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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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8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那么〔二〕统计范畴和要紧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治理和公布二、报表名目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形表〔六〕吸取外商投资评判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那么一、总说明〔一〕总那么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取外商投资情形,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治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淮北市商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2004.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7.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3.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2001.1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1996.12.1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6.16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8.1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5.1规章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2004.7.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法(暂行)商务部2005.4.13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7.1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5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1.1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2005.3.1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1.18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1.19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4.110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1.11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2005.10.11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10.11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1.114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1.11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7.5.116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7.7.11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1.1518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等2006.10.1519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20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 24项)行政许可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邯郸市招商优惠政策

邯郸市招商优惠政策
第五条、客商与本市亏困企业合营改造,经双方商议约定经营期限内,客商分红比例可高于实际投资额的比例应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
第六条、本市现有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折价作为投资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合营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境外客商与本市现有企业进行合营改造,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科技、文教、体育、卫生、培养人才及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为本市捐建公共设施,关心本市市政,除授予“荣誉市民”外,还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为捐建的公共设施命名。捐赠额在30万美元以上者,市政府将为其树碑,以纪念其为我市人民所做的贡献。
邯郸市引荐海外资金和介绍外经合作项目奖励办法
24、除法律授权和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
2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本市长期居住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资格。
26、海外侨胞和港澳台胞在本市投资额达到30万美元的,可将其在农村的亲属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为其优先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在所投资的单位就业。
15、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16、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国家规定统一经营商品除外),也可以委托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以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商务部年月日附件1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一、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宛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1.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畜牧局。

2.将煤炭市场监管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散装水泥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商务领域监管职责特别是内贸流通领域监管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责。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职责。

3.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4.成品油油库新建、搬迁、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点)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有关政策性措施。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商资函[2003]642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2003年11月3日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

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关联方业务往来定价审核报告

关联方业务往来定价审核报告

关联方业务往来定价审核报告**鉴字[20**]第***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接受委托,于20**年*月**日至*月**日,对贵公司20**年度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年*月*日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整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

股东(发起人):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F公司成立日期:19**年*月*日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股东(发起人):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A公司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F公司是根据**市**区对外经济合作委员会**区经发****文件批准成立,由原G公司增资扩股后组建。

“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商务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县商务局(挂外商投资管理局牌子),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县商务工作。

一、主要领导党组书记、局长:建立党组成员、副局长、外商投资管理局局长:景辉党组成员、副局长:黎丰禄党组成员、副局长:习保平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天敏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成茂外商投资管理局副局长:坚顺二、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全县相应的商务发展规划及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

拟定全县市场监管的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4、研究起草全县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起草促进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商业网点、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审核;协调指导茧丝绸行业发展;负责管理全县成品油市场,指导加油站(点)的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中的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组织协调煤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典当、租赁、散装水泥、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旧货、美容美发、洗染业等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5、负责申报县企业的对外经营权;组织、指导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鼓励外贸出口的一系列政策和有关鼓励政策中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稽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转报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9〕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贸出口总值力争比上年实绩有所增长、新签合同利用外资额力争继续有恢复性增长和实际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为130亿美元的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作为1999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有的地方仍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必须改变。

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等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继续实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的办法,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

1999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对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含5%),或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省属国有外经贸公司和省属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

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实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11-17【生效日期】2004-1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1997.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市外经贸委1997年5月29日)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首都资源优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符合首都特点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在北京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者独资高新技术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经市科委认定,并每年复审一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延误。

银行要优先给予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海关要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待遇;有关部门要简化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境手续,核定适当人数,办理一至两年内多次往返批件;企业根据境内外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国内分支机构或者海外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外经贸委要优先办理审批申报手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市经委、市供电局、市公用局、市电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予统筹安排,核定指标,优先供应,其供应的价格和收费享受国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土地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市政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三大条件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三大条件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三大条件
凡在深圳市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项目投产6个月后,且符合确认条件的,即日起均可申请确认外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三大条件】
据了解,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条件共有三条:第一,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第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第三,生产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

先进企业享受诸多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后,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待遇如下:
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企业为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受投资额度限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大陆)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另外,一旦确认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生产的产品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放贷;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对职工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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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等。

四、受理条件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生产的产品为有形产品;
注: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报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凡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产个月后,即可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领取有关申请表格;
、备齐申报材料并经当地审批机关初审;
、初审合格后,当地审批机关行文报审机关;
、审批机关将合同与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后,颁布文件及证书。

注:除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先进技术企业可不进行逐年考核。

七、办理期限
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原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
、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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