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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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完整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方(丙方):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

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

第六条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日,由甲方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帐户。

第七条还款总额、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其中,乙方于年月日前偿还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年月日前偿还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年月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乙方主张偿还本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严重Υ约的情况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借款汇入自己提供的帐户;

2、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汇款之日起一日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δ按时提供借据的,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条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Υ约责任

1、甲方δ按期发放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贷款数额的__‰按日向甲方收取Υ约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

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Υ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在乙方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Σ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乙方δ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应还款数额的__‰按日向乙方收取Υ约金。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δ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为Υ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Υ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日期:

保证方(签章):

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λ、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

间不得Υ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Υ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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