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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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交易所合作协议书

贵金属交易所合作协议书

贵金属交易所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金属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贵金属交易所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宗旨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甲乙双方致力于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3.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在贵金属交易市场上开展合作,共同推进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发展。

2. 甲乙双方在贵金属交易技术、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共享。

3. 甲乙双方共同推广贵金属交易市场,扩大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4. 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探索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新业务、新模式。

三、合作期限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四、合作条件1. 甲乙双方应具备合法的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2. 甲乙双方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五、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互派代表考察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

2. 甲乙双方通过共同推广、联合营销等方式,扩大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3. 甲乙双方通过共享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六、合作权益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权益,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等技术成果。

3.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作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条买卖合同

金条买卖合同

金条买卖合同篇一: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甲方:乙方:住所:住所:邮编:邮编:业务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

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农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农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乙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甲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支行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
乙方资金充足率低于甲方要求时,是否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是□否
第一条 定义 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 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乙方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 遵守农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乙方根据农业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 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甲方从乙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乙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乙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 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 开户 2.1 乙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乙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 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乙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 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乙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 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 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 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报价方式 农业银行向乙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 /盎司。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甲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 4.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 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同时,甲方从乙 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乙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乙 方买入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乙方卖出时,甲方向乙方关联借记卡 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 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乙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乙方 卖出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乙方持有负头寸时, 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乙方买入时,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乙方关联借记卡;其中, 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 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 资金充足率 5.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甲方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乙方持有某品种账 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甲方仅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 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50%时,乙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 50%以上。乙方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的,甲方将从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 率最高提升至 100%,若乙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50%,甲方有权选择为乙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乙方关联 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20%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强行止损释 放的资金首先补充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 100%,剩余资金划至乙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 放的资金不足以将乙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 100%,甲方将对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强行止损的后 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有权对第 5.2 条和第 5.3 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甲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其本人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2013年版)第一条开办规则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

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交易规则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指令。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

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

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希望在乙方处进行贵金属积存业务,乙方同意提供相应的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贵金属积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贵金属:指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衍生产品。

1.2 积存业务:指甲方在乙方开立贵金属积存账户,通过乙方购买并持有贵金属,乙方负责保管和记录甲方积存的贵金属数量。

第二条积存账户的开立2.1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贵金属积存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积存方式3.1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积存或分批积存。

3.2 甲方积存的贵金属种类、数量和价格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市场信息自主决定。

第四条积存价格4.1 乙方根据国际市场贵金属价格实时调整并公布贵金属的积存价格。

4.2 甲方积存贵金属的价格以乙方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条积存费用5.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积存手续费。

5.2 积存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积存贵金属的保管6.1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积存的贵金属,并确保其安全。

6.2 甲方积存的贵金属在保管期间产生的任何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积存贵金属的提取7.1 甲方可随时向乙方申请提取积存的贵金属。

7.2 提取贵金属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提取费用。

第八条信息披露与保密8.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贵金属市场的相关资讯和积存业务的相关信息。

8.2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11.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

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

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割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就甲方代理乙方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全部协议共十章五十三条(附后),双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部条款,并承诺认真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存在短期内发生巨额盈亏的风险,请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投资。

并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和清算行,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及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活动。

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对由于贵金属价格的波动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或担保。

本协议涉及的各位贵金属交易委托,均以金交所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甲方具有开展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贵金属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

(四)甲方已向乙方清楚揭示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投资风险。

(五)甲方不承诺所提供或引用数据、资料以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七)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价格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委托无法成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在同一交易日内的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交易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贵金属积存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贵金属积存业务的定义和目的1.1 贵金属积存业务的定义甲方为乙方提供贵金属积存服务,乙方将资金交由甲方管理,购买并积存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作为投资形式。

1.2 服务目的该项业务旨在为乙方提供贵金属的长期积累与投资服务,通过积存贵金属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1.3 积存贵金属的种类与数量乙方可根据个人投资需求选择具体的贵金属种类和积存数量,甲方提供相应的报价及存储方式。

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投资风险提示乙方应明确贵金属投资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收益或损失,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支持。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义务a. 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及时为乙方购买所选贵金属,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储存管理。

b.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贵金属积存的定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贵金属的市场价、乙方的持有数量及存储状况。

c. 甲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贵金属的安全储存,防止贵金属的损失或被盗。

d.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贵金属的提取或转移服务,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北京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国庆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协议如下:一、总则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

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 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 、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 、Au100g、Au(T+D)、Au(T+N1) 、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 、Au(T+D)、Au(T+N1) 、Au(T+N2)、Ag(T+D)交易品种的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银行贵金属服务协议书

