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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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doc
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
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 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民航总局批准的部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基本概念:
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
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1) 指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
认可的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
可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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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除标准件以外批准的新件
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CTSOA和PMA信息
认可的外国制造新件
如FAA Form 8130-3、JAA Form 1 TSO和PMA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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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概念:
新件
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 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总局批准的 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
的,并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
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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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概念:
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
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5) 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
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件; (6) 由民航总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
计数据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总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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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航材供应商
指向航空运营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 部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 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 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 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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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管理
12-合格的航材
(参考: AC-121-58)
..\相关文件\AC-121印刷版 \AC-121-58 合格的航材\AC-
121-58 合格的航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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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 装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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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六.航材的适航性状况 七.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八.租用和借用 九.航材共享 十.航材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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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要求 第121.363条 适航性责任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 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 部件的适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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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概念:
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 证明
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 部件除外
并且满足:
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维修工作是由 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的
所进行的维修在其批准的范围,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维 修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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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规章要求 二.基本概念 三.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四.航材供应商 五.航材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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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件和原材料:
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 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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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材的标识和文件:
除新件以外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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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概念:
标准件
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 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 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 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原材料
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 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 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 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 文件中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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