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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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经验总结
可口可乐公司的保密措施表明,对于 涉及大量配方和生产工艺信息的制造 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 体系至关重要。要明确保密责任和义 务,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沟通 和协作,共同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案例三:某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案例
背景介绍
安全措施概述
某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其生 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技术信息和业务 数据。为了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该 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
法律纠纷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 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给企 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保护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不够强,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
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发。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但相关 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存在一些漏
加强对移动设备的管理,防止商业 秘密信息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签订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01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约束员工
的行为。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02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03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泄露
对策
建立严格的保密协议和制度,对核心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保 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05
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
背景介绍
华为公司是中国著名的科技企业,其业务涉及电信、智能手机等领域,为了保护其核心技 术和业务信息,华为采取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拥有者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机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定义上不够明确。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并给予其合适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制定更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并设立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渠道,但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手段有限。

特别是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权时,企业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措施。

为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在该法律中,可以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和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升。

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之路。

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必要选择。

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不为人知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特点在于它不为人所知,只有掌握它的权利人才能从中获得利益,同时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了以下解释: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和经营活动信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销售渠道、客户名单、市场策略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并且相对于其实现方案,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保密措施,具有实际和潜在的商业价值。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

然而,这两部法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对商业秘密服务、使用、保护、侵权等方面的充分细化和规范。

2.法律适用难度大商业秘密的界定和认定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有可能会引起争议。

因此,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法律适用难度较大,需要更精细和专业的管理和裁决。

3.信息泄露难以防范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在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渠道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管难度大大增加,更容易泄漏。

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的措施1.加强制度制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当从制定、落实、执行等方面全面推进。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加细化和具体化的文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认定标准、保护措施、实施程序等,使其更加科学、系统和规范。

2.建立信息技术保密制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已经不能单靠人的意识和行为来实现,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手段加以支持。

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保护

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保护

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保护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商业秘密⾸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

这⾥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有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对象是⼀种⽆形的信息,不占据⼀定的空间,不发⽣有形的损耗,因此其权利是⼀种⽆形财产权。

就权利内容⽽⾔,商业秘密的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样,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控制与管理,防⽌他⼈采取不正当⼿段获取与使⽤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他⼈的⼲涉;有权通过⾃⼰使⽤或者许可他⼈使⽤以⾄转让所有权,从⽽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偿开明赠与或转让等。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为⼈未经权利⼈(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的许可,以⾮法⼿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的⾏为,这⾥⾏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实施侵权⾏为的第三⼈;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为⼈。

所谓⾮法⼿段则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那⾥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窃取权利⼈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企业需要提⾼⾃⾝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的主观上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

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

如果企业⾃⾝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告之。

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规定模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显而易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看作是一种竞争的手段,以禁止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予以规定。

而我国《刑法》则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分别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这就间接地将商业秘密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属性。

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民事权利的属性,导致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等经济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大大削弱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偏小。

trips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加以保护,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商业秘密局限为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其范围远远小于trips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难以有效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只是规定其所列举的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出现了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一。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经营者,而《合同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刑法》却将其规定为一般主体,其范围明显比前述规定的范围大,这样就可能出现行为人不能成为民事违法主体却可以成为刑事违法主体的奇怪现象。

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四种:X.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针对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综合民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程序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X.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该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该法具体内容包括:(X)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

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XXXX 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依据和处罚程序也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X.民法通则保护。

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但在第XXX条中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包含在“其他科技成果”之中。

按照民法理论,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都存在哪些问题了,现在律伴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您了解我们的商业秘密中的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方面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1)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成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份的医用或家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从专用的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世贸组织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应与公众利益相平衡,不能过于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对另一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

我国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仅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规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涉及多部法律,整体而言,整个保护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效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有效武器,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

商业秘密保护固然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但根本上与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出发,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指出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完善有所参考。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涉及程序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民法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

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依据和处罚程序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程序法保护。

程序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开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等。

这些规定从诉讼法的角度建立了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制度。

3.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商业秘密不要求具有排他性,但要求具有保密性和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客户名单等 。
商业秘密的价值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之一,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商业秘密具有不可替代性,一 旦泄露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 的损失。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对 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2020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指控其前员工王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通过互联网将 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王某被指控将公司的技术文件、客户信息等重 要商业机密通过互联网传输给竞争对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成功案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在2019年,腾讯成功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其游戏《王者荣耀》的源代码等商业机密。一名前员工被指控泄露了 公司的商业机密,其中包括游戏的源代码和游戏策划方案。腾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该员工交出涉密的电脑和手机 ,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取证,最终成功地维护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05
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来 趋势
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趋势
立法逐渐完善
随着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 凸显,各国政府正逐步完善相关 立法,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
度。
强化刑事处罚
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 立法中强化了刑事处罚措施,以 遏制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
行为。
域外管辖权
为方便跨国维权,越来越多的国 家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确立了 域外管辖权,使得本国企业可以 更容易地追究境外商业秘密侵权
03
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与挑战
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01
02
03
内部泄露
员工或前员工可能在无意 间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不够明确。

