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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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 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

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 级。

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1. AIS-A级船载设备检查要求1.1 安装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如船舶已配备,是否有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其次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签注,检查时注意核对设备型号。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查看电源联接情况,该设备应由主电源供电,另外还接入应急电源。

检查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李奥,徐硕,王宇,郭宇东,王振洲摘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管理工作对于提高海上遇险搜救效率、保障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背景与现状,针对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号码备案信息与船舶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问题,围绕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监管措施及技术服务保障等方面,分析论述了当前管理工作中的隐患和不足,提出了解决方案及管理对策,以期加速形成渔船MMSI合规编制和使用的局面。

关键词:渔业安全生产;MMSI;海洋渔船管理;管理对策中图分类号:F326.4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2020)02-0053-05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ier,简称MMSI)由一列9位数字组成,用于识别通信双方身份、发送遇险求救信号等[1]。

当渔船在海上遇险时,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搜救单位可以迅速查找船舶身份信息,以便组织搜救。

近年来,随着各地渔船通导装备建设,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IS)设备在渔船上的普及率有了较大提升。

MMSI作为该设备发送遇险信息的唯一标识,已经成为渔船水上安全通信和遇险搜救的重要信息和宝贵资源。

然而渔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应急救助过程中多次发现,MMSI备案信息与船舶实际身份信息不符。

这一问题导致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不能准确核实船舶信息,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浪费,更延误了海上救援的宝贵时机。

同时,一些非法越界捕捞渔船、“三无”、“套牌”渔船,甚至包括一些证件齐全的合法渔船受利益驱使,利用在设备中乱写或盗用码号的方式逃避监管,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加强渔船MMSI管理工作,确保MMSI备案信息和船舶实际身份信息准确对应不仅能提高安全应急救援效率,降低渔船航行作业风险,也能有效遏制渔船违法现象,提高渔政执法效率。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国无管(1996)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日常应用及故障处理发表时间:2018-12-12T16:59:43.6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陈建壬[导读] AIS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工作在VHF海上频段的船舶和岸基广播数据传输系统。

广州中海电信船舶通信导航中心 AIS设备简介 AIS (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工作在VHF海上频段的船舶和岸基广播数据传输系统。

它是一种可在船与船之间以及船与岸之间交换数字信息的新工具;它能把船舶信息如船名、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位置、航向、航速等自动发送到其他船上或岸上,以快速的更新率,处理多路通信,并使用自控时分多址联接(SOTDMA)技术来满足通信的高密度率,保证了船对船和船对岸操作的可靠和实时性能。

AIS在船上配置,作为雷达的补充,用作船舶之间避碰和自动交换信息的重要助航工具。

是一个辅助的船舶航行信息源,利用基站AIS 收集和交换船舶航行等有关信息的功能,可使VTS ( Vessel Traffic Service)改善和加强对船舶交通的服务管理功能,可使港航部门获取有关船舶的装载货物、航行计划、实际位置等信息。

配置AIS的目的是为了自动船舶识别、避免船舶碰撞、协助目标跟踪、减少话音报告、简化信息交换并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了解船舶交通状况。

此外,AIS还可在岸基船舶交通监视管理、海上搜救、海上防污、数字航标、航运管理和物流、航标和搜寻救助等方面应用。

AIS设备组成 AIS设备是一种工作在VHF频道上的自动船载广播式应答器。

它能周期地自动广播和接收船舶的静态、动态和与航行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岸与船之间和船与船之间的信息传递,对周围的船舶进行识别、监视和通信。

它主要由以下单元组成(如上图)。

1、鞭状VHF天线和GPS/DGPS天线单元。

2、收发应答器及信号连接单元。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办字[2011]1号关于指配“永星89”等188艘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永星89”等188艘船舶符合部令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同意指配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配“永星89”等188艘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见附表)。

二、有关上述船舶的船舶电台执照变动等事宜,请按规定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船舶在水运生产中,应严格遵守《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通信畅通。

