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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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0〕1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包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

日内(桉树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六条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第九条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如下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帐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

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但赔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五条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地人保财险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七日,公示后无疑义的,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未能在灾害发生后60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按双方可确定的面积先行赔付。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起试行。《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09〕59号)和《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闽林综〔2009〕141号)有关理赔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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