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学问题探讨
“知情同意”的伦理与法律上争论问题的研究
“知情同意”的伦理与法律上争论问题的研究摘要现代医疗环境中,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医疗权利,患者有权知晓关于病情诊断、医疗方案、预期后果、可能风险等相关医疗信息,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真实、自愿地作出同意、选择、拒绝等意思表示。
但是,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的紧张,知情同意已经成为医生和患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知情同意保障的是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推行知情同意权,我国已经成立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为医疗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知情同意还有待完善。
基于此,本文对“知情同意”的伦理与法律上争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明晰其责任构成与责任范围,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协调医患双方利益。
关键词“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权;伦理;法律目录摘要 (I)引言 (1)1 “知情同意”概念解读 (1)1.1 “知情同意”界定 (1)1.2 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1)1.3 “知情同意”分类 (2)1.3.1 为作出接受治疗的有效承诺而必需的知情权 (2)1.3.2 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2)1.3.3 转诊情况下的知情权 (2)1.3.4 放弃治疗情形下的知情权 (2)2 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法律功能 (2)2.1 排除医疗伦理过失 (3)2.2表明患者自主授权 (3)2.3医疗知情同意书并非免除责任书 (4)3 知情权的行使程度 (5)3.1医生原则 (5)3.2患者原则 (5)3.3权衡与选择 (5)4 知情权的适用例外 (6)4.1医疗紧急情形 (6)4.2 医疗特权 (6)4.3 权利放弃 (7)4.4 患者对医疗内容有充分了解时 (7)4.5实施侵袭性和危险性极低的医疗行为时 (7)4.6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 (7)结论 (7)参考文献 (9)致谢 (11)引言在医疗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十分的简单,而且有很多具有强制、命令语气等原因,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紧张和升级,故卫生部于2010年3月公布了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着重体现出对患者的尊重,并通过在范本中增加疾病介绍、治疗建议,改变语言表达方式和完善风险提示等内容,可以积极推动我国医患关系的改善及和谐。
精神病学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讲义
第三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护
精神病学(第8版)
精神卫生立法
? 精神卫生专门立法是保障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
? 精神卫生法:10项基本原则(WHO,1996)
(1)应保证精神障碍者能享受到精神卫生服务; (2)应使用与国际通行的原则相一致的精神卫生服务; (3)应保证所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具有恰当的质量; (4)应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5)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征得其本人或代理人同意; (6)在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 (7)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或复核的程序; (8)代替患者作出决策的法官或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能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的; (9)对作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审查程序; (10)法律条文不应与各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 司法精神病学涉及(评定)的主要法律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受审能力 ? 服刑能力 ? 性自我防卫能力 ? 作证能力 ?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决策能力(或知情同意能力)
第二节
精神卫生服务相关伦理原则
精神病学(第8版)
基本伦理原则
? 不伤害(nonmaleficence )
? 资源是否应平等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 ? 卫生资源投到能对每个服务对象的健康产生最大影响的事物上,还是投到最终会对全社
会产生最大影响的事物上? ? 如何合理地精神卫生服务配置资源? ? 如何公平地对待每位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大众?