此函。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章)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附表:“永星89”等188艘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海上移动通船名呼号船舶隶属单位信业务标识412764290 永星89 BLA V9宁波永正海运有限公司412206001 中国渔政21505 绥中县渔政管理局412206002 辽丹渔26289东港市吉富渔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吉富渔业有限公司412206003 辽丹渔26302南通稳强疏浚打捞有限公司412361590 稳强6412378520 振半潜1号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412420422 金海824浙江恒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412764310 恒强7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412592690 利通浦3江西九江恒祥海运有限公司412570880 恒祥168412500244 桂远渔60005北海国发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北海国发远洋渔业有限公司412500245 桂远渔60006安徽中润海运有限公司412553750 安润达 BEEM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412420423 金海898412330590 航顺3号青岛航顺船务有限公司412330610 航顺5号青岛航顺船务有限公司412330620 航顺6号青岛航顺船务有限公司412330630 航顺7号青岛航顺船务有限公司412330640 航顺9号青岛航顺船务有限公司岱山县衢山镇龙潭村村民委员会412420424 浙岱渔03598岱山县高亭镇山外村经济合作社412420425 浙岱渔运1576岱山柯鱼人渔业专业合作社412420426 浙岱渔运3215412502750 希望68北海富茂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412501480 新海信139上海波洋油品运输有限公司412376420 波洋1 BILJ412303020 渤运 BFAM2天津渤海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412208180 交工78 BAKD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412208190 连引3412208210 连引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412378530 集海达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412378540 集海通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淳县阳江镇张根全413763688 宁东湖755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汪胜413768606 台联818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曹继兵41376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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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机818海安县第一航运有限公司413772636 海安机00029413772637 苏盐城货090126东台市东联航运有限公司413772638 豫周长顺636周口市长顺航运有限公司俞柏领413772639 一代天骄奉节县开源船务有限公司阜宁县第八航运公司413772641 阜宁机07117东台市东航运输有限公司户理平413772642 盐城机20398413772643 苏盐城货083936建湖县恒通航运公司413772644 苏兴隆机50029 兴化市兴隆运输有限公司姜堰市俞垛运输公司413772645 俞垛机3037安徽省庐江县润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413772646 皖庐江货1222413772647 宏淮8蚌埠市东方航运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航运有限公司413772648 宏淮9湖北鸿远船务有限公司徐志勇413772649 伟伦868413772651 江淮油266蚌埠市江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413772652 洲城油101新建县新联航运公司熊一伙413772653 赣南昌货1106413772654 四航机6088姜堰市第四航运公司靖江市航运公司413772655 靖航油1668。

1船舶电台管理1

1船舶电台管理1

1、电台的呼号
(1)江、海岸电台的呼号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 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不为 “0”或“1”)。 例如:4PB:斯里兰卡科隆坡海岸电台 9VG:新加坡海岸电台 XSG:上海海岸电台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XSV: 青岛海岸电台 XSQ: 广州海岸电台 XSA2: 南京江岸电台 XSG26:上海海岸电台 (8487KHZ) VRX: 香港海岸电台 国际电信联盟(ITU)分配给我国 海岸电台的呼号为 XSA ~ XSZ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四、交接班制度
1. 文件、资料 2. 通信设备情况
3. 备件、物料等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第二节 电台的分类与标识
一、通信业务划分 水上移动业务 水上卫星移动业务 港口操作业务 船舶移动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7. 8. 9.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二、保密制度
1. 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通信内容。 2. 不在通信设备上谈论机密事项,密电不应经国 外台、站转递。 3. 无线电室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 外带、摘抄,如有遗失,立即上报。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三、通信纪律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2)船舶电台的呼号
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和 “1”出外)
例如: BBQD: M/V YUQIANG “育强轮”中国 P3GJ5: M/V TRADE HOPE “易望轮” 塞浦路斯 国际电联(ITU)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的 呼号为:BAAA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

