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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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
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和方法,组织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计划,指导和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和发布环境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采取减排措施,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20条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确保其有效性。
第21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第22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23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方案,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24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积极参与生态恢复和保护。
第25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26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
扩展内容: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 附件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样本
- 附件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
- 附件三:环境污染防治计划示范
- 附件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范本
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环境保护法:中国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
- 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及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的评价和预测。
- 环境质量监测: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 环境污染防治:通过减少、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