精神病学(第8版)
具体伦理要求
? 尊重患者自主权
? 精神障碍患者常被误解为“对他人有暴力危险性的个体” ? 自主决定权往往受到剥夺 ? 当今精神卫生服务的伦理共识要求:
? 对于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护其正常的通讯、会客自由 ? 自行行使隐私权利的,需为具有完整决策(或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能力不完整的患者,
知情同意原则医疗法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知情同意原则医疗法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知情同意原则是医疗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必须事先向患者详细说明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以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然而,这个原则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法中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一、伦理问题1.1 患者自主权的平衡知情同意原则体现了患者的自主权,使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
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往往处于权威地位,患者可能受到医生的影响而无法做出独立的决定。
这时,如何平衡患者的自主权和医生的专业知识成为一个伦理问题。
1.2 患者知情程度的确定知情同意不仅仅是医生的告知责任,同时也要求患者充分理解治疗方案。
然而,患者的知情程度因个体差异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存在差异。
医生应该如何确保患者获得足够的信息和理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伦理问题。
1.3 隐私权和公益的平衡在某些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例如,在传染病爆发时,根据公众安全的需要,患者的个人隐私可能会被侵犯。
如何平衡患者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涉及到伦理道德的问题。
二、法律问题2.1 有效同意的标准医疗法要求患者的同意是有效的,即必须是自愿、明确和知情的。
然而,如何确定患者同意的有效性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者声称未充分知情时,法院需要根据诸多因素来评估患者是否真正理解并自愿同意。
2.2 特殊人群的同意问题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他们可能无法完全理解治疗方案和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代理人的同意,以及如何确定代理人的选择,是法律界面临的问题。
2.3 患者知情权的行使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权知情,包括获得自己的病历和医疗信息。
然而,现实中,医疗机构往往对患者的病历信息不透明,这涉及到数据保护和知情权的法律问题。
三、解决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对策3.1 提高医生的沟通能力医生应该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将复杂的医学术语转化为易于理解的语言,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有准确的理解。
精神科病人住院知情同意书
精神科病人住院知情同意书为了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医患关系,特此告知病员近亲属/监护人特别注意并考虑下列问题:1、我国的法律规定,医院不是病员住院期间的监护人,只履行基本医疗机构的设施而产生的工作责任,与近亲属和病员之间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具有本质的区别。
2、我院(科)提供的住院设施、诊疗手段等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对精神科专科病房的标准,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使各项诊疗、护理工作和服务质量达到规范化标准。
3、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由于已知或无法预见的原因,无法保障其结果和疗效,加之每个病员对药物的耐受性或敏感性程度不一、个体差异很大,在正常治疗期间,精神药物或其它药品均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增高、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5-羟色胺综合征、恶性综合征、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内分泌、泌尿等系统的不良作用。
有时精神症状会掩盖躯体疾病或者病人不能叙述而影响躯体疾病的诊疗等等。
电抽搐治疗可能产生骨折、呼吸抑制等并发症;在病情需要实施保护性约束等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
监护人或有自知力的患者可向主管医生询问该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家属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并不追究医院和相关医生责任。
4、一般情况下,重大诊治方案与家属协商后进行;因病情急需做CT、fMRI、PET、腰穿等紧急检查又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时,主管医师请示上级医生同意后有权作出决定。
5、患者即使在治疗期间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外跑或被伤等意外情况。
当有冲动、自伤或危及自身或他人或财产安全时,为了保护病人、他人或财产安全,亲属应同意并配合医务人员对病人采取安全性的约束与保护措施;在保护病人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伤害行为家属应能谅解。
医学伦理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考量与实践
医学伦理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考量与实践患者知情同意是医学伦理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医生在进行任何医疗和治疗程序之前,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并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这一原则在当今医疗实践中至关重要,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更体现了尊重患者和保护患者权益的伦理考量。
本文将讨论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考量与实践,并剖析其中的一些争议与挑战。
1.知情同意的伦理考量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尊重患者自主权患者知情同意是一种尊重患者自主权的体现。
患者作为医疗的主体,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有权利做出理性的决策。
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尊重患者的决策。
1.2 保护患者权益患者知情同意还是一种保护患者权益的机制。
通过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方法、风险和效益等信息,患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避免因医疗干预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
1.3 促进医患关系患者知情同意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当医生能够将治疗方案和风险等信息透明地告知患者时,患者会对医生产生更多的信任和依赖,双方之间的沟通也会更加顺畅和有效。
2.知情同意的实践模式在医学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2.1 书面同意书面同意是一种常见的知情同意方式,通常通过向患者提供书面材料,包括有关治疗方案、风险和效益等相关信息,要求患者在明确理解后签署同意书。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并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保障。
2.2 口头同意口头同意是另一种常见的知情同意方式。
医生通过口头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方案和风险等信息,并征得患者的口头同意。
这种方式更加简便快捷,适用于一些低风险的诊疗程序。
2.3 共享决策共享决策是一种强调医患平等合作的知情同意模式。
医生与患者共同讨论治疗方案,并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医生提供专业意见,而患者根据自身情况和价值观做出最终决策。
这种模式能够更好地尊重患者权益,提高医疗决策的质量。
医学伦理之知情同意
谢谢!