航运公司国内强制性规定清单法律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84年1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64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修订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6号公布 2009年5月1日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同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发布 2000年4月1日生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002年11月1日生效)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3]202号 1983年12月29日发布并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3]202号 1983年12月29日发布并生效)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34号 1985年3月6日发布 1985年4月1日实施)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1989]34号发布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3日交通部令[1990]第14号发布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1993]109号发布并生效)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28号发布实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1994]第155号发布 1995年1月1日生效)1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1995]第175号发布并生效)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1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7)107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20011第335号发布 2002年1月1日生效)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国务院令[2002]344号2002年3月15日生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发布 2002年8月1日生效)船舶及公司管理20.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1988年7月5日交通部令[1988]2号发布 1988年8月1日生效)21.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1990]26号发布 1991年7月1日生效)22.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发布 1991年7月1日生效)2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1992]40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2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1992]41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2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1993]3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26.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发布 1995年2月23日 1995年5月1日生效)27.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1995]230号 1995年8月3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28.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1号 1996年1月1日生效)29.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1996]13号发布 1997年6月1日生效)3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997年9月24日交通部令[1997]9号发布 1998年5月1日生效)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5号发布 1998年3月1日生效)32.关于降低我国船舶在国外滞留率原则意见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7]878号 1997年12月29日)33.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率的若干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68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生效)3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18号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18号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586号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3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2000]47号发布 2000年5月1日生效)36.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l号 2000年2月22日)37.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0]93号 2000年2月23日)38.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试行)(海事局海安全字[2000]783号 2000年10月18日颁布 2000年10月31日实施)39.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802号 2000年11月1日)40.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发布实施)41.关于加强液化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0]587号 2000年11月9日)4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号发布 2001年2月14日)43.关于做好配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工作的通知(海安全字[2001]152号 2001年3月19日)44.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1号2001年3月29日)45.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海事局海法规字[2001]180号 2001年4月2日公布 2001年4月20日施行)4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2号发布 2001年4月9日)4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3号 2001年7月12日)48.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1]430号 2001年8月6日)49.关于装配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有关事宜的通知(海安全字[2001]52l号2001年8月30日)50.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 2001年10月11日)51.关于开展对客滚船VDR安装实施检查的通知(海安全字[2002]152号 2002年4月1日)52.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2002年5月30日发布 2002年7月1日实施)货物载运、防污染管理53.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港监字[1981]2060号 1981年10月29日颁布 1982年1月1日生效)5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交水监字[1983]860号 1983年4月12日颁布并生效)55.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交通部交劳字[1986]62号1986年1月29日颁发 1986年6月1日生效)56.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水监字1986)148号 1986年11月18日颁布 1987年1月1日生效)57.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交通部交海字[1987]261号 1987年4月22日)58.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交海字[1988]275号 1988年4月22日)59.外贸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监督管理规定(港监字[1991]304号 1991年12月9日颁布 1992年1月1日生效)60.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 1993年11月8日颁布 1994年1月1日生效)6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 1996年4月16日发布 1996年5月1日生效)6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10号发布 1996年12月1日生效)6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字[1999]122号 1999年3月18日颁布1999年7月1日生效)6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2000]第9号发布)65.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2000]第10号发布)航行及通信管理66.海上雾中航行规则(交通部交督于字[1957]225号文发布 1957年6月11日)67.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交通部交督于字[1957]第339号文发布 1957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交通部交船监字[1976]1302号 1976年11月15日 1977年6月1日生效)69.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年4月1日(81)交信字350号)70.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交通部交海字[1987]617号 1987年8月27日)7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 1992年1月1日生效)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 1993年2月1日生效)7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交无委发[1993]201号 1993年3月8日 1993年7月1日生效)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3年3月24日交通部令[1993]1号发布 1993年7月1日生效)75.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1993]7号发布 1994年3月1日生效)76.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1997]第5号发布 1997年10月1日生效)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生效)78.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 2001年4月13日 2001年6月1日实施)79.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2001]第10号公布)80.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令[2002]5号发布 2002年10月1日生效)船员管理8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1984年6月27日颁布 1985年1月1日实施)(已废除)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令[1989]7号发布 1989年12月1日实施)8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2年4月7日交通部令[1992]34号发布 1993年1月1日生效)8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号 1996年6月20日)85.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港监字[1996]164号 1996年7月3日颁布 1996年8月8日生效)8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 1997年5月21日颁布 1997年6月1日生效)87.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206号 1997年7月9日颁布并生效)88.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港监字[1997]221号 1997年7月22日)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令[1997]11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生效)90.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9号 1997年10月28日颁布并生效)9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3号发布实施)(已废除)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997]14号发布 1998年8月1日生效)93.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海事局海船员字[1999]539号 1999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94.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交通部交海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2l日发布实施)95.关于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任职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海发[2000]号 2000年3月7日)96.关于加强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2000]120号 2000年3月8日)9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0]779号 2000年10月13口颁布实施)98.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事局海船员字[2001]168号 2001年3月23日)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2002年1月21日)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事局海船员[2002]88号 2002年2月27日颁布实施)二、国内相关建议性规定清单1.海图作业试行规则(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2.日志记载试行规则(1965年7月1日交水督(65)陶字第9号)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 1994年2月17日发布实施)4.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港监字[1997]337号 1997年9月26日)5.《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编写指南(港监字[1997]338号 1997年10月6日)6.《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发证程序及注意事项(港监字[1997]338号 1997年10月6日)7.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编制指南(海事局海安全字[2000]146号 2000年3月14日)8.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1年4月13日)。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

