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加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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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卫医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准入制度,是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要求,有力保证了医师资格考试的平稳顺利进行。

但也有个别地方领导不够重视,组织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考务队伍不够稳定,制度落实不到位,保密工作存在隐患。

同时,社会上非法“助考”团伙活动日益猖獗,手段形式不断翻新,高科技作弊设备越来越隐蔽精巧,对考试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保证考试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长,是医师资格考试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考区主任由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兼任,负管理责任。

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

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考试工作,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并监督落实情况。

各级考试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

要实行问责制,对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健全工作组织,充实队伍各地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置在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统筹协调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复审和组织考核,以及对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跟师学习期间,坚持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广泛学习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经典著作和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师承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浦府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28日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实施周期(一)实施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匹配的高品质、智慧化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重点突出技术、人才、模式和管理四大领域的机制创新,打造中医药传承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全国高地,形成支撑国家战略、区域特色鲜明、示范效应显著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上海方案”“浦东样板”。

(二)实施周期2023年7月-2025年12月。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1.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师承教育体系。

建设“浦东新区名中医中心”。

打造不同层级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强化中医师承人才培养。

在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医院师承教育体系和补偿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2.建立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基地。

开展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培育拔尖传承人才,推广优势中医流派特色诊疗技术。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3.创建示范中医药传承研究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切实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完善中医药监管与执法机制,严格中医药监管与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深化医改、维护健康、改善民生的需要。

中医药事业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我国深化医改、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提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中医药治理能力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等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引导中医药服务健康发展,已成为推进中医药治理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是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需要。

中医药监督工作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同时,中医药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够完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对象和内容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创新不足等问题。

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活动,加强中医(专长)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是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四条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划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内个人开业的所在地。

执业范围是指中医(专长)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中医(专长)医师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专长)医师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专长)医师监督工作指南一、检查依据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二、检查内容对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资质、执业地点等进行监督检查。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是否按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是否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1.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中医(专长)医师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检查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中医(专长)医师开展执业活动(2)医师开展的执业活动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时间、就诊患者数量、收入情况等;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必要时,对医学文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据保存;对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患者和其他知情的人员证实其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

(二)执业地点的监督检查1.检查方法查看《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检查在外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是否经本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注册。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1)外省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在本省开展执业活动(2)医师未取得本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证书注册3.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必要时对医学文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据保存;对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能否多点执业

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能否多点执业

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能不能多点执业,或者在外省执业?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而2017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且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

若需要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两者对比看,国家出台的确有专长《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可以多点执业,而对于是否能在外省执业,还是需要经过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

但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各个省份的资讯来看,暂时只有重庆明确规定批准中医专长医师和执业医师一样,都能享有多点执业的权利。

但对于跨省执业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哪个省份有明确政策出台表示可以执行,仍需重新考取当地的执业资格。

医院促进母乳喂养措施有哪些一正常产妇住院,顺利娩出一女婴,新生儿正常,医院应采取哪些促进母乳喂养的措施?为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世界卫生组织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制定了10点措施,具体如下:①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保健人员;②对全体卫生保健人员实施规定的技术培训;③将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孕妇;④帮助母亲在分娩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⑤指导母亲母乳喂养,以及当与孩子分离时如何保持泌乳;⑥不给新生儿母乳以外的任何饮料和食品,除非有医疗适应证;⑦实施24小时母婴同室;⑧鼓励按需哺乳;⑨不给母乳喂养的孩子使用人工乳头或安慰物;⑩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将出院的母亲转到这些组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一)督查对象。

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

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中医药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含答案)

中医药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含答案)

中医药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含答案)1、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B、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C、保护人民健康 D、以上均是答案:D2、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A、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C、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D、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答案:ABCD3、中医药是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发展中医药必须遵循中医药下列哪些内在规律?() A、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C、中医药学校教育应当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D、以上均是答案:D4、国家鼓励中医西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A 、相互学习 B、相互补充 C、协调发展 D、以上均是答案:D5、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A 、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B、规模适宜 C、结构合理D、形式多样答案:ABCD6、下面哪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 A、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B、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D、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答案:ABD7、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意志?() A、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B、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C、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D、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答案:ABCD8、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的意见。

A 、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答案:D9、依据中医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的范畴。

中医确有专长

中医确有专长

考核组织:(一)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4、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与考生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执业注册:(一)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二)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三)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区、市)辖区内执业,拟跨省(区、市)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四)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监督管理:(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
1. 诊断治疗疾病,中医(专长)医师可以运用中医药理论和诊疗
技术,对各类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

这包括内、外、妇、儿科等各
个领域的疾病,如感冒发热、消化系统疾病、皮肤病、妇科疾病等。

2. 中医药治疗,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开展中医药治疗工作,包
括中药治疗、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疗法的应用。

