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深圳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意见反馈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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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2013年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2013年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2013年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深建节能[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2013年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通知(深建节能〔2014〕4号)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2013]147号)的要求,我市须将上一年度全市民用建筑的电耗数据和节能信息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积极配合,于3月1日之前准确填写所附表格,明确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将收集的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汇总整理后,统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关物业管理单位需填写的内容:1.将所属建筑基本信息填入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附件1)。

2.将所属建筑能耗信息填入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附件2)各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下属机构的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也应按照以上格式填写,并由各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汇总后报送。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展览中心等。

所附表格电子文档可在我局网站“公告公示”--“通知公告”中下载(http:///public/index.aspx)。

报送方式:电子版以及加盖公章的纸质原件(传真件)报送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09电子邮件:****************、********************附件: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2月26日附件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所属行政区名称:区街道填报单位(加盖公章):表号:城镇节能基 1 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97号有效期至:2015 年 9 月20 年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说明: 1、本表填报单位为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下属机构,各社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相关物业管理单位。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8日)深建规〔2007〕1号《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3号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总5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 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of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2007-01-16发布 200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of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GB50411-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54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1-2007,自2007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1月16日1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验收的划分4 墙体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5 幕墙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6 门窗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7 屋面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8 地面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9采暖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0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14 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系统功能检验一般项目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附录B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表附录C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表1总则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深建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8日深建规〔2007〕1号)《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3号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及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及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及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深建节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及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节能〔2014〕23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各建设、设计、审图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全市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绿色建筑评价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应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关于抽查比例与抽查方式。

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应切实转变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监管方式,按照从施工许可前的抽查为主向施工许可后的执法检查为主转变的原则,逐步调低施工许可前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比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

具体抽查方式应结合辖区项目实际监管需要,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在相应办事指南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抽查(备案)服务相关手续办理。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被抽查到的建设项目,须获得《深圳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备案)意见书》(见附件);未被抽查到的项目,应纳入后续的执法监督检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18•【字号】深建规[2007]8号•【施行日期】200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7〕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暨“质量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质安[2014]1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09.03【实施日期】201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暨“质量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4〕122号)各区住建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局勘建处、节能处,市质监总站、市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住房和建设系统的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暨“质量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方案的要求,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质安处(1019069726@)。

专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暨“质量月”活动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9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暨“质量月”活动方案工程质量是深圳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圳工程质量,专门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14-2018年》,强调要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决定以“质量月”为契机,在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为此,特制订本方案:一、2014年质量提升行动(一)主要目标在全行业、全社会全面普及“质量第一”、“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质量赢得市场、市场选择质量”的理念深入人心。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低碳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建设科技对工程质量的创新驱动作用更加凸显。

打造一批精品工程,住宅性能不断提升,建筑质量通病得到逐步解决,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市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逐渐提升。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5.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2010年3月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以及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等,告知如下: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一、行政许可内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依法对本局管理权限内(以施工许可为准)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如下:(一)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采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公布);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9.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11.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2.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13.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09]35号)。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3]7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03.07.31【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79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耗法》、建设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和《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有效利用能源,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步伐,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建设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住宅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编制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编号为SJG10-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henzhenSJG10-2003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2003 深圳根据深建技〔2001〕11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5.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6.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7.其它建筑设备节能设计。

本规范由深圳市建设局归口管理,授权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09]42号)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号的函》(粤建设函[2009]4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其中第3.1。

2、3。

3.1、4.2.2、4。

2.6、5。

2.2、6。

2。

2、7。

2。

2、8.2。

3、8.2。

13、9.2.3、9.2.4、9.2.11、10。

2.2、11.2.5、13.0。

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3。

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6-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3。

1。

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备案,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到工程所在地节能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3。

3.1建筑节能工程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3。

3.2 建议修改为: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样板间进行安全评估,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

4。

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浅色饰面材料,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遮阳、通风等隔热构造,其构件的尺寸、角度等参数及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基本规定1.1技术与管理1.1.1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1.1.2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1.1.3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1.2材料与设备1.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1.3施工与控制1.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1.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1.4验收的划分1.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1.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验收。

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工程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1.4.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2墙体节能工程2.1一般规定2.1.1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深建字[2011]34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建字〔2011〕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建筑领域的节能和绿色发展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深圳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低碳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至2015年。

本规划是“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建筑和能耗状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市民用建筑面积达5.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4.4亿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全市建成节能建筑面积共约5315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量的9.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五新)管理,规范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五新)管理,规范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五新的评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五新是指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是指对建筑节能五新的能效指标、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未经评估认定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不得作为建筑节能五新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由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会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建筑节能五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五新;(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可靠,具备量产条件;(三)具备相关的产品标准、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2.09
•【字号】深建规[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
通知
(深建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号为SJG19-2010,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全文请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砼空心墙板统一执行JG3063-1999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0.03.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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