AIS在海事智能信息化监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探讨刘政训;张海博【摘要】随着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在船舶上的广泛应用,AIS设备已然成为海事主管机关跟踪和掌握船舶动态最主要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船舶AIS设备在实际应用中显现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AIS的身份信息与实船完全不符、单一船舶有多重AIS身份、多艘船舶拥有同一个AIS身份等多样的问题.因此,海事部门作为主管机关有责任不断优化管理理念,探索更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杜绝船载AIS信息混用的现象,规范船载AIS设备的使用,提高AIS高质量数据的应用,持续推动智慧海事发展,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4页(P45-48)【关键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智慧海事;信息应用【作者】刘政训;张海博【作者单位】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5.7一、船载AIS设备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2017年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之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辖区船舶的动静态信息的主要手段转移到船舶AIS设备系统上,相关海事智能船舶指挥系统、监控系统和搜救系统的建立和使用都要依赖船舶AIS信号的正常使用和捕获。

目前,船舶AIS 系统已经成为海事管理机构跟踪掌握辖区船舶动态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因此船舶正确使用和显示本船的AIS信息在智慧海事系统建设中起到关键作用。

可以想象,如果在一个辖区内有部分船舶没有正确使用或显示本船的AIS信息,特别是船舶身份信息的话,那对整个辖区船舶监管系统会造成多大的混乱,甚至可能引起整个系统失控。

“A”船不是“A”船而是“B”船、“内河船”不是“内河船”而是海船、“渔船”不是“渔船”而是商船、甚至“船”不是“船”而是一个“渔标”,这些混乱的情况都取决于船载AIS设备静态信息的是否准确的输入和显示。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中国无线电协会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中国无线电协会

四、水上移动标识码的思考
加大宣传力度
各方应对MMSI大规模成系统的进行宣传。尤其对 渔船和小型、个体船舶,让船舶经营者充分认识到 MMSI对安全航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今后,我们会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通过网络、 杂志、印制宣传画等方式加强对MMSI的宣传。提高船 舶经营者认识,积极主动配合这项工作。
3、MMSI的组成
根据国际电联《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 用》(ITU-R M. 585-5)规定 船舶电台标识码的组成:MIDXXXXXX 船舶电台群呼标识码: 0MIDXXXXX MID为国家代码,X为0-9的任意数字
中国的MID为:412、413、414
一、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作用及组成
没有消除MMSI的意识: 当船舶买卖、变更时不同时注销、变更MMSI
信息; 紧急示位标(EPIRB)报废时,随意丢弃,又
不清除MMSI信息,造成设备持续误报警; 由于对设备的不熟悉,当发生误报警时不知
道如何消除;
三、水上移动标识码的现状及问题
随意在设备上更改MMSI信息:
为规避船舶管理部门的监管,个别船舶在 AIS设备随意更改、设置MMSI及静态信息的现象 。造成与数据库不符现象。
海岸电台标识 格式为00MIDXXXX,并建议
a) 00MID1XXX
海岸无线电台
b) 00MID2XXX
港口无线电台
c) 00MID3XXX
引航无线电台
航空器(用于水上搜救)标识格式为111MIDXXX,并建议
a) 111MID1XX
固定翼飞机
b) 111MID5XX
直升飞机
助航AIS标识 格式为99MIDXXXX,并建议
MMSI在水上应用的现状和思考

