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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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证明<无拖欠工程款证明>,<农民工资保证函>这是由施工单位出具的,不过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是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才有的啊,工程还没有开工怎么要求这个呢?
农民工资保证函的格式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
本承诺书声明:本人系XXX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本公司承建的XXX工程,将积极响应国务院、建设部有关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在我司有关本项目工程的承诺条件下,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足额付清工人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XXX
年月日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这个应该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候需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的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以此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项报政府质检部门。

农民工资保证函不清楚从字面上应该是开工时需提交的保证。

立项批文是发改委下发的文件,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比如说某单位要建项目了,第一步要到计委立个项,计委给你安排建设资金,当然,现在都是自己单位出钱了,这只是建设上的程序了,没有大的意义。

工程款优先权应当在工程交付前行使。

帖中建筑的工程虽然没有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但应当是交付发包人使用了,再讲优先权不可能了;另外,银行的抵押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债务人又无其他财产,诉讼目的很难实现(除非该建筑物拍卖后有足够的剩余),还要搭进一些费用。

不如考虑向违法发放竣工合格证的机关主张行政赔偿的可能性。

(一)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

按市府办〔2003〕194号文件规定,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提取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监督管理。

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立即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此款本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劳动用工制度。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

我县设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事机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在县建设局设立拖欠工程款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
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信用制度,今后凡在我县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信用证明,方能参加投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前段“清欠”工作成果,预防和解决新拖欠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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