3. 中医保健,中医(专长)医师可以进行中医保健指导和服务,
包括调理身体、预防疾病、健康养生等方面的工作。

4. 中医科研教学,持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还可以
从事中医药科研和教学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中医药教学和
培训等。

总的来说,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涵盖了中医诊疗、中医药治疗、中医保健以及科研教学等多个方面,具有丰富的中医
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可以为患者提供全面的中医健康服务。

持有
该证书的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中医卫生监督经验做法

中医卫生监督经验做法

中医卫生监督经验做法
中医卫生监督是指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材经营企业以及中医药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

在中医卫生监督方面,经验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中医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中医卫生监督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定期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材经营企业的资质、设施、人员、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中医卫生监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医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监管意识。

4. 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对中医药材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加强中药材的来源地管理和质量控制。

5.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医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中医
医疗机构、中医药材经营企业和中医药产品的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全程监管。

6.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中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材经营企业和中医药产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中医卫生监督的经验做法需要从制度建设、日常监督、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进,确保中医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严格和有效进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3年12月4日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根据2021年全省卫生健康暨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和《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重点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全省中医药大会精神落实落地,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在健康山东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扎实推动全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1.科学制定山东省中医药发展规划。

开展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评估和“十四五”强省战略课题研究,编制好《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山东省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中医药规划处、中医药政法处、中西医指导处、中医药科教处、中医药产业处负责;各市卫生健康委(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2.争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

强化部门协同,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方案》,争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

(中医药规划处、中医药政法处、中西医指导处、中医药科教处、中医药产业处负责)3.推进《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实施。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沟通,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和修改。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保障第三章中医药规范管理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人民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央地合作、区域协同,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开放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和医疗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强化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实施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等。

三、工作内容1.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加强检查力量和技术储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2.制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医疗机构在专业知识、资质、设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巡查、抽查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保全覆盖监督检查。

4.制定监督检查程序,明确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保证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监督,建立执业医师所需资格和行为评价体系,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进行评估。

6.加强对医疗机构内财务、药品采购、处方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贪污腐败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7.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8.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措施1.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

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工作要求1.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级医疗机构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确保监督检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良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卫生监督 中医专项监督总结

卫生监督 中医专项监督总结

卫生监督中医专项监督总结
《卫生监督中医专项监督总结》
中医药是我国的传统医学,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为了加强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部门开展了中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针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等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的执业资质、医务人员的资格、医疗服务质量、药品使用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等方面。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大部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诊所都能够依法执业,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医疗服务质量较好,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符合要求。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业资质不齐全、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医疗服务不规范、药品使用管理不严格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了中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也增强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诊所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以上是一份卫生监督中医专项监督总结的示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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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加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2017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中医(专长)医师合法执业。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为促使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开展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能力,笔者现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法梳理如下。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对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检查其是否按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其二,对于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检查其是否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其三,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应检查其是否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因此,我们在针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其执业范围与执业地点。

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标准是按照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定执业范围,包括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考核范围内进行执业注册,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提供中医药服务。

其次,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中医(专长)医师诊疗活动的开展情况,应查看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检查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再次,在认定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方面,主要认定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了执业活动,而且其开展的执业活动超出了注册的执业范围。

调查取证的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最后,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地点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应检查外省的中医(专长)医师是否经本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注册。

在跨省违法执业行为构成要素的认定方面,主要认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已在本省开展了执业活动,但未取得本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证书注册。

对加强监督检查的建议
在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的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医师权利与义务的大法。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将医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然而,随着我国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执业医师法在执行和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中医药不同于现代医学体系,难以用同一套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尽管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但是它们的落实还可能存在着一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

应当结合实际对相关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化管理是做好各项许可监督工作的基础。

要制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的各项要求,规范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工作,拟定中医(专长)医师处罚事后监督管理规定,确定中医(专长)医师行政处罚信息市区互通程序,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任。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对于保持稳定和谐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重视执法效果,建立评估制度。

在目前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做好、做实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对每一项专项工作,从计划到组织落实,从预期目标到实际效果,都应进行评估。

要建立本单位各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并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

保障执法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建设。

要完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以省(市)为单位建立完整、动态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

同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使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信息、监督处罚信息及时互动、全面共享。

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后变更执业情况的后续备案管理,通过中医(专长)医师佩卡上岗、落
实执业范围、地点信息社会公示制度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改进工作方式。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督应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模式。

首先,要充分发挥区县卫生监督部门的作用,落实属地化监督管理。

其次,要把违法情况严重的医疗机构和违法情况较多的领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监督管理工作要以点带面,提高执法效率。

另外,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管理方面的作用,要求医疗机构从医院工作制度等方面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同时,可采取一些具有震慑作用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针对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开展各项调研工作,深入挖掘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或建议。

在日常监督中,不但要尝试使用新案由,还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和取证技巧。

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探索中医(专长)医师的管理模式,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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