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_海上无线电(GMDSS)通信业务

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_海上无线电(GMDSS)通信业务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1CHAPTER 2ship station management第一章船舶电台管理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2第一节无线电人员守则 值班制度保密制度通信纪律交接班制度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3第二节电台的分类与标识Categories and Identifications of Radio Station一、电台的分类(Categories of Radio Station)1、电台的定义: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一台或多台发信机(transmitter)或接收机(receiver),或发信机与接收机(transceiver)的组合称为电台。

2、从业务种类出发,GMDSS 中涉及的通信业务有:水上移动业务,水上卫星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船舶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4按安装地点分,水上移动业务中有:船舶电台(ship station )、海岸电台(coast station )、港口电台和航空器电台等;水上卫星移动业务中有:船舶地球站(ship earth station )、海岸地球站(coast earth station )、网络协调站(network coordinate station )等。

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5由国际电联(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分配的用于识别移动电台和海岸电台的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称为呼号。

1.江、海岸电台的呼号由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组成。

字符可以是字母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

二、电台的呼号( Call Sign)例:2. 船舶电台的呼号2009/11/30Produced by Tangxuhong 8对仅设置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其呼号由两个字符(若第二个是字母)后加四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加四位数字(紧接着字母后面的数字0,1除外)组成。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4•【文号】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江、海岸电台和悬挂中国国旗的各类船舶电台,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报警装置,并在水上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部无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部无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简称ID码)是由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一列九位数字组成,能独特地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

它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船舶电台标识。

(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

(三)海岸电台标识。

(四)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

第五条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各类船舶电台,必须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并经交通部无委会批准。

海岸电台标识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由交通部无委会统一指配。

交通部无委会应将这些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申请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或)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程序为:(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二),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资源的管理——国际电联ITU-R M.585-4标准解读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资源的管理——国际电联ITU-R M.585-4标准解读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资源的管理——国际电联ITU-R
M.585-4标准解读
胡菠;王智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是水上无线电台的一项主要身份识别信息,在遇险搜救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际电信联盟高度重视这一有限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并为此制定了技术建议书.文中介绍了我国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的背景和现状,并通过分析水上通信技术及搜救作业新需求,对最新修订的ITU-R M.585-4技术建议书进行了解读,包括建议书的范围、总体要求,对船舶电台的标识码、海岸电台的标识码、参与搜救飞行器电台的标识码、AIS助航设施的标识码和母船救生筏通信设备的标识码分配和使用规则,以及对号码资源进行保护和重新启用的方法等.最后,文章提出了我国标识码管理适应新建议书规则及普及宣贯有关知识和政策的工作计划.【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胡菠;王智
【作者单位】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100011;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10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5.75
【相关文献】
1.ITU-R卫星移动通信标准--整合移动业务的动力 [J], 金秀英
2.国际电联(ITU-R SG 7)会议消息 [J], 陈洪卿;
3.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资源的管理——国际电联ITU-RM.585-4标准解读 [J], 胡菠; 王智
4.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J], 薛珂;陈弘扬;叶淋美
5.我国CDR数字音频广播系统正式获批成为国际电联ITU-R标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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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海事局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海船舶[2008]186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海事局关于做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08]186号)各直属海事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以下简称“MMSI”)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的一列九位数字码。

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可以迅速查找船舶及其所属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

因此,船舶配备MMSI码并确保其与船舶实际情况随时保持一致对于提高船舶海上遇险搜救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船公司重视不够,管理措施不到位,MMSI码存在信息缺失、一船多码或船码不符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船舶使用MMSI的管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督促船公司做好MMSI码证书的申请和核发工作为规范MMSI的管理,我部于2007年11月下发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无委发[2007]654号,下称实施细则),对MMSI适用船舶范围、《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MMSI码证书)申请、使用、核发以及完成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船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或更换《MMSI码证书》(网址,联系电话:************)。

