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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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酒管〔2009〕3号)各市州商务局、各酒类批发企业:酒类批发许可是《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赋予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省加强酒类监管,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鉴于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年检,原版许可证已不适用,部分酒类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及个别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办理进口酒类批发许可等原因,为严肃酒类批发许可,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决定对酒类批发许可证改版,对全省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的酒类批发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酒类批发许可证分《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和《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两种,按《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只实施国产酒类的批发许可,进口酒类的批发许可在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如同时从事国产和进口酒类两种批发业务的,要分别申请,分开办理。

二、长沙市辖区内进口酒类批发企业,直接到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其他市州辖区内进口酒类批发企业,其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换发,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过去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无效,企业可通过市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

三、酒类批发许可证上的经营品种一栏,必须详细填写经营的酒类品种,不能只笼统地填写国产酒或进口酒,经营品种超许可范围的,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

四、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有效期3年制。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食品的安全。

3.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酒类食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三条酒类食品经营企业管理1.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食品的安全。

3. 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酒类食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四条酒类食品采购与销售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食品。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

3.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无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食品。

第五条酒类食品标签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标注酒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酒精度等信息。

2. 酒类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酒类食品。

第六条酒类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酒类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七条酒类食品质量检验与监测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酒类食品质量检验,确保酒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1. 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储波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酒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名优酒类,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酒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酒类产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查验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酒类产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酒类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酒类产品的销售管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类产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酒类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查验食品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者的责任酒类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条酒类产品的进货和验收酒类销售者应当从具有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供货商购进酒类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对酒类产品进行验收:(一)验明酒类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二)验明酒类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验明酒类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四)验明酒类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酒类产品的储存和销售酒类销售者应当根据酒类产品的特点和储存要求,采取有效的储存措施,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酒类销售者应当将酒类产品放置在便于识别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广告和宣传酒类销售者进行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和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酒类销售者应当提供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等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酒类销售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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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正>《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8)
【关键词】管理条例;登记制度;日经;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十六条;七条;酒类市场;经营规模;营业执照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J],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J],
3.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J],
4.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J],
5.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J],。

政府酒类管理制度

政府酒类管理制度

政府酒类管理制度一、酒类生产许可管理酒类生产许可管理是酒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生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酒类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许可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和生产条件,保证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酒类销售许可管理酒类销售许可管理是为了规范酒类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酒类的商家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经营场所、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控制销售酒类的时间和地点,防止未成年人和酗酒者购买酒类。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销售酒类的商家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酒类广告宣传管理酒类广告宣传是酒类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酒类管理制度中的一大难点。

政府应当明确酒类广告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向未成年人传播酒类文化。

政府还应当建立酒类广告宣传的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四、酒类产品质量监督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的抽检监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酒类税收管理酒类税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税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酒类税收政策和税率,规范征收管理程序,加强对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偷漏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综上所述,政府酒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它关乎公众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酒类行业的发展和健康。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酒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监管,防范各种风险,促进酒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酒类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湘酒产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品牌建设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改善和优化市场环境,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湘酒的市场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和20亿元的白酒生产企业各1家,超过10亿元的啤酒生产企业5家,超过5亿元的黄酒生产企业1家,超过1亿元的葡萄酒生产企业1家,湘酒年产量达到160万千升;培育一批大型酒类经销企业,湘酒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湘酒品牌;全省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进一步规范,湘酒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湘酒企业做大做强2、鼓励骨干企业合理扩大规模。

积极引导全省酒类品牌生产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扩大产能。

鼓励和支持骨干酒类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扩大资产规模,提升竞争优势。

支持有条件的酒类企业开展跨地区投资合作,进一步开发市场,拓展发展空间。

3、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节能减排。

鼓励科研院所和骨干酒类生产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改进酿酒方式,创新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能耗,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的排放,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酒管办(局):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无证经营酒类行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省无证经营酒类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酒类消费安全隐患。

各地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做好组织安排,确保这次查处效果。

二、查处范围
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备案),超范围经营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备案证)或许可证(备案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请各地将查处情况于11月底以前报省酒管办。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

酒类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销售、使用酒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酿酒、烈酒、啤酒、葡萄酒等各类酒类。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相关职责。

第五条有关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与本规定相一致。

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门负责酒类生产的负责人,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留生产相关记录和样品,保证产品的质量可溯源。

第九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料的检测和控制,防止使用不合格原料,确保产品的安全。

第十条生产酒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对所售酒类进行登记备案,包括酒类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已醉酒的人出售酒类。

第十五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酒类知识和销售技能。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饮酒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饮酒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用酒记录,对员工饮酒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酒类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的禁酒宣传和教育,引导员工形成健康的饮酒习惯。

