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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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说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说明

(二)信用评价依据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 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水建管〔2011〕433号)
2.中水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 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
3.商务部试点单位资格 (商信用字〔 2008〕1号)
4.《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实施办法》 (整规办发〔2006〕12号)
五个阶段
初创阶段 清理整顿阶段
重新确立 调整阶段 起飞阶段
1987 - 1989 1989 - 1990 1990 - 1992 1992 - 1996 1997 -至今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 用评价暂行办法
(一)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 必 要性
1.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诚信环 境
保进度 保质量 保安全 保利益
2012年1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二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结果,132家单位获得信用等级,其中 52 家施工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等 级。
2012年10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三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 果,170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中 43 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 等级。
2013年7月18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公布第四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 级结果,150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 中40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 用等级。
2013年12月4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 第五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 205家单位获得了信用等级,其中83家施工企 业和监理单位获得AAA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已成为资本市场体系中不 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主要特点:
投资者坚持要有至少 2 家评级机构的 评估,而不愿依赖一家评级机构的判断。 认为:有 2 家独立的专业评级分析公司 共同对一家企业进行分析更为可靠,通过 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得出高质量分析报告 的做法被市场广泛接受。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20191209)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20191209)

附件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注:1.施工年限从首次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年份起算。

2.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3.工程施工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6.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

8.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9.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

10.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

11.技术负责人指负责公司全面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该指标为合并计分项,最多不超过3分。

12.人员素质(1-3)指标中“相应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要求”是指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13.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该指标为合并计分项,最多不超过8分。

14.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总分。

15.市场行为评分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近3年水利建设施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和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评价完成计分,最终得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

%1001-33⨯⎪⎪⎭⎫⎝⎛年前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湘水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9〕15号各市州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9年11月20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涉水工程专题报告编制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及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包括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除项目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并公告。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负责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企业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由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指南(施工类)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指南(施工类)

2021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指南
(施工单位)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申报指南
日至2021年10月10日。

备注:【奖项认定原则】
一、政府行政机关奖项
1)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局(含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委、国家防总等部门);
2)省级: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省级厅、局(含省工会、文明办、防总等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
3)地市级:地(市、州)级党委、人民政府、地(市、州)级政府组成部门(指:水利局、住建局等);
4)县级:县(市、区、旗)级党委、人民政府、县(市、区、旗)级等政府组成部门;
二、社会团体颁发奖项
1)明确在2015年8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社会团体奖项,按照相应级别赋分;
2)未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社会团体奖项,仅认可省级以上的,且须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证明材料,方可按照授权单位相应行政级别赋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水利项目评分标准

水利项目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10分,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10分,报价80分(一)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10 分)(1)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元以下:BBB 级以上都得10 分,CCC 级0 分。

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元至1000 万元:A 级以上都的10 分,BBB 级8 分,CCC 级0 分。

招标控制价在1000 万元至3000 万元:AA 级以上都的10 分,A 级8 分,BBB 级 5 分,CCC 级0 分。

招标控制价在3000 万元:AAA 级10 分,AA 级8分,A 级5 分,BBB 级2 分,CCC 级0 分。

(2)如经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档案查询时间应为招标公告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否则无效),开标之日近 2 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扣 2 分/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法人,扣 2 分/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扣 1.5 分/次,扣完为止。

(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10 分)该项得分由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统计,并公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中。

(1)已实施项目评价(5 分)。

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水利建设项目履行合同评价分为基础换算。

履行合同评价分值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 号)中施工单位相关评分标准设定。

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以下(不含),此项得分均为5 分;若投标人有单个项目履行合同评价分(如有)低于15 分的,本项得分以最低单个项目履行合同评价分按下表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及以上的,本项得分按下表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若投标人有单个项目履行合同评价分低于15 分的,本项得分以最低单个项目履行合同评价分。

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在承揽工程直至获得评价分前,本项得分以最近一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履行合同分计算,若未参加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则本项得分为0 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标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标准

附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15、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总分。

16、市场行为评分根据企业收集的相关方评价表意见,最终得分将按照项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权重。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10、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11、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12、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总经理。

13、管理团队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经营、生产、质量、财务等部门的管理层人员。

14、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4、供货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5、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7、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8、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9、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1、本标准所指的供货单位包括: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提供装备、原材料、仪器仪表、零部件、信息化等产品或服务的单位。

以上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或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或生产经营(制造)许可。

2、供货年限从首次取得资质或生产许可证年份起算。

3、净资产、人员素质、固定资产、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1001-33⨯⎪⎪⎭⎫ ⎝⎛年前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17、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18、企业近3年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CC级。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货物生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1/ 11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大类指标体系。