醫師在選擇某些處置時,應本著醫學倫理的「不傷害原則」 及「施益原則」,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原則」。如果病患 所做的選擇,可能是不利於病情,醫師應盡所能,詳為解說, 協助病家做最合理的選擇。
當然,在臨床工作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有時可能無法實現, 如危重疾病患者搶救時;患者缺乏判斷能力時(如精神障礙 者);某些信息可能對患者帶來嚴重傷害時(如癌症患者); 或者患者自身拒絕了解相關診療信息時。在這幾種特殊情況 下,醫護人員應遵循尊重人格(respect for persons)、行 善(beneficence)和正義(justice)等一般醫學倫理原則, 向患者家屬或代理人真實告知與醫療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徵 得理解和同意。
○
为什么“知情同意书”会被误读
医学伦理(Medical ethics) 的核心是医患关系的伦理, 近年日趋完善的知情同意书 制度是医学伦理的巨大进步。
不完全的知情与不得已的同意
但在尚未形成家庭医生的医疗保健制度下,医患双方对于医 学知识的不对称,医生的健康教育职能履行和医学科普能力 均不到位的情况下,患者不可能完全知情。在这种情况下, 医生已经决定的医疗行为,患者只能是不得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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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在精神科的特殊性
知情同意判断标准需要在医学、法律和伦理等领域沟通; 但也受文化和行为取向影响; 疾病的轻重不同;不同的疾病、疾病的不同阶段,知情同 意能力都不同——完全-部分-没有。知情同意的中间状态, 如何实现对部分能力的决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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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在精神科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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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需要告知的内容与其他临床科室虽然没有本质区别,但 “同意”方面则有很大区别。家属代理“知情同意”——只能在 病人无判断和决定能力,其行为能力受损时,才由监护人 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随着患者的恢复,或加重,知情同意权的限度将可能发生 变化。 核心与宗旨不变——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精神病学相关伦理和法律问题讲义
则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替行使隐私权利 ? 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书籍、杂志等出版物、或者影视宣传资料中公开患者的病情资料时,应
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的标志性资料 ?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通常被赋予了在紧急情况下将患者的信息(比如试图伤害他人的信息)向
第三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护
精神病学(第8版)
精神卫生立法
? 精神卫生专门立法是保障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
? 精神卫生法:10项基本原则(WHO,1996)
(1)应保证精神障碍者能享受到精神卫生服务; (2)应使用与国际通行的原则相一致的精神卫生服务; (3)应保证所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具有恰当的质量; (4)应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5)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征得其本人或代理人同意; (6)在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 (7)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或复核的程序; (8)代替患者作出决策的法官或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能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的; (9)对作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审查程序; (10)法律条文不应与各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精神病学(第8版)
精神卫生立法
? 我国精神卫生相关立法的主要操作规定
? 精神障碍诊疗的基本原则 ? 由具备资质的机构、人员提供 ? 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 诊疗活动中应保护患者安全、自主权、隐私权等权益 ? 特殊诊疗活动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精神病学(第8版)
精神卫生立法
? 我国精神卫生相关立法的主要操作规定? 需要尊重个人的决策权利,即便他人(如家人或医生)可以为患者作出最好的治疗决定 ? 如果患者由于疾病原因确实无法为自己做决定,应当考虑替代决策的机制(如:由监护人或
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在精神科的重要性关键字: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纠纷患者知情同意为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等具体内容,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解释和说明与疾病有关的问题,这是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检查和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也有权拒绝,这是患者的同意权。
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实施,知情同意权越来越被广大医务人员重视,尤其是精神科医疗工作风险性大,精神病患者认知功能差,使得知情同意权问题更为特殊(如非自愿入院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怎样更好地实施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效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国外相关“知情同意”的规定1946年《纽伦堡法典》对患者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知情、自由意识和有能力。