酒类管理法规政策

酒类管理法规政策

酒类管理法规政策酒类批发须知一、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无论以何种价格和数量向经营者销售酒类,均属于从事酒类(含进口酒类,下同)批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市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全省统一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三、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人申领批发许可证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企业填报一个《酒类批发许可证》,且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检查。

五、酒类进口单位应当提供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质量和卫生证明以及进口有关文书。

六、省外酒类产销企业或个人与我省企业或个人联营,或直接向我省市场销售酒类的,应向销售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和进行零售备案登记。

其申领手续、备案程序和管理办法与省内企业、个人相同。

七、从事酒类的展销、促销、新闻发布(含广告)活动,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酒类批发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该批次酒类的质量证明并验收产品质量。

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

九、酒类批发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

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十、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酒类零售须知一、酒类零售者(包括宾馆、酒店、餐馆、酒吧、KTV、夜总会等)都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当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并领取《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且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三、经销散装白酒的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酒类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消费、管理酒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酒类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酒类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酒类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酒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共同推进酒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酒类经营管理第六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准确记录进货和销售情况,确保酒类来源合法、经营过程透明。

第八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遵守酒类广告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九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售的酒类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十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故意违规操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酒类供应和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酒类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做好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保留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便于产品追溯和召回。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七条销售酒类的商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劣质配料酒、过期酒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酒类产品。

各地酒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总表

各地酒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总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 在自治区行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区酒类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 生产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第九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第十一条酒类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及其标识必须 第十四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 第十五条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的生产的酒类商第十五条 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2016-01-07 164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2016-01-07 164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2016-01-07 1642&#160;&#160;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2016-01-07 16:42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文件衡办发〔2015〕19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和《衡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衡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三条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第四条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含酒精类饮料)。

第五条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第六条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红酒、黄酒等。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八条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贯彻执行本办法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坚决杜绝因喝酒致人伤亡等事件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不喝酒、不劝酒,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非法添加物生产酒类产品。

第八条酒类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卫生。

第九条酒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条酒类生产者应当在酒类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酒精度等信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处采购酒类产品。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十八条酒类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九条酒类销售者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处采购酒类产品。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7]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7]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7]4号)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不含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岳阳市商务局是本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

未经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酒类生产。

五、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岳阳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申请许可必需的材料。

六、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

七、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1•【字号】湘价费[2001]30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湘价费[2001]307号2001年12月21日)省经贸委:根据省政府《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2000年第135号省长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酒类管理有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酒类产销管理的套关收费标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审核合格的省内酒类生产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即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200元(含一正二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及公告费)。

二、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批发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50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评审费和公告费)。

三、对经审核合格的酒类零售企业发放《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副本工本费)。

四、对在湖南市场上销售的酒类实行质量审验,并收取质量审验费。

1、质量检验费,根据酿酒工艺和使用原料的不同,分为白酒、啤酒、果露酒三种,质量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分出厂批次进行检验。

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的随机抽样监督检验外,经贸部门的酒类产销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2、审验质量合格的酒加贴质量审验标识,并收取审验标识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市场销售价在50元以下的酒加贴的标识为每枚0.3元,市场销售价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酒加贴标识为每枚0.5元。

加贴质量审验标识光在市场土销售的装量为500ml(或500克)的瓶装名优白酒和果露酒(包括进口白酒和果露酒)中试行。

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至5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至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10000至2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20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

二、没有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60天以上至90以内,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90天以上120天以内,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向社会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120天以上,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

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向社会公告。

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祥述省酒类统制办法样板

祥述省酒类统制办法样板

祥述省酒类管理办法样板省酒类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人民府文号:省人民府令第144号发布日期:1998—5-21执行日期:1998—5—21生效日期:1900-1—1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酒类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露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酒精饮品,**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

第四条**级贸易行主管部门(或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酒类经营的监督管理。

**级轻工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

**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依照**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级人民府应对酒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国家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酒类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酒类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禁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七条酒类生产应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

严禁使用甲醇、酒精、合成酒精和有害健康的添加剂.第八条优质名酒。

优质名酒按有关规定评定。

酒类生产企业联合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标识,统一成品勾兑,确保名酒质量。

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商标酒。

第九条酒类的生产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检测手段等条件,具有熟悉酒类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消防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许可证,在省经贸委统一协调下,由省轻工主管部门**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中白酒生产许可证到国家有关部门领取,其他酒类生产许可证到省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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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2000.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储波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酒类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名优酒类,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促进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酒类的生产和流通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
(三)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酒类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湖南省酒类准产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其理由。

白酒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酒类批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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