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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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修复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 11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中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全县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现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仅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信用网站同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在最高级别信用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二、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协同修复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0630

信用协同修复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0630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用户手册V1.0版本2019年6月30日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用户手册目录1.1编写目的 (3)1.2范围 (3)1.3参考资料 (3)第二章功能介绍 (4)2.1系统简介 (4)2.2业务流程 (4)2.2.1 提交修复申请 (4)2.2.2 初审 (4)2.2.3 复审 (5)2.2.4 终审 (5)2.3功能菜单 (6)第三章操作说明 (7)3.1修改密码(首次登陆) (7)3.2{修复申请 (7)3.2.1 现场修复申请功能说明 (7)3.2.2 操作步骤 (7)3.3初审 (11)3.3.1 功能说明 (11)3.3.2 操作步骤 (11)3.4复审 (13)3.4.1 功能说明 (13)3.4.2 操作步骤 (13)3.5终审 (16)3.5.1 功能说明 (16)3.5.2 操作步骤 (16)3.6修复草稿管理 (18)3.6.1 功能说明 (18)3.6.2 操作步骤 (19)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用户手册3.7我的修复记录 (19)3.7.1 功能说明 (19)3.7.2 操作步骤 (19)引言1.1 编写目的指导参与修复审核的相关用户正确使用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以下简称“信用协同修复系统”)的功能。

1.2 范本文件目标读者为信用协同修复系统的后台审核用户。

1.3 参考资料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5.国家发改委更新调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6.《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GB/1.1-2009)第二章功能介绍2.1 系统简介实现对企业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地方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在线协同审核,并向地方用户提供已修复结果的下载及实时修复进度查询等功能。

信用修复流程及申请材料模板-信用江西

信用修复流程及申请材料模板-信用江西

“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信用修复流程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和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由“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二、受理申请。

信用修复机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由信用修复机构向省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三、数据处理。

信用修复机构应及时将同意修复的信用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逐级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撤销该数据公示,或标注“已整改到位,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注: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归对社会法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需准备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表两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3.经办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4.“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份;5.信用修复承诺书两份;6.信用修复决定书一份。

相关材料在网站提交扫描件后,原件需通过邮政EMS(其它快递拒收)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西五209室信用中心。

申诉成功后,请于三个工作日后在“结果查询”中查看申诉反馈内容及处罚记录修复结果。

如有疑问,请拨打江西省信用中心异议申诉平台咨询电话: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惠州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

惠州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

惠州市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
信誉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誉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环境,爱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信誉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置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公共信誉治理系统信誉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惠州市公共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及信誉网站(以下简称“信誉平台”)开展信誉修复的处置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誉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按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排除不利阻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誉平台对所归集的信誉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进程。

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再也不列为公布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以为各级信誉平台的信息归集、保留、共享、公布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依照异议信息处置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信用协同修复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0630

信用协同修复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0630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用户手册V1.0版本2019年6月30日目录1.1 编写目的 (3)1.2 范围 (3)1.3 参考资料 (3)第二章功能介绍 (4)2.1 系统简介 (4)2.2 业务流程 (4)2.2.1提交修复申请 (4)2.2.2初审 (4)2.2.3复审 (5)2.2.4终审 (5)2.3 功能菜单 (6)第三章操作说明 (7)3.1 修改密码(首次登陆) (7)3.2 修复申请 (7)3.2.1现场修复申请功能说明 (7)3.2.2操作步骤 (7)3.3 初审 (11)3.3.1功能说明 (11)3.3.2操作步骤 (11)3.4 复审 (13)3.4.1功能说明 (13)3.4.2操作步骤 (13)3.5 终审 (16)3.5.1功能说明 (16)3.5.2操作步骤 (16)3.6 修复草稿管理 (18)3.6.1功能说明 (18)3.6.2操作步骤 (19)3.7 我的修复记录 (19)3.7.1功能说明 (19)3.7.2操作步骤 (19)引言1.1 编写目的指导参与修复审核的相关用户正确使用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系统(以下简称“信用协同修复系统”)的功能。

1.2 范围本文件目标读者为信用协同修复系统的后台审核用户。

1.3 参考资料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5.国家发改委更新调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6.《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GB/1.1-2009)第二章功能介绍2.1 系统简介实现对企业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地方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在线协同审核,并向地方用户提供已修复结果的下载及实时修复进度查询等功能。

税务信用评级修复指引

税务信用评级修复指引

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指引(一)信用修复条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2、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1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2、符合条件1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信用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然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信用问题,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在会对个人和企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对信用记录进行管理和修复。

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背景和作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政府建立和管理的综合性信用信息平台,旨在记录和管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

