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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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凸显,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弊端。本文主要就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14-02众所周知,现今的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的竞争形式、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采用。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去取得所谓的竞争优势,其中尤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为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部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侵害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而且国内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很多企业在无形中遭受损失。本文先阐释商业秘密的内涵,再探讨我国当前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 商业秘密的内涵

什么是商业秘密,各国组织莫衷一是。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中解释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模型、配方、信息或设计的汇集,而能使人或者企业更有机会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一种方法、一个工具,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在我国,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方法、程式、制

程、配方、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从商业秘密

的概念来看,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必备特征:一是秘密性,即不为

公众所知悉,处于尚未公知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难以获取;二是价值性,即它具有实用性或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所

有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等。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我们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保障其

价值性,促使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1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国际间多边贸易谈判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加强重视和保护。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正式签订;1992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件均对商业秘密作了重点规定。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我国要想消除贸易壁垒,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国际惯例保持同步。2.2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市场竞争可以归于市场主体内部素质之间的竞争。要想获得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就必须不断研制出自己的专有技术,优化其管理手段,改善其经营方式,但这

都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保护基础之上。只有将这些专有技术、管理手段和经营方式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正确指引市场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市场的行业素质。

2.3 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立法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纵览整个世界,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在国家宏观层次上就具有比较严密的立法程序,以及健全的司法保护系统。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德国、日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外立法的实践证明,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必须有完备的立法。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要想促进我国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3.1 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这种立法分散主要存在两个弊端。一方面,导致法律适用和执行力度差,法出多门必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立法内容片面,从而造成判决不一,甚至无法可依。另外,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层次性很差,法律体系内部效力方面经常会出现冲突,这进一步恶化了我国无法可依的现状。3.2 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

定。这种种法律法规看似都对侵权主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实则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有可能来自于第三人,而不仅仅限于本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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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惩罚赔偿金制度有待于强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偿损失被规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而不是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以技术秘密为例,如果按照“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于利润损失、研发成本、调查以及诉讼费用等,显然相差较大,对被害人极为不利。3.4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

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它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业领域,由此造成商业秘密往往是动态的、不断充实完善的,因此其保护边界往往不够清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并通过大量实例予以解释和说明,这种例证加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规定得很清楚,实则不然。很多时候,市场主体不知道根据哪个规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4 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从上述种种现状来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4.1 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自从与美国签署 TRIPS ,以及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之后,商业秘密在我国已经被视作一种知识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然而,从目前来看,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也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一种无形资产。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我们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再结合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这样一来,在法律法规中设定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转让等权利就会容易很多。

4.2 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现阶段,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劳动法》之中,规定较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所以,构建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极其重要的。在这部法律中,先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权属,即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绝对权,这不仅与国际规定相吻合,而且可以使权利人被侵权时依照相关民事责任得到一定的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4.3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管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如何严重,侵权情节如何恶劣,侵权主体只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极为不利。所以,我国应该采取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双重制度下,侵权主体不仅要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实施一定惩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如此一来,对侵权主体的经济制裁程度就会大大提高,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远远高于所得到的利益,促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商业行为。

4.4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保密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对本单位生产

设备、过程、原材料、模具、

文件等保密,保密规章制度制定以后要向员工公布,使其知悉;另一方面,企业与劳动者还应该签订保密合

同条款,促使劳动者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5 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营主体,必

定要经受市场的洗礼,优胜劣汰以决生存。企业要促使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国内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要对商业秘密保护予以“特殊照顾”,因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有效保护必将促使企业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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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比如失业率大幅上升、通货膨胀率提高;

国家独立决策的能力受到影响;商品的形象恶化、企业技术进步停滞之类的公共风险;国家财政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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