并强调患者的自发同意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痛苦和创伤。
1971年美国福利保健局发表了informed consent六要素,即:(1)正确、公正地说明疗效;(2)伴随疗效的副作用和危险性;(3)能够预测的利益;(4)其它有效而适当的治疗;(5)回答有关治疗的任何疑问;(6)被治疗者有中途取得同意的权利和自由。
1990年日本医师协会要求:根据诊断结果正确传达患者目前所患疾病的信息;告诉患者有关治疗所必需的检查目的和内容;说明治疗的危险性、成功的概率,以及其它治疗方法等;所有这些要用患者易懂的语言告诉患者。
强调了在患者理解的基础上明确答复[1]。
2 精神科“知情同意”的准则世界精神病协会1996年在马德里和1999年在汉堡召开的两次全体理事会中通过了精神科医生的道德准则,有关“知情同意”方面的准则有:(1)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应该被看作是合作伙伴,治疗者与患者的关系必须是以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让患者自由地和知情地作决定;精神科医生的责任就是为患者提供相关信息,使患者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价值和喜好来作出合理的决定。
浅谈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浅谈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问题张万慧【摘要】由于精神病人认知功能的减弱,使得精神科知情同意权问题较为特殊,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问题进行讨论,阐述了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概念,知情同意权的三要素:告知、自愿、能力,知情同意的形式和内容,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及特定情况。
以及精神科工作中的知情同意权问题,如: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关注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对精神病人知情同意能力的认定,丧失知情同意能力病人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等问题,提出临床工作者应重视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对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精神科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知情同意权问题越来越引起广大医务人员的重视,而精神科医疗工作风险性较大,精神病人认知功能的减弱,使得精神科知情同意权问题较为特殊,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应重视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以减少衣料纠纷的发生。
1、知情同意的法律概念:是指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足够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作自主医疗决定,是患者方的基本权利。
1.1、知情同意的三要素:告知、自愿、能力。
告知:在患者知情同意前,医生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病人的病情、治疗目的、性质,告知治疗的利弊及其他治疗方法,患者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的同意,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自愿:患者在做出知情同意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威胁,患者的决定应是自主的。
能力:患者做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2、知情同意的形式和内容:一般认为,不需要书面履行知情同意的诊疗行为主观上是通过医患交流和沟通来实现的,而客观上是通过患者的“默示同意”和“配合治疗”的形式来体现的,病历中并不明确要求记载,实践中,如病人有较多的疑虑,则医务人员应注意如实记载。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书面履行知情同意的是手术同意书和特殊检查同意书。
在法律上,这种书面的同意书实质上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应当尽可能约定明确。
精神科医师诊疗行为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精神科医师诊疗行为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精神科临床服务面临比其他临床科室更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零星涉及了一些精神卫生相关问题,但至今仅上海市颁布实施了精神卫生的地方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
近年来,人们对患者权益和临床安全性日益重视,国际国内在精神卫生相关的法律与伦理规范方面已经形成了许多的共识。
随着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在我国的逐步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精神科临床工作必将步入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以下对精神科医师医疗行为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分别加以介绍。
患者的监护和代理决定问题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具有对影响其生活的重要事件做出正确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只有少数病情严重的患者这种能力可能受损。
各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目的是平衡或保护患者的基本权益,亦即“用最有利于患者的方式来处理其个人的事务”。
对患者的“监护”(guardianship)或“代理”(proxy)等制度便是这种立法思想的体现。
这类制度在非自愿入院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实践中运用得最为普遍。
1、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决定某人是否可以对各种事物做出选择的核心概念有两个,即“行为能力”(capacity)和“权利能力”(competence)。
在许多国家的精神卫生领域(包括我国的法学界),人们往往将这两个应当有所区别的概念混用。
一般而言,行为能力是与医学或健康有关的概念,指“因精神能力的存在而能做出决定或某种行为”,它反映的是个体的心理功能水平,通常包括做出治疗决策(知情同意)的能力