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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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开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开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开竣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开、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规范进行,特制订本开、竣工验收制度。

二、工程开工阶段1. 开工准备1.1 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工程开工计划。

报备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等。

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

1.3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阶段2.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程进度控制,确保工程安全。

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日志,每日记录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情况,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2.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4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3. 完工阶段3.1 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申请材料包括竣工图、竣工报告等。

3.2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3.3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安全、设计要求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4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4. 竣工阶段4.1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对工程进行质量保修,并对工程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4.2 施工单位应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4.3 开通后的公路工程应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保证公路畅通无阻。

5. 其他5.1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变更、索赔等事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5.2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公路工程峻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峻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峻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峻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工程峻工验收是指以验收单位组织的形式,对公路工程工程量高于一定限额的工程量,验收项目的工程项目结束工后,法定验收单位对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等进行审核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公路工程的峻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主体第五条公路工程的验收主体包括法定验收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

(一)法定验收单位:指依法设立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

(二)工程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单位。

(三)设计单位:指依法对公路工程进行设计的企业或单位。

(四)监理单位:指依法对公路工程进行监理的企业或单位。

(五)勘察单位:指依法对公路工程进行勘察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法定验收单位是公路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保证验收结果的公正、客观。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规范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并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公路工程设计,保障工程的设计质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勘察工作,提供准确的勘察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的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初验收、终验收、竣工验收。

(一)初验收:验收单位在工程初步完工后,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二)终验收:验收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三)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对整个工程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程序包括如下内容:(一)发起验收:验收单位发出通知书,告知相关单位进行公路工程峻工验收。

(二)验收准备:验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制定验收计划。

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照《河北省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村通油(水泥)路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纳入20XX年—20XX年河北省村村通油(水泥)路计划的建设项目;2、市局下达的村通油(水泥)路20XX年—20XX 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3、公路工程招投标(议标)文件;4、批复的工程设计、概预算文件;5、上级机关对工程项目的指示性文件;6、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省交通厅、市交通局下发的有关规定等;7、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为竣工验收。

第五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前需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修复和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①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良工程;②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5分者为合格工程;③综合评分小于70分者为不合格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纸、施工资料、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汇总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建档保存。

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

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

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
【实用版】
目录
1.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的背景和意义
2.指南的主要内容
3.指南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提纲】
1.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重庆市致力于推进农村道路建设,以改善农村居民的出行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市发布了《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规范农村道路建设的验收流程,确保道路质量达到标准。

2.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验收原则: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道路质量、安全、环保等各方面达到规定标准。

(3)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等环节,具体流程详见《指南》。

(4)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3.指南的实施和影响
《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重庆市农村道路建设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确保农村道路质量,提升农村居民的出行体验,降低因道路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风险。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验收流程,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保障公共资源合理使用。

此外,《指南》的实施还将促进农村道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重庆市四好农村路交竣工验收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推动农村道路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

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2)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 ) 豫交工〔2005〕79号文附件2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 )  豫交工〔2005〕79号文附件2

附件2: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质量,规范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国债、世行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

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一、县、乡公路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是: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2.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3.核备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办法按照(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规定进行。

二、村村通项目的验收(一)验收的依据是: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2.简易设计的批复;3.开工报告。

(二)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的程序:1.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市交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市交通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检查验收的工程和文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3.市交通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市交通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质量监督、设计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交)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竣(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交通部门、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云南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方案

云南农村公路竣工验收方案哎呀,说到云南的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咱们得先捋一捋它的背后故事。

你瞧,乡下的路就像是那条出门的“生命线”,可是往往这条路,泥泞不堪,坑坑洼洼,风一吹尘土飞扬,雨一来就积水。

可你说,老百姓咋办?这不,近年来,相关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要改善这些“交通命脉”。

一条条崭新的公路拔地而起,不仅让大家出行更加方便,还真是为乡亲们带来了大大的福音。

你想,这农村的公路修建,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完成的,需要经历一大堆步骤,特别是竣工验收这块,得仔细、得过关,不能掉链子。