银行贵金属服务协议书

银行贵金属服务协议书我行与客户签订本协议书,就提供贵金属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我行与客户之间关于贵金属交易、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协议的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客户在我行开立贵金属服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保管、贵金属资讯查询等业务。

三、贵金属交易1.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提供的贵金属交易渠道进行买卖贵金属品种。

买卖贵金属的价格以当时我行公布的市场价格为准。

2. 客户应当按照我行规定的交易时间进行交易。

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3. 客户在交易时应确保账户内余额充足,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客户的交易指令一旦下达,即视为客户自愿进行该交易。

4. 除非事先经过我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账户转让给第三方进行贵金属交易。

四、贵金属保管1. 我行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负责保管客户存放在我行的贵金属。

2. 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盗用等可能引起的损失。

客户发现账户密码被泄露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

3. 客户有权随时查询其贵金属的存取明细。

对于存取贵金属所需的手续费和保管费用,我行将按照约定从客户账户中扣除。

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1. 我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提供与贵金属市场有关的信息,以便客户了解市场动态和相关投资风险。

2. 客户应当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贵金属市场存在市场风险,客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盈亏。

我行不承担客户因贵金属交易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合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应手续。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a) 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b) 客户使用本人账户进行非法活动;c) 客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d) 其他我行认为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

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

中国民生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风险说明书尊敬的客户:由于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收益与风险并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本着对委托我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的客户负责的原则,同时为使客户全面了解交易风险,我行在此郑重提醒客户,贵金属延期交易存在以下风险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请客户谨慎投资:一、中国民生银行不对客户作出与获利能力、收益水平或不发生亏损等有关的任何担保或承诺,客户必须对自己的交易结果负责。

二、客户必须充分认识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贵金属延期代理交易资金账户对应的借记卡及其数字证书、卡密码,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由于投资市场信息来源日益广泛,信息量日益增大,客户应提高分辨信息真伪的能力,谨防信息风险。

六、客户应及时查看网络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

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鉴于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特殊性,在申请参与贵金属延期交易时,客户应准确掌握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一、中国民生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不具备现货交收交割,以及相关中立仓交收交易功能,客户持仓合约只能以平仓交易功能进行减持。

二、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交易资金余额、贵金属合约持仓等交易情况,承担由于贵金属持仓和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损失。

三、在特定市场情况下,客户可能会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客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客户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

四、当市场走势对客户不利时,为了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客户必须在网银端可用资金与委托冻结资金的合计小于等于零前追加保证金。

建行的贵金属合同7篇

建行的贵金属合同7篇

建行的贵金属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关于建设银行贵金属买卖服务协议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客服热线电话:XXX-XXXX-XXXX 客户服务信箱:[客服邮箱地址]篇2合同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双方充分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为了建设银行贵重金属业务合作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开展贵重金属业务合作,通过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范围和方式1. 业务范围:甲方的贵金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等金属的交易及相关业务。

2. 业务方式: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供贵金属交易及相关服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三、合作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到期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四、交易规则1. 双方同意按照建设银行的贵金属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时的贵金属行情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交易账户,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交易结算,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3. 双方同意选择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

六、风险管理与控制1. 双方应充分认识到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性,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

黄金交易协议书(全文)

黄金交易协议书(全文)

黄金交易协议书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双方作为黄金交易的合作基础而制定,旨在明确双方在黄金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内容1. 定义•1.1 黄金:指符合国际黄金标准的贵金属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金条、金块、金粉等形式。

•1.2 买方:指购买黄金的一方。

•1.3 卖方:指出售黄金的一方。

•1.4 交易日:指双方约定的进行交易的有效日期。

•1.5 交货地点:指买方指定的接收黄金的地点。

•1.6 交付方式:指黄金的实际交付方式,可选择快递、自提等方式。

2. 交易过程•2.1 双方就黄金的购买、出售数量、价格等交易细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2.2 双方确认交易细节后,签署本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予对方留存。

•2.3 买方根据交易细节和约定的交货地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2.4 卖方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按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方式将黄金交付给买方。

•2.5 买方在接收黄金时应仔细检查黄金的数量、质量等,如有问题应立即与卖方联系解决。

•2.6 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保留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作为交易的证明。

3. 交付与保管责任•3.1 卖方应确保交付的黄金符合国际黄金标准,并在交付前对黄金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无损并按约交付。

