外的问题。
此外,人社部将重点对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监管,保证离岗创业人员始终处于合法的状态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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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
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
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
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
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四、离岗期间或期满社会保险关系
9.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
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0.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由原单位按规定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或按规定转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五、离岗期间或期满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
11.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的岗位聘用手续。
六、离岗期间或期满辞聘解聘手续的办理
12.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与原单位另有人事管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13.自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返回原
单位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4.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原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人员岗位核减手续。
七、施行时间
1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6.以往我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7.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