通过该系统,官方机构可以收集和归档用户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税收记录等。

这些信用信息对于决策者、金融机构、雇主等在进行合作或交易时提供了参考依据。

然而,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并非一成不变,难免会遇到一些不良信用记录。

这可能是由于支付问题、逾期还款、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

不良信用记录将严重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信誉和发展。

因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了信用修复的功能,旨在帮助个人和企业改善信用状况,恢复信誉。

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的基本流程和方法1. 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还款证明、行为改正证明等。

2. 信用修复审核: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会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信用记录、还款情况、行为改变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3. 信用修复实施:一旦信用修复申请被批准,相应的信用修复工作将得以实施。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会更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删除或标记不良信用记录。

4. 信用修复效果评估:一段时间过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对个人或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的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将主要根据修复期间内的还款和行为表现等因素来判断。

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的注意事项1. 积极改善信用记录:在进行信用修复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应该积极改善自身的信用记录。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商务活动的核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体或者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对于已经产生失信行为的个体或者企业而言,如何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1. 坦诚说明失信行为我将如实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自己的失信行为,并对原先的错误做出深刻剖析和反思。

积极接受监督和处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我将认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有需要,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增强自身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以杜绝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3. 整改失信行为我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再出现同类失信行为。

并主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4. 主动修复信用信息我将积极主动向相关信用管理机构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修复信用信息的声明,公开宣誓坦诚向公众承诺不再犯此类失信行为,并接受公众监督。

5. 用实际行动赢得信任我将以最诚恳、踏实的态度,用实际行动履行诚信承诺,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

6. 培养自我约束能力我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培养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7. 接受社会监督我将以开放、透明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道义的绑架,认真对待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反馈,努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以上所述,是本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将以最坚定的信念、最诚挚的态度履行承诺,恪守信用原则,筑牢信用基石,努力恢复信用,以实际行动为自己的信用行为进行全面且持久的修复。

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希望广大社会成员给予我的修复信用以及重建社会信用的理解和支持。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们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12日附件: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1—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

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

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信用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信用也会遭受损失,如何进行信用修复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从标准和流程两个方面探讨企业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采用违法手段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广告等不良行为来恢复信用。

2.诚信守信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过程中,必须真诚守信,不能再次出现不良行为,否则不但无法恢复信用,还会进一步破坏信用。

3.积极主动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过程中,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全力恢复信用。

4.持续改进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过程中,必须持续改进,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质量,才能真正恢复信用。

二、企业信用修复的流程企业信用修复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信息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前,首先要收集相关信息,了解信用损失的原因和程度,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和修复标准。

2.分析问题企业在收集信息后,要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信用损失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进行修复。

同时,也要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3.制定计划企业在分析问题后,要制定信用修复计划,明确修复目标、时间、责任人等。

同时,也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实施计划企业在制定计划后,要按照计划实施,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全力恢复信用。

同时,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5.监测评估企业在实施计划后,要对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三、企业信用修复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信用修复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诚信守信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过程中,必须诚信守信,不能再次出现不良行为,否则不但无法恢复信用,还会进一步破坏信用。

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

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企业信用修复收费服务方案

企业信用修复收费服务方案

企业信用修复收费服务方案一、服务目标企业信用是企业的重要资产,良好的信用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合作伙伴。

然而,一旦企业的信用受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的目标是通过专业的方法和手段,帮助企业恢复良好的信用,重建企业形象,解决企业信用受损所带来的问题,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

二、服务内容1. 企业信用检测与分析首先,我们会对需要修复的企业进行信用检测与分析,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信用现状,找出信用受损的原因,确定需要修复的重点。

2. 信用修复方案制定根据企业信用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制定个性化的信用修复方案,包括修复的时间节点、修复的方式方法、修复的目标和指标等,确保修复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信用修复执行在信用修复方案确定后,我们将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全程跟进执行信用修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修复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体系等。

4. 信用监控与跟进信用修复完成后,我们将进行信用监控与跟进,确保企业的信用不再受损,持续维持良好的信用,为企业提供长期的信用保护。

三、服务收费方式1. 服务定价我们的收费方式根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照项目的阶段性完成来确定收费标准。

2. 服务收费方式服务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付费、阶段付费或者后付费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来进行调整,保证服务收费的合理与公平。

四、服务保障1. 专业团队我们的团队有丰富的信用修复经验和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信用修复服务。

2. 保密协议我们将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信用信息不会外泄,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3. 服务监督我们将对信用修复的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向客户提交工作进展和成果报告,确保客户对我们的服务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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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

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1—
二、职责分工
(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

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2—
(三)后续处理。

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省或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

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平台工作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省平台工作机构由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承担。

市相关工作由各市信用办指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六)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

国家
—3—
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4—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5—
说明:本表通过“信用广东”网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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