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3]177号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经过两年的建设,形成了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北京模式”,向社会开放423个国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仪器设备18148台(套)的科技资源,价值109亿元。

为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支持和技术转移两类服务,2009-2010年共有7000多家企业享受到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研发实验服务,服务合同额达近10亿元。

条件平台的建设工作得到了科技部领导和市领导的充分肯定,为落实刘淇书记及科技部相关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首都科技资源的优势,加强科技资源和科技创新需求整合和聚集力度。

北京市科委2011年将进一步完善条件平台工作体系的建设,拓展领域中心、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和区县工作站的建设,深化条件平台服务业务,为平台成员单位提供四类科技服务,即财政科技支持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金融融资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研发支持服务(测试检测认证、专家咨询培训)、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研发、转让)。

为此,北京市科委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运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研发服务实验基地建设数量,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务实合作”的原则,面向北京地区,征集有较强开放合作意愿与基础、京区科技存量资源丰厚的中央与地方的大学、骨干科研院与企业集团,整建制地申报建立研发实验服务基地。

相关文本详见附件1、2、3,请在仔细阅读附件文件的基础上,如有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号)、《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京发改规〔2021〕9号),我们近期组织了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等领域相关申报技术的专家评审和部门合议,形成了《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7月17日-7月21日。

如有意见,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传真号为55590794,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附件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注:以上技术主要技术特点和应用效果源自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4)是否真实完整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 整提供总公司章程);
(5)是否真实完整提供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是否出具母公司组 织机构图);
(6)是否真实完整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整提供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注:应按要求列出姓名、职称、部门、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 要信息,研发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
(11)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复 印件。
注:清单应列出设备原值、产权属性,并注明仪器设备总原 值。
运行管理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 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 一次。 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 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 场考察。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14年6月
京科发【2014】312号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 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 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科委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实施办法》。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3.用户每次登录系统均需输入注册用户名和口令。登录 系统后,在如下图所示的用户登录框中选择【进入管理 系统】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4.对于初次申请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登录系统成 功后,显示如下操作界面: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认定申 请(如图)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 内向市科委提交复核申请材料。 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提交,重点说明三年建设期间 发展情况。

浅谈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及其作用

浅谈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及其作用

浅谈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及其作用发布时间:2021-07-26T09:46:18.87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3月第8期作者:逯玉成[导读] 在一个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历程中,技术创新始终伴随着企业左右,逯玉成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16前言:在一个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历程中,技术创新始终伴随着企业左右,尤其对实体企业更是如此。

在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并实施后,通过初期资金投入、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也逐渐清晰,无论是位居前列,还是排列后队,要想始终走在行业前方,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是必备条件,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对企业的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尤为重要。

关键词:创新平台企业发展作用1、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介绍1.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归口国家科技部管理,各省科技厅进行日常管理。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抢占全球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突破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构建和完善国家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科技力量。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将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创新战略,统筹考虑区域布局。

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各级政府参与和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

根据功能定位、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不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等两个类别进行布局建设。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从国家层面谋划到落地实施,有几个重要节点:(1)、2017年11月,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明确“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布局建设20家左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中心将重点聚焦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引领产业技术变革方向,影响产业未来发展态势,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领域。

(2)、2020年12月,科技部在京召开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3个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当月,国家首个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北京揭牌成立。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浦华控股有限公司
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工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蓝科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天瑞联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5
2014
86
2014
87
2014
88
2014
89
2014
90
2014
91
2014
92
2014
93
201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4
2014
95
2014
96
2014
97
2014
98
2014
99
2014
100
2015
101
2015
102
2015
103
2015
104
2015
105
2015
106
2015
107
2015
108
2015
109
2015
110
2015
111
2015
112
2015
113
2015
114
2015
115
2015
116
2015
117
2015
118
2015
119
2015
120
2015
121
2015
122
2015
123
2015
124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京质监标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12号)各区县局、分局,各试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13]103号,附件1),下达北京市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原则为2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试点项目任务完成时,市质监局将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附件2)要求,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标委办服务[2011]104号修订,附件3)的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评估。

二、各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等要求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试点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报试点工作,并争取支持。

同时,加强与标准化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交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根据情况给予补助。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相关区县质监局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督促试点单位认真落实任务书确定的计划进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升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条新星计划包括创新新星和创业新星两类,每年开展一次推荐评审工作。