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个环节。

(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二)评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目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1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8)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4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51)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注:1.勘察年限从首次取得工程勘察资质年份起算。

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2.净资产、人员素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3.人员素质注册人员一项中,相应资质要求人数为主营业务资质要求的注册工程师数量,其他注册工程师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注册类工程师,尚未施行注册的专业按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计算。

4.工程勘察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 3年平均值。

5.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7.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8.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9.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10.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11.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12.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3.近3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

14.管理层素质中企业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院长;管理团队指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修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0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修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修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修订)
项目
指标项
项次
考核内容及说明
分值
评分细则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加分项)(共9分)
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4分)
1
信誉度提示为AAA
4
以评价当季全国水利建设市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2
信誉度提示为AA
3
3
信誉度提示为A
2
4
信誉度提示为BBB
2
65
未按规定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扣1分
1
质量管理
(共46分)
质量管理
(共46分)
66
未规范建立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未上墙公示的,扣2分
2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进行动态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实时评分,工程项目检查结束时,立刻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上传信用平台。
1
36
因企业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办理相关验收的,扣2分
2
37
未及时从水利信用平台上将离职或解聘人员撤销的,每人次扣2分
2
38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造成不良影响被相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3
39
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扣3分。
3
40
投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没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信用平台的,每少1项目扣2分
67
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启闭机等金属结构设备属于合同工作范围内的,缺少相关安装测量记录或不完整,每项扣2分
6
68
缺少焊接试验报告及探伤检测报告,或不完整扣2分。
2
69
未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每项扣2分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 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AAA 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 级表示为信用好, A 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 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 级表示为信用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注:1.监理年限从首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年份起算。

2.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按申报前一年度数据计算。

3.工程监理年产值、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为近3年平均值。

4.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6.资产负债率=(年末负债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

8.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9.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

10.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

11.技术负责人指在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中载明的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2.人员素质(1-3)指标中“相应资质标准”是指最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应的资质标准。

13.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该指标为合并计分项,最多不超过8分。

14.三级指标评价得分不超过本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对应的三级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该项二级指标总分。

15.市场行为评分根据市场主体申报的近3年水利建设监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和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评价完成计分,最终得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

%1001-33⨯⎪⎪⎭⎫⎝⎛年前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1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0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 (含)以上职称、行业工作年限5年 2 (含)以上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1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0
本科(含)以上学历50%(含)以上 、高级(含)以上职称50%(含)以 2 上
上述条件有1项不符合
1
上述条件有2项(含)以上不符合
(5分)
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程序并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能根据不同项目特 点帮助招标人制订科学合理的招标
5
方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市场行为 (4)
(30分)
近3年行政 监督评价 (4-1) (15分)
职业素质 (4-1-2)
(5分)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文件,按照资质范围代理招标项
目,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组 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监
乙级资质5亿元以下
1
暂定级资质1亿元以下
经营年限
招标代理年限
5年(含)以上
1
(1-2)
(1-2-1)
(1分)
(1分)
5年以下
0.5
水利造价工程师人员数量 5个(含)以上
2
(1-3-1)
人员素质
(2分)
5个以下
1
(1-3)
(5分) 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人员数量 10个(含)以上
3
(1-3-2)
(3分)
10个以下
信用部门 (3-5-1)
(1分)
门户网站 (3-5-2)
(1分)
报告披露 (3-5-3)
(2分)
平台信息 (3-5-4)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根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3类评价项目组成,采纳信息范围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形成的信息为主。

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承揽项目信息组成,良好行为信息由工程获奖、通报表扬、合同履约综合评价、社会综合良好信用等良好行为信息组成,不良行为信息由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理类不良行为、受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安全质量事故、日常违规行为、合同违约行为、社会综合不良行为和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满足下列要求的,申报基础信息评价可得80分:(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施工单位)等证照,且单位名称及登载主要信息一致,填报信息齐备。

(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从事施工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登记入库的注册建造师。

登记身份为注册建造师的人员,应提供一定年限的施工方面履历,并附佐证材料。

通过评价并公布的个人履历,不予修改、补充,只予按年度对新的履历进行增加。

(三)市场主体注册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提供近1个月内,由市工商部门签章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信息查询报告》。

(四)市场主体注册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勘察设计类单位应提供有效的《重庆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登记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供有效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

