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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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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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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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规范性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关键步骤。
为了提高交竣工验收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相关部门和开发商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进行前期规划和设计的审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其次,要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准备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报告,包括工程变更、施工图纸、质量验收记录等。
二、验收标准和程序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是确保交付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关键。
验收标准一般包括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验收程序一般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验收现场检查和评定等环节。
在验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符合交付标准。
三、验收责任和权力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中,相关部门和开发商都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力。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工作,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程序的执行和验收结果的评定。
开发商则负责提供工程的相关资料和合格的工程质量,以符合验收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还拥有对工程进行复验或强制改正的权力,以确保交付工程质量和规范性。
四、验收结果和后续管理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运行和使用。
验收结果一般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相关部门将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而如果工程合格,相关部门将颁发交付使用证书,表示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相关部门还会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改进和优化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随着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调整验收标准和程序,以适应新的要求。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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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为公路运营提供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验收机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方面。
一、验收机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指定专门的验收机构来进行验收。
验收机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任一方担任,但在确定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验收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且具有有效的资质文件。
2.被指定作为验收机构的单位,不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3.验收机构不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
二、验收标准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阶段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土地、地基、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和绿化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公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排水、噪声、污染等方面的标准。
4.使用功能:验收标准也要求公路工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的功能,包括通行能力、耐久性、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验收程序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竣工前30天内,向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提供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
2.准备工作: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方式和计划。
3.现场检查:根据验收计划,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
4.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其中包括验收结论和问题解决方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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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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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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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 19951115【实施日期】 1996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国家计委颁布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新建与改建得公路工程。
大修与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得依据:1、批准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得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得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得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得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得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就是检查施工合同得执行情况与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就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得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得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就是。
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与建设项目作出恰当得评价。
对有争议得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 合理解决。
【章名】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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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
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
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
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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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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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类型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筹备阶段、验收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结果确认阶段。
第二章筹备阶段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筹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组建验收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验收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验收方案应该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提出验收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计划应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安排。
第三章验收准备阶段第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准备、场地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验收资料应该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图、技术规范、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设备应该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必要的设备。
第十二条验收场地应该满足验收的需要,包括充足的空间、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等。
第四章实施阶段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检查验收、技术测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该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路缘石安装等方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应该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序的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第五章验收结果确认阶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验收人员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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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
一、验收基本要求
1. 验收的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使用功能。
2. 验收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
3. 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
二、验收程序与流程
1. 验收的主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 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意见反馈、验收决定等环节。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安全评估:对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认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功能验收:测试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道路交通需求和使用功能。
四、验收意见与决定
1. 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相关材料等,形成验收意见,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验收决定: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确认公路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并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
五、验收监督与评估
1. 验收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验收评估:对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
以上仅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办法和细则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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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对象二、验收程序和要求1.提交验收资料:承建单位应在竣工前30天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2.竣工验收组成:由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组负责公路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要求:验收组应对公路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问题解决。
三、验收标准和指标1.工程质量标准: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
2.工程安全标准:验收组应检查公路道路工程的交通标识、护栏、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竣工验收结果处理1.合格验收:公路道路工程经验收组查验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公布验收结果,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不合格验收:如发现公路道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验收组应当指出具体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工程质量保修: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期,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和追责机制1.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道路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2.追责机制:对于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最后,公路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公路道路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才能确保公路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和保障。
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道路工程建设需求。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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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完善工程文件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善公路工程相关的施工、设计、材料等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办理规划许可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路工程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标准。
3.准备验收技术和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对工程的评估和确认具备专业性和可信度。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验收程序(1)组织相关人员对道路的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及相关文件进行评估和确认;(2)对道路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进行审查;(3)对道路的运营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试。
2.验收内容(1)工程质量:评估道路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包括路面平整度、坡度、标志标线的设置等;(2)工程技术:评估道路的设计和施工技术,包括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等;(4)运营状况:检查道路的运营状况,包括是否通行顺畅、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验收,如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3.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验收标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能够达到要求。
四、竣工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的质量、技术和文件都符合要求,验收结果为合格验收。
可以进行后续的交付、运营和管理工作。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的质量、技术和文件不符合要求,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验收。
需要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提出整改要求根据验收结果,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都能达到标准要求。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的责任设立专门的竣工验收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竣工验收后,加强对公路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竣工的道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能够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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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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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确保公路工程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以后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
以下是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公路工程质量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法组织,由验收委员会负责评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工作、承揽方报审、验收委员会筹备、实地考察、技术文件审核、规划设计审核、质量检测、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报告等环节。
第五条准备工作包括:组织验收委员会成员、制定竣工验收计划等。
第六条承揽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等文件。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评审范围、确定评审标准、确定评审方法等。
第八条实地考察包括对公路工程的路线、桥梁、隧道、交通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技术文件审核要求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条规划设计审核要求验收委员会对公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质量检测要求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试验、检验、监测等环节。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对公路工程的竣工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委员会成员共同编写,对公路工程的竣工情况、验收意见等进行详细描述。
第三章竣工验收实施要求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中,承揽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竣工报告、技术、质量、安全等文件。
第十七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职,独立、公正、专业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承揽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88] 交公路字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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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三、工
3.使用中接管养护单位应做的调查和观测工作。
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5.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四)附件:
1.初验报告。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工程经初验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好竣工资料并完成了初验中提出的有关工作,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设计文件批准单位主持验收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的代表;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代表;初验领导小、组、监理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第十条 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033dc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f4.png)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意见及相关资料;五)检查竣工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六)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七)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段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文件、参建单位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二)工程验收文件齐备,符合规定;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四)参建单位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检查工程验收文件是否齐备、规范;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三)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四)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3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成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通车使用。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办理公路通行证。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或通车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和各合同段单位在交工验收中的职责。
项目法人需要组织所有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总结合同执行经验并对工程质量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需要检查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需要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协助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需要提交竣工资料,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同时,运营、养护管理单位也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方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2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24](https://img.taocdn.com/s3/m/fb3e2e43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d.png)
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流程包括申请、准备、检查、评定等多个阶段。首先需要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接下来由验收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最后形成验收结论,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
验收内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以及工程信息公开等方面。验收组织机构将对这些关键领域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验收准备
进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前,相关单位需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试验检测数据收集、工程质量自评到各类验收资料汇总,都要确保齐全、准确,为后续顺利开展验收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验收检查
在进行竣工或交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需要仔细检查工程建设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落实情况,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这一环节是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环节,将决定工程是否能顺利通过验收。
验收监督管理
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至关重要。通过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检查流程、落实追责问责,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符合标准,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提升。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工程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负有确保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环境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工程信息公开
为提高工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公路工程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这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结果等,使公众和相关单位能够了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公开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信息、资金使用情况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7ecc5c0740be1e650e9adb.png)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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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产要工作容是:(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定会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对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理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单位单位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总投资额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合同段投资额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有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和管部门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事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到单项验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胶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丐3个月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在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
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
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
2。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到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
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
3(项目法人占0。
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
05)。
评定得分大于等到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到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没有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没有备案的的开放交通进行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立法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