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20%。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新星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3.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4.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占先”和集成电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型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精尖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5.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京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6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

附件2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范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工作,以评促建,推动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体制机制,更多聚集人才、承接项目、产出成果,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

自认定当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与年度报告制度有机结合。

第三条绩效考评重点考察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绩效考评强化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完善以体制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支撑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绩效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借助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社会专业力量,采取第三方考评方式,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评规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等。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绩效考评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为绩效考评提供支持和保障。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绩效考评,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

第二章考评程序第六条市科委定期发布绩效考评通知,并提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和《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绩效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

考评报告中列举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化开发、行业或社会服务、产学研协同创新等业绩,以及论文、专利、标准、奖励等成果应在绩效考评周期内取得,考评报告内容要和历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吻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2016-12-30【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科发〔2016〕77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培育和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见附件1)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见附件2),我局拟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依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2441”高精尖产业体系,企业技术中心新创建工作重点支持领域如下(详见附件6):(一)两个国际引领支柱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

(二)“北京智造”四个特色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三)“北京服务”四个创新链接产业:区块链与先进计算、科技服务业、智慧城市、信息内容消费。

(四)未来前沿产业: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领域、碳减排与碳中和领域、前沿新材料领域、量子信息领域、光电子领域、脑科学与脑机接口领域。

二、基本条件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 download);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bjpta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京交科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科发〔2015〕123 号路政局、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属各交通企业,交通行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市交通行业科技资源,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市交通科技资源,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立项并依据项目合同进行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智能化信息化、节能减排等领域的科技研发和研究应用等类别。

第三条市交通委所属单位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统一纳入市交通委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市交通委所属单位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所申请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部(委)及北京市科技计划的,若另有相关规定,从其管理规定。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绩效和信用管理等。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按照“一级计划,两级实施”的原则,依法管理、分工负责、统筹推进。

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统筹管理。

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及项目计划制定;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项目进行大纲评审、中期检查、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组织推广项目科技成果应用,组织开展绩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科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京科发〔2015〕33号各相关单位:2014-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增设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目前,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已完成两年试行,在试行期内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继续执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北京地区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三、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且申请时未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以上条件、但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京兴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总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驻区职能局:《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新区专题会议及201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设计产业对提升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区发展设计产业的必要性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设计产业是推动实体经济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新区正处于以科技、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做大做强首都二产,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北京“设计之都”和世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国设计瑰谷为品牌,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和设计人才职业化,努力形成企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产业融合效益更加明显、带动实体经济作用更加显著的新局面,推动新区设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市规发[2001]120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市规发[2001]120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须进行专题论证的通知(市规发〔2001〕120号)各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并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同时也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在我委于今年正式实施的《调整规划管理运行机制、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方案》中,对各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规定了:“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和规划意见书各项指标要求相对应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书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批准的专题论证报告2份”。

现就具体操作实施问题通知如下:1.申报的设计方案中,凡建筑控高和建筑性质超出或改变《规划意见书》规定指标的10%以上时,应同时附专题论证报告一式2份。

否则,综合处申报“窗口”不予接收。

特殊情况,需由委领导或主管规划管理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入。

在申报的设计方案中,虽对建筑控高或建筑性质进行了调整,但未超出《规划意见书》规定指标的10%,可按正常程序由综合处申报“窗口”报入,由主管规划管理处室进行研究,发出审定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2.调整建筑控高的专题论证报告应包括:提出变更的理由、依据、可行性及变更后产生的影响和对策等文字说明,建设项目周围不少于300米半径范围内现状建筑高度图、视线和景观分析图、沿街立项图等图纸材料。

凡位于文物建控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旧城区和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控高调整幅度超过一个档次(建筑控高共分原貌保护区、9米、12米、18米、24米、30米、45米、60米、80米和100米十个档次)的建设项目,其专题论证报告还应另附包括周围环境在内的1:1000工作模型或透视图、照片或多媒体表现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北京市设计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服务能力较强、队伍建设完备、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北京市先进地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
位。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

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独立的设计部门或机构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三)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共计不低于10项。

第八条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市科委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交。

(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
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科委对已认定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复核表》报市科委。

经市科委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调整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市科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市科委通过相关政策手段,支持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