基础信息评价有效期为长期。

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变更后未通过动态信用信息评价及时更新信息的,本条所指分值对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无效。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重庆市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并获得承揽项目分:(一)工程施工、安装类:每中标一个项目的,按中标金额,每满100万元得0.1分。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9年11月20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涉水工程专题报告编制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及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包括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除项目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并公告。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负责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企业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由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法人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需按时申报项目法人信用评价;负责企业信用评价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稽察等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进行扣分,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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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2倍(含)以上
1.5
2倍以下
1
运营能力(2-3)
(3分)
应收账款周转率
(2-3-1)
(1.5分)
3次(含)以上
1.5
3次以下
1
总资产周转率
(2-3-2)
(1.5分)
1次(含)以上
1.5
1次以下
1
发展能力(2-4)
(3分)
近3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
(2-4-1)
(3分)
10%(含)以上
3
5%(含)~10%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综合素质
(1)
(18分)
经营规模
(1-1)
(6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
(1-1-1)
(2分)
总承包特级或总承包一级
2
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
1.5
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三级
1
净资产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倍数
(1-1-2)
(2分)
(8分)
高新技术企业
(3-5-1)
(3分)
列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3
近3年主编或参与编制技术标准
(3-5-2)
(8分)
主编国家、行业标准,每项(N项)得3分
N×3
参编国家、行业标准,主编地方、团体标准,每项(N项)得2分
N×2
参编地方、团体标准,每项(N项)得1分
N×1
发布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要求备案,每项(N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近3年参与社会公益(如脱贫攻坚、防汛救灾、慈善公益活动等)
(3-4-2)
(3分)
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50万元
3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30万元
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10万元
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30万元
技术负责人
(1-3-1)
(3分)
高级(含)以上职称,得2分
2
中级职称或一级建造师,得1分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年限15年(含)以上
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
(1-3-2) (2分)
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要求的3倍
2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要求的2倍
N×0.5
(≤2)
近3年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
(3-5-3) (8分)
发明专利,每项(N项)得3分
N×3
其他专利,每项(N项)得2分
N×2
软件著作权,每项(N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N×1
(≤3)
近3年拥有工法
(3-5-4) (8分)
拥有国家级工法,每项(N项)得3分
N×3
拥有行业级工法,每项(N项)得2.5分
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1-4)
(1分)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1
水利安全生产标
准化
(3-1-5) (2分)
通过一级考核
2
通过二级考核
1.5
通过三级考核
1
人力资源
管理
(3-2)
(8分)
员工聘用
(3-2-1)
(2分)
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2
5%以下
1
管理水平
(3)
(30分)
制度建设(3-1)
(7分)
管理制度
(3-1-1)
(2分)
经营、生产、质量、安全、人事、财务、档案等制度健全,得2分,每少一项扣1分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1-2)
(1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1-3)
(1分)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2倍(含)以上
2
1.5倍(含)~2倍
1.5
1倍(含)~1.5倍
1
工程施工年产值
(1-1-3)
(2分)
总承包特级资质20亿元(含)以上
2
总承包一级资质5亿元(含)以上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亿元(含)以上
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5000万元(含)以上
总承包特级资质10亿元(含)~20亿元
2
精神文明建设
(3-3)
(2分)
企业文化
(3-3-1)
(2分)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各项文化活动
2
社会责任(3-4)
(5分)
自律管理
(3-4-1)
(2分)
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公开发布企业信用承诺书,得2分
2
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企业建立和运行信用管理体系,得1分
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要求的1.5倍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中最低资质等级标准
1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
以上职称人数
(1-3-3) (2分)
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3倍
2
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2倍
1
总承包一级资质2亿元(含)~5亿元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亿元(含)~2亿元
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000万元(含)~5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
0
经营年限
(1-2)
(3分)
水利水电施工年限
(1-2-1)
(3分)
10年(含)以上
3
5年(含)~10年
2
5年以下
1
人员素质
(1-3)
(9分)
2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10万元
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5万元
近3年捐款金额或资金投入累计达到2万元
1
主动放弃专利权,对全行业公开专利技术,每项(N项)得2分
N×2
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每项(N项)得1分
N×1
创新能力(3-5)
1
财务状况(2)
(12分)
盈利能力(2-1)
(3分)
主营业务利润率
(2-1-1)
(1.5分)
5%(含)以上
1.5
5%以下
1
净资产收益率
(2-1-2)
(.5分)
10%(含)以上
1.5
10%以下
1
偿债能力(2-2)
(3分)
资产负债率
(2-2-1)
(1.5分)
70%(含)以下
1.5
70%以上
1
流动比率
(2-2-2)
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1.5倍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中最低资质等级标准
1
持有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数
(1-3-4) (2分)
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满足50人
2
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满足30人
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满足25人
满足15人
1
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与工程建设相关)
1
农民工
管理
(3-2-2)
(4分)
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1
依法对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1
农民工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1
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到位
1
教育培训
(3-2-3)
(2分)
专业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培训有计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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