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职责制度
监理工程职责制度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日益凸显。
作为业主的代表和技术管理者,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过程,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以下职责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一、质量控制与保证监理工程师需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关,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工艺等进行细致的检查和验收。
任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施工行为都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会议,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的控制同样重要。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进度时,应及时与业主和施工方沟通,协调资源,确保工程能够按期完成。
三、成本控制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审查施工方的成本预算和结算报告,确保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到位,包括安全设施的配置、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
五、环境保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还需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督促施工方合理处置建筑废弃物,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监理工程师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日常进展、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信息,并定期向业主提交工作报告。
这些记录不仅是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
七、沟通协调作为业主和施工方之间的桥梁,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传达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专业发展与学习监理工程师应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通过参加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工程监理人员是工程项目中负责管理、监督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成本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以下是一份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独立第三方,受聘于工程业主,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工程监理人员还要确保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查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确保设计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三)协助业主进行合同管理和索赔处理,确保工程合同的履行;(四)监督工程施工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确保工程按时完工;(五)监控工程成本,进行合理化建议和控制,确保工程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七)协助业主做好工程质量事故和纠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意见;(八)完成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职责要求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份合法,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二)熟悉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三)具有相关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背景;(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具备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六)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七)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一)忠诚、尽责、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二)保守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三)公正、客观、严谨地执行监理工作,不受贿赂和利益诱惑;(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不从事与工程监理职责不符的活动;(五)保持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信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是负责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2. 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技术等进行监督检查;3. 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4. 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监理意见和建议;5. 督促施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6. 参与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以下权利:1. 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施工文件和记录;2. 提出相关监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合理解决存在的问题;3.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改进;4. 随时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5. 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6.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有权发表监理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章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有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监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 遵守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形象;3. 完善监理记录和报告,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4.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和改进;5. 在工程验收工作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6. 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完善监理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批评教育;2. 暂停监理资格;3. 撤销监理资格;4. 罚款或者拘留。
第六章监理工程师的奖励对于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监理工程师,相关部门有权给予奖励和荣誉表彰,包括但不限于:1. 表彰、奖励;2. 提升职称、岗位;3. 提高薪酬待遇;4. 优先晋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3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管理。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品质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业务规范。
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第七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二章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工程监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如下:(一)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规范,防止事故发生,维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组织施工现场的验收工作,对施工合格的工程部位进行验收,及时整改和修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
(四)监督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五)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六)参与施工图纸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施工图纸与设计要求一致。
(七)参与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审查、施工材料的采购和检验等。
(八)编制工程监理报告,向业主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一)忠诚职守,不得有损业主利益和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于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为了确保xx学校在建工程的建筑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关内容特制订本规定。
1、监理人员必须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月报(每月底前)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监理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勤奋地工作。
(1)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要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若材料使用过程中,委托方抽检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监理方又未向委托方报告的扣除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2)对于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必须及时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若无前道工序验收合格手续,承包人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不制止又不报告委托人的,新做工程一律返工,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和承包人承担,每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3)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监理(必须要求承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报委托人同意后整改,若工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监理人不知情或知情不报告委托人,或帮助承包人掩饰或纵容承包人和自不合格整改每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4)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把质量关,重要部位全程监管,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凡擅离岗位,离岗一天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特殊情况离岗需报告委托人,若有重要部位在建,需现场监理人员一小时内需到场,否则按上述规定扣款。
3、监理人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如因上述原因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4、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的各种资料,监理人必须认真审核,及时签证,若超过7天补签的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二)(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一、岗位职责概述工程监理人员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项目按照设计方案、工艺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施工,达到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指标要求。
本规定旨在明确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果。
二、岗位职责细分1. 质量管理职责1.1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1.2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材料使用情况,提出必要的改进意见。
1.3 参与定期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 进度管理职责2.1 监督施工单位的进度安排和施工进展情况,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2.2 编制并跟踪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2.3 参与项目进度评审和工期控制会议,解决进度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职责3.1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3.2 定期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提出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意见。
3.3 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4. 成本管理职责4.1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预算和使用情况,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4.2 检查施工单位的采购和材料使用情况,提出必要的节约措施。
4.3 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评估和决策,提供合理的建议,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5. 合同管理职责5.1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5.2 参与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的支持和建议。
5.3 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纠纷和争议,维护业主的权益。
6. 文件管理职责6.1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各类报告和总结,及时向业主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6.2 维护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6.3 协助业主和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7. 纠纷解决职责7.1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的纠纷和争议。
监理员岗位规章制度
监理员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监理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监理员的基本条件1. 监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员证书;2. 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5. 工作态度积极,勤奋踏实,做事细心,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6. 对工程建设有浓厚的兴趣和热情。