这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确保企业的权益。

对策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问题二:商业秘密的主体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对于商企之间的非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充分。

这使得某些第三方可以利用缺乏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对策二:加强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受保护主体范围。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题三:保护手段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相对不完善,且补救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保密协议和诉讼救济等手段,但存在着手续繁琐、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策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当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一方面,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商业秘密安全的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维权机制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问题四:惩罚力度不够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的威胁。

对策四: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2023-10-27contents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来趋势•结论目录01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认知许多企业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缺乏保密意识教育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没有进行详细的保密意识教育,使得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薄弱。

保护意识的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的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的力度相对较弱,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由于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导致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取证困难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难以确定,且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选择维权。

维权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0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03设立保密机构或专职保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或指定专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保密制度0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02加强员工保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技术防范加密重要文件和数据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限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通过互联网泄露。

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申请专利保护寻求法律救济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03合理利用法律手段02010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企业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包括信息分类、风险评估、预防措施等。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经过一定的努力获得,具有商业价值,未公开披露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和竞争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尚不完善,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何为商业秘密,难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可以参照国际上的经验,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统一性,提高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水平。

其次,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面临着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

商业秘密主要以口头或电子形式存在,难以凭借确凿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首先,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以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其次,加强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提高企业收集和保留证据的能力。

此外,针对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降低维权的成本,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力量不足和执法标准不一,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不佳。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执法能力提升,增加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行政部门的监管效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最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缺乏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等。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许多法律困境。

本文将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并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商业秘密的定义模糊不清。

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尽相同,这导致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例如,在中国,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包括业务计划、价格策略等。

而在美国,商业秘密的范围更为狭窄,要求信息具备经济价值且未经公开。

这样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难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其次,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难以追究。

尽管国家和地区都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追究泄露行为的成本往往较高。

首先,找到泄露商业秘密的证据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

其次,即便找到证据,起诉涉嫌泄露者也需要很高的成本和时间。

这使得企业在面临泄露风险时往往束手无策。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受到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和制度壁垒的影响。

在跨国经营中,企业往往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甚至相互冲突。

这使得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时面临困境。

另外,一些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较低,企业可能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是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和法律规则。

为了应对这些法律困境,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对策。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保密意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其次,企业可以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流程,包括信息分类、权限管理、安全防范等。

此外,企业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保密协议,明确协作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责任。

最后,企业可以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在国家层面上,政府也应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力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建立统一的标准并与国际接轨。

其次,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执行力度,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维权途径。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应对策略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应对策略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PQR的法律困境%X对策略顾成博内容提要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揭示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文章认为,我国尚缺少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范,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存在冲突,侵权行为认定制度不完善,法律救济措施不完备,司法审判标准不一致。

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优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实施商业秘密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路径,并将有利于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侵权事实推定原则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面临之现状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不仅关系着企业发展和产业竞争,也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贸易竞争。

因此,商业秘密保护被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

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状况虽在持续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在2018-2019年的“中美贸易战”中,商业秘密保护即成为此次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第一阶段《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国承诺将按照该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我国于2017年3月颁布了《民法总则》,该法第123条首次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了商秘于国知识权保护体系之外的窘境$2017年11月和2019年4月,我国先后两次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款得到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得到加强。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商业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件。

这一措施有利于统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2019年3月,我国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禁止以行政手段强制其转让技术。

2019年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2019年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评析(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四种:X.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X.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针对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综合民法、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程序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X.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该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该法具体内容包括:(X)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X)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

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XXXX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依据和处罚程序也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X.民法通则保护。

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但在第XXX条中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包含在“其他科技成果”之中。

按照民法理论,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

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2142012年3月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凸显,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弊端。

本文主要就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14-02众所周知,现今的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的竞争形式、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采用。

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去取得所谓的竞争优势,其中尤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为甚。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部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侵害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而且国内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很多企业在无形中遭受损失。

本文先阐释商业秘密的内涵,再探讨我国当前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 商业秘密的内涵什么是商业秘密,各国组织莫衷一是。

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中解释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模型、配方、信息或设计的汇集,而能使人或者企业更有机会获取经济利益。

”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一种方法、一个工具,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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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2142012年3月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史高嫣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逐步明确,非国有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凸显,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国家立法也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弊端。

本文主要就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法规 现状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14-02众所周知,现今的社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的竞争形式、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采用。

但是,在市场竞争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去取得所谓的竞争优势,其中尤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现象为甚。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部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到侵害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而且国内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很多企业在无形中遭受损失。

本文先阐释商业秘密的内涵,再探讨我国当前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最后提出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 商业秘密的内涵什么是商业秘密,各国组织莫衷一是。