想象一下,验收这件事就像是你做了一个大蛋糕,等着大家来品尝,但首先得切开看一看,看它是不是做得完美。

怎么检查呢?施工单位得提供一堆材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啥都得有,缺一不可。

然后得看看这些材料是不是符合标准,理论上是不是都没啥问题。

谁心里没点数,设计图纸上的东西和实际施工出来的情况,不是都能对得上吗?所以,验收的人员可得认真了,得一项一项检查,看看这些材料能不能让人放心。

除了材料,公路的实地检查也是不容忽视的。

说白了,修的公路能不能通得了,质量怎么样,得靠这些验收员的眼睛来“过目”。

首先就是路面质量。

你说路面上有没坑,或者说坑是不是被填平了,连路的宽度、厚度都要量一遍。

真要是有个疏忽,可能在后面就会出现大问题。

排水系统也得好好检查。

云南地形复杂,山区多,雨水多,排水系统得做得像是“滴水不漏”,不然一场大雨过后,路面就变得像是“游泳池”一样了。

别忘了,还有安全设施。

这个就像是路上穿戴的“安全帽”,绝对不能马虎。

路上的标线、标志、护栏、信号灯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

想象一下,走在乡间小路上,忽然一个急转弯,啥提示都没有,来不及反应,摔个“狗啃泥”可就不好玩了。

所以,这些安全设施得有序安装,位置合理,标识清晰,万一在夜里或者雾天能看得一清二楚,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才能做到“路通心通”。

竣工验收还离不开环保检查。

云南的自然环境得天独厚,可不能因为修路,破坏了这个“宝地”。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

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路基工程已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路基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2)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3)项目法人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结论,且结论为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各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2(6)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7)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8)该项目已落实接管养护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3•【字号】沪建交[2011]1151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11〕1151号)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公路工程验收本市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及农村公路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一)交工验收责任主体本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参加。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交路〔2007〕19号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12个试点县交通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4月29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对满足竣工条件的农村公路国债、通达和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切实履行政府行业监管职能。

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

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交工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仍按建设合同约定履行.第二章一阶段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项目批准文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2)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关于《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目前,农村公路六大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大量农村公路项目进入竣(交)工验收阶段。

此外,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对其基本建设程序等进行规范。

我厅2008年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目前已超过有效时限,且该《办法》验收条件等部分规定难以实施。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我处对《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调整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四章,明确了适用于一阶段验收和两阶段验收的项目范围,规定了一阶段验收的依据条件、工作内容等。

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调整:
1.将原竣工验收条件中的“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调整为“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上报审批部门”,将竣工决算的审计和审批环节调整至验收之后,并规定6个月内完成审批。

2.与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执行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标准,不再单独作为竣(交)工验收条件列出。

3.原《办法》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修订后与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保持一致,增加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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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对象二、验收程序和要求1.提交验收资料:承建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2.竣工验收组成:由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组负责公路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要求:验收组应对公路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问题解决。

三、验收标准和指标1.工程质量标准: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

2.工程安全标准:验收组应检查公路道路工程的交通标识、护栏、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竣工验收结果处理1.合格验收:公路道路工程经验收组查验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公布验收结果,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不合格验收:如发现公路道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验收组应当指出具体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工程质量保修: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期,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和追责机制1.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道路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2.追责机制:对于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最后,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公路道路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才能确保公路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和保障。

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道路工程建设需求。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验收组织与职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参与。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设计单位需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施工单位则需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则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

二、验收程序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 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 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执行情况。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使用情况。

3. 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和监理日志。

4.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5. 工程的功能性能,包括道路的平整度、强度、耐久性等。

四、验收内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排水系统等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功能。

2.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绿化、照明、通风等附属设施的完善程度。

4.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主管部门应做出以下处理:1.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允许投入使用。

2. 对于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不予通过,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重建。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竣工验收制度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第一条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第一条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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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照《河北省村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村通油(水泥)路工程。

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修复和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①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良工程;②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小于85分者为合格工程;③综合评分小于70分者为不合格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纸、施工资料、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汇总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建档保存。

第九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列支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的验收资料包括:
①上级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
②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结;
④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⑤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村通油(水泥)路工程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事实求是、客观公正,通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对于在验收工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者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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