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公平交易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 計畫適 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 行為; –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 共同行為。
公會決定診所聯合休假?
約定轉售價格的禁止
•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 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 金融事業:參與結合的事業其一超過二百億, 另一超過十億
聯合行為
•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 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 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 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 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 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 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者,事業不得為之:
•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
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
獨占行為(續)
• 獨占並不等於違反,只有在獨占且利用獨占的地 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公平法才加以處罰
•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 行為︰
–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
更。 –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平交易法可謂是企業活動時最重要的一 部「經濟憲法」,舉凡市場經濟的交易活 動,都可說在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下
•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 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 消費者利益在公平交易法下是屬於間接利 益,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才是公平交易法的主軸。
商標法法制概說(六)
• 商標權的限制
–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 之效力所拘束:
• 一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 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 二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 三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
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
獨占行為
• 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 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 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 者,視為獨占。
• 特定市場:如何決定特定市場的範圍,會 影響到業者是否被認定屬於獨占。
– 例如:若以專業晶圓代工為一特定市場,台積 電及聯電的市佔率分別為51%、25%,但若以 晶圓製造為一特定市場,則晶圓代工整體僅約 佔其中的20%
• 國內許多廠商習慣在經銷、授權、代理合約等契 約中,約定廠商將產品再出售給客戶的時候,不 得低於某一價格,或限制在某一價格區段內銷售, 以避免廠商間的互相競爭將產品市場打亂。公平 交易法就是要避免這類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以 確保消費者可在市場自由競爭的狀況下,得到價 廉物美的產品。
• 台灣手機的價格通常在新機上市後不久即不斷下 跌,這也是因為原廠不敢限制經銷商售價的關係
透過公平會對獨占行為的對抗
結合行為
• 結合:指事業間透過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股 份、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委託經營、直接或間 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
• 對於事業間結合的管制,主要來自於結合可能對 於既有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影響。例如:大者恆 大的結果,可能使得交易相對人談判能力降低, 像是惠普購併康柏之後,台灣筆記型電腦代工廠 商即面臨更嚴苛的訂單條件,才能夠獲取惠普公 司的訂單。
聯合行為禁止的例外
• 有下述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 型式;
–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 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
–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 致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 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 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 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 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法制概說(七)
• 視為侵害商標權
–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 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 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 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 二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 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 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者。」
• 目前我國公平法對結合採取申報許可制
結合行為(續)
•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
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 銷售金額門檻
– 非金融事業:參與結合的事業其一超過一百億, 另一超過十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