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中解释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模型、配方、信息或设计的汇集,而能使人或者企业更有机会获取经济利益。

”或者是指“一项计划或一种方法、一个工具,仅由所有人及其必需被透露的受雇人知道。

”在我国,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方法、程式、制程、配方、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来看,商业秘密主要有两个必备特征: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尚未公知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难以获取;二是价值性,即它具有实用性或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所有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等。

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我们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保障其价值性,促使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必要性2.1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国际间多边贸易谈判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加强重视和保护。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正式签订;1992年,我国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件均对商业秘密作了重点规定。

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我国要想消除贸易壁垒,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国际惯例保持同步。

2.2 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市场竞争可以归于市场主体内部素质之间的竞争。

要想获得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就必须不断研制出自己的专有技术,优化其管理手段,改善其经营方式,但这都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保护基础之上。

只有将这些专有技术、管理手段和经营方式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有可能正确指引市场主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市场的行业素质。

2.3 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我们都知道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中立法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

纵览整个世界,尤其是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在国家宏观层次上就具有比较严密的立法程序,以及健全的司法保护系统。

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德国、日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韩国有《商业秘密保护法》。

国外立法的实践证明,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必须有完备的立法。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要想促进我国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

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3.1 立法模式存在缺陷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

这种立法分散主要存在两个弊端。

一方面,导致法律适用和执行力度差,法出多门必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导致立法内容片面,从而造成判决不一,甚至无法可依。

另外,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层次性很差,法律体系内部效力方面经常会出现冲突,这进一步恶化了我国无法可依的现状。

3.2 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定。

这种种法律法规看似都对侵权主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实则不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有可能来自于第三人,而不仅仅限于本企业员工。

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 2012年3月2153.3 惩罚赔偿金制度有待于强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偿损失被规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而不是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以技术秘密为例,如果按照“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于利润损失、研发成本、调查以及诉讼费用等,显然相差较大,对被害人极为不利。

3.4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它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业领域,由此造成商业秘密往往是动态的、不断充实完善的,因此其保护边界往往不够清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并通过大量实例予以解释和说明,这种例证加概括的立法方式虽然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规定得很清楚,实则不然。

很多时候,市场主体不知道根据哪个规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4 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从上述种种现状来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4.1 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自从与美国签署 TRIPS ,以及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之后,商业秘密在我国已经被视作一种知识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然而,从目前来看,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也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一种无形资产。

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我们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再结合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这样一来,在法律法规中设定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转让等权利就会容易很多。

4.2 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阶段,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劳动法》之中,规定较分散,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

所以,构建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极其重要的。

在这部法律中,先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权属,即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绝对权,这不仅与国际规定相吻合,而且可以使权利人被侵权时依照相关民事责任得到一定的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

4.3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管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如何严重,侵权情节如何恶劣,侵权主体只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极为不利。

所以,我国应该采取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相结合的体制。

在这种双重制度下,侵权主体不仅要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实施一定惩罚,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如此一来,对侵权主体的经济制裁程度就会大大提高,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远远高于所得到的利益,促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商业行为。

4.4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保密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对本单位生产设备、过程、原材料、模具、文件等保密,保密规章制度制定以后要向员工公布,使其知悉;另一方面,企业与劳动者还应该签订保密合同条款,促使劳动者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5 结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营主体,必定要经受市场的洗礼,优胜劣汰以决生存。

企业要促使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同时,国内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要对商业秘密保护予以“特殊照顾”,因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有效保护必将促使企业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参考文献[1]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初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04).[2] 彭学龙.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辨[J].电子知识产权,2003(05). [3] 彭学龙,熊承周.“商业秘密”界定之比较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2).[4] 彭学龙.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J].知识产权,2003(01).[5] 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美国法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的救济[J].知识产权,2003(06).[6] 彭学龙.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J].知识产权,2004(04).[7]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04).[8] 彭学龙.入世与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完善[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12).[9]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2001(06).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比如失业率大幅上升、通货膨胀率提高;国家独立决策的能力受到影响;商品的形象恶化、企业技术进步停滞之类的公共风险;国家财政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增加等。

参考文献[1] 张慧颖.从外贸依存度看中国外贸面临的结构型风险[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6).[2] 王启云.低消费政策:中国外贸依存度快速提升的根本原因[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03)[3] 曹秋菊.基于外贸依存度的中国经济安全分析[J].求索,2010(02).[4] 刘彤烨.从我国外贸结构看我国外贸依存度问题以及政策建议[J].中国外资,2011(07).[5] 裴长洪,彭磊.对外贸易依存度与现阶段我国贸易战略调整[J].财贸经济,2006(04).[6] 彭金荣,陈利.高外贸依存度下中国经济面临的风险与应对策略[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06).(上接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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