第三章监理员的权利和义务1. 监理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指导意见和建议;2. 监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3. 监理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4. 监理员应当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按时履行监理工作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5. 监理员应当对自己的监理工作负责,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6. 监理员应当保持学习和提升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四章监理员的工作流程1. 监理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查工作;2. 监理员要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3. 监理员要按照监理计划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监理员要及时记录和整理监理资料,做好监理报告和汇总工作;5. 监理员要定期向监理单位和工程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理员的激励和惩罚1. 对表现突出的监理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水平;2. 对工作不认真,疏于职守的监理员,将给予批评和教育,必要时进行纪律处分;3.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监理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监理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由监理单位进行修订;2. 对监理员的其他工作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执行;3.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监理单位所有。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指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验收,维护建筑工程法定权益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坚守职业道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够独立、准确地完成所负责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公司和项目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调配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经过相关资格认证,持有合法有效的监理人员资质证书,未经相关资质认证的人员不得参与监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设计、施工和材料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工序、工艺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试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预防和处理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期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工期进度偏差和延期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审核和处理,确保项目准确、合理地变更和索赔。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帮助施工单位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监理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监理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一、监理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
监理管理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理管理体系监理管理体系是指监理机构运行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包括监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监理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工程管理的规范和要求,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2.监理责任制度监理责任制度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要求。
监理责任制度需要明确监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确保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工作。
监理责任制度还需要明确监理人员与其他参与者(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协作关系,确保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程序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中进行监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监理工作程序需要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监理工作程序需要详细规定监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方法等,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监理岗位职责监理岗位是指在工程项目中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的岗位。
监理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人员需要检查施工方案、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2.工程安全监督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监理人员需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指导施工方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
3.工程进度监督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进行。
监理人员需要检查施工方的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4.工程变更管理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发生的变更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部分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位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监理员岗位职责(精品模板)
监理员岗位职责监理员岗位职责11 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安排,直接对工地进行安全监理;2 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安全施工管理。
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
3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经常巡视工地安全情况,包括: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模板支撑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汇报;4 经常向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汇报工地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5 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理检查,能坚持原则,敢于提出安全问题,认真跟踪施工单位落实整改;6 具体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收集和记录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料。
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7 能以身作则,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指导督促施工现场人员遵守安全纪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8 事故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能积极收集提供第一手原始安全记录。
监理员岗位职责2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2、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不以权(岗)谋私。
3、不收受或接受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的馈赠、高档宴请或高档娱乐活动。
4、不在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处报销各种费用。
监理员岗位职责31、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现场的管理;2、安排施工队的工作进度及对其的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3、与有关业务单位配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在工程竣工后的质量测试;4、预算并提供相应的施工材料;监理员岗位职责41、确定项目部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节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改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代表业主、监理机构或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施工方在工程中的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第四条公司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违反监理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施工文件,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2.监督现场施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3.对关键工程节点进行检测、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4.追踪工程进度,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5.协助其他监理人员处理纠纷和异议,维护工程的整体利益;6.记录和整理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数据,准确记录施工过程。
第六条公司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工程机密,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不得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公司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拥有批驳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力,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
第八条公司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主动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督方案,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计划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讨论稿2002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机构是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监理机构人员则是作为监理机构的一员,具体负责各个岗位的职责。
以下是监理机构人员主要的岗位职责介绍: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机构中的核心人员,主要负责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其职责包括:(1)编制和审核监理计划,并组织实施;(2)监督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3)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4)负责协调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争议;(5)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验收报告。
2.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属于总监理工程师的下属,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计划和指示,组织实施监理工作;(2)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3)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报告;(4)参与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相关建议。
3.施工现场监理员:施工现场监理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1)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2)进行质量验收工作,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资料;(3)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施工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和把关;(4)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标准;(5)编写监理日志和工程质量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问题。
4.安全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1)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2)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排查,提出改进意见;(3)组织并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4)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采取及时的安全措施。
5.质量监理员:质量监理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共3篇)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共3篇)第1篇: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二)(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3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1、勘查现场,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及公司的装修规范要求,绘制装修图纸;
2、编制、审核装修预算,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3、组织装修、空调、消防等的招投标工作;
4、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对安全、进度、质量全面负责,协调各专业施工单位有序施工;
5、负责竣工验收及移交的所有事宜;
6、办理安质监、消防的备案及相关验收工作;
7、协调在建工程的物业、城管、质检、消防等外部关系;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二)
1.根据实际拓展需求,参与工程开发与施工流程的制定
2.合理评估工程造价以及工程预算
3.负责工程装修的跟进、现场监督等工作
4.工程资料的处理、图纸整理归档等工作
5.监督材料采购、屋子安全、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6.适时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协调、验收、评估、保证工程进度
7.做好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规避安全风险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三)
1、负责监管门店装修进度,确保按照开业进程按时完成装修施工任务;
2、协调装修施工各方的业务关系,协调处理装修质量问题,验收门店装修;
3、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自律心,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吃苦耐劳;
4、有原则,工作认真,协调能力强,态度谦和;
5、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有效地协调各项相关工作,工作严谨、认真、细致,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能够适应外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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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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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