•3.2 买方在签收黄金时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卖方联系并提出书面说明。

•3.3 买方在收到黄金后,应妥善保管,确保黄金的安全和完整性。

•3.4 如买方发生黄金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通知卖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5 买方在未付清货款前,黄金仍为卖方所有,买方不得将其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4. 价格和支付•4.1 买卖双方应在协商过程中确定黄金的购买和出售价格,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4.3 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取消交易并要求赔偿损失。

•4.4 如卖方未按约交付黄金,买方有权取消交易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银行金条回收协议书范本

银行金条回收协议书范本

银行金条回收协议书范本甲方(银行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金条持有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为合法经营贵金属回收业务的金融机构,乙方为持有金条的个人或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金条回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金条的描述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条(以下简称“标的金条”)出售给甲方。

标的金条的详细描述如下:- 金条重量:____克;- 金条成色:____(成色标准);- 金条编号:____;- 金条品牌:____。

第二条金条的交付与验收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金条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2. 甲方在收到标的金条后,应进行专业检测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金条的回收价格1. 甲方根据国际市场金价及回收成本,确定标的金条的回收价格为每克____元人民币。

2. 金条的总回收价格为标的金条重量乘以每克回收价格。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 甲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金条的总回收价格。

2.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标的金条,或交付的金条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描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金条的回收价格,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日支付未付款项总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双方均可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但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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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

其中,人民币报价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AA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甲方(客户)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遵守AA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AA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甲方根据AA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乙方(中国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从甲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甲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甲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开户2.1 甲方须指定一张中国AA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甲方可在AA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AA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甲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AA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5 甲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 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报价方式AA银行向甲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

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盎司。

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乙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4.1 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

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

同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甲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

甲方买入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甲方卖出时,乙方向甲方关联借记卡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甲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AA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甲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甲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甲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

甲方卖出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

甲方持有负头寸时,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

甲方买入时,乙方将甲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甲方关联借记卡;其中,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甲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AA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甲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甲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资金充足率5.1 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乙方计算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

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乙方仅计算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

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

当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时,甲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50%以上。

甲方允许乙方自动划转甲方资金的,乙方将从甲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甲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最高提升至100%,若甲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乙方有权选择为甲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甲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乙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

当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20%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

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首先补充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100%,剩余资金划至甲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不足以将甲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100%,乙方将对甲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

强行止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有权对第5.2条和第5.3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AA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为同一日时,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

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

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交易类型6.1 即时交易,甲方无需设定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直接按照AA银行实时报价买卖账户贵金属。

6.2 委托交易,甲方需预设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

在AA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6.2.1 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6.2.1.1 获利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当AA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甲方预设价格成交。

6.2.1.2 止损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高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低于当前卖出价,当AA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AA银行报价成交。

6.2.2 普通委托、双向委托与连环委托6.2.2.1 普通委托,甲方在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中选择一项委托。

6.2.2.2 双向委托,甲方同时设定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一项委托成交时,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6.2.2.3 连环委托,甲方同时设定两项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动生效。

其中,委托一须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为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须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同。

6.2.3 委托偏离值与委托数量6.2.3.1 甲方提交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时,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甲方提交连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甲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乙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AA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6.2.4.1 委托有效期。

委托有效期为1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1小时,最长不能超过当周闭市,超期委托无效。

6.2.4.2 委托撤销。

甲方有权撤销未成交的委托。

撤销连环委托时,若撤销委托一,委托二自动撤销;若撤销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七条钞汇标志甲方以美元现钞/汇买入(或卖出)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或买入)后仍为美元现钞/汇。

甲方不能同时持有以美元现钞和现汇买入(或卖出)的同一品种账户贵金属。

第八条交易时间乙方通过AA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提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乙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通过AA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

第九条兑换实物黄金9.1 甲方可在AA银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销售网点申请将持有的账户人民币黄金兑换为同等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

9.2 “兑换实物黄金”采用先以中国AA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价卖出账户人民币黄金再购买“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的模式,甲方须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

9.3 甲方应持身份证和关联借记卡办理“兑换实物黄金”业务,并确保关联借记卡余额足以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

差值等于兑换重量×(“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销售价-账户人民币黄金客户卖出价)。

甲方关联借记卡余额不足导致交易失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9.4 甲方申请兑换的黄金实物限于“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规格包括: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

9.5 甲方可通过AA银行客服咨询“传世之宝”实物金条的销售网点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条责任承担10.1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因素导致报价错误的,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

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扣划错价款项和费用并通知甲方。

10.2 甲方应充分了解本业务所蕴涵的风险。

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亏损,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AA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

AA银行不向甲方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第十一条规则变更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AA银行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通知甲方。

甲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相应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AA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及AA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联系信息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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