各直属海事局要对落实实施细则做出具体部署,将该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各船公司。

要进一步明确船公司的责任,要求其迅速摸清本单位须办理和更换《MMSI码证书》的船舶数量,责成其明确完成时间。

各单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决定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层级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事项自2019年6月1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的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6月1日前已提交的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交各相关海事机构办理,用户无需重复提交。

用户申请可选择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任一方式进行。

在线申请可直接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无需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交,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请递交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船舶执照核发服务指南》、《船舶识别码核发服务指南》可登录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

二、受理机构用户应向船籍港属地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业务咨询可关注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网站或向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电话咨询。

三、其他事项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海事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过期视为无效证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什么是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船舶电台标识由九位数字组成,其通用结构为:MIDXXXXXX,其中:1.MID为海上识别数字,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分配,中国大陆使用的为412、413。

2.X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3.以0结尾的船舶电台标识表示船舶通信为了自动接入陆地公众交换网。

4.以非0结尾的船舶电台标识表示船舶通信只要求数字识别。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作用当航行在海上的船舶发生海难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RCC)通过收到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可以在第一时间从标识码数据库中找到遇难船舶的船公司、本次航行的有关资料,根据这些信息可以迅速制定相关的营救方案、调动营救力量、通知相关人员。

如果船东在进行二手船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种类、更换406示位标或无线电通信设备后,没有及时变更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注册信息,则该船一旦发生海难事故,由于报警信息与注册信息不相符,将给海上搜救行动带来很大困难,搜救中心将要花费很大的力量去寻找船公司、确定遇险性质,造成营救时间上的延误,给遇难船舶和船员带来极大的危险;给船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人员生命和物质上的损失。

那些船舶需要配置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凡悬挂中国国旗且具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VHF DSC 156MHz-174MHz)、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MF/HF DSC 2MHz-30MHz)、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它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都应配置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并持有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一致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登船进行例行检查。

如何办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情况,分别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和公告栏中公示,申请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ITU-RM586建议书-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

ITU-RM586建议书-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

ITU-R M.585-6 建议书(01/2012)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M 系列移动、无线电定位、业余和相关卫星业务ii ITU-R M.585-6 建议书前言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卫星业务等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合理、平等、有效、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不受频率范围限制地开展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议书。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规则和政策职能由世界或区域无线电通信大会以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研究组的支持下履行。

知识产权政策(IPR)ITU-R的IPR政策述于ITU-R第1号决议的附件1中所参引的《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

专利持有人用于提交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的表格可从http://www.itu.int/ITU-R/go/patents/en获得,在此处也可获取《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和ITU-R专利信息数据库。

ITU-R系列建议书(也可在线查询http://www.itu.int/publ/R-REC/en)系列标题BO 卫星传送BR 用于制作、存档和播出的录制;电视电影BS 广播业务(声音)BT 广播业务(电视)F 固定业务M 移动、无线电定位、业余和相关卫星业务P 无线电波传播RA 射电天文RS 遥感系统S 卫星固定业务SA 空间应用和气象SF 卫星固定业务和固定业务系统间的频率共用和协调SM 频谱管理SNG 卫星新闻采集TF 时间信号和频率标准发射V 词汇和相关问题说明:该ITU-R建议书的英文版本根据ITU-R第1号决议详述的程序予以批准。

电子出版2012年,日内瓦ITU 2012版权所有。

未经国际电联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ITU-R M.585-6 建议书1ITU-R M.585-6建议书*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1982-1986-1990-2003-2007-2009年-2012年)范围本建议书为各主管部门指配和维护水上移动业务的标识资源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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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12.24
【实施日期】199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3年第7号)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江、海岸电台和悬挂中国国旗的各类船舶电台,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报警装置,并在水上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部无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部无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简称ID码)是由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一列九位数字组成,能独特地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

它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船舶电台标识。

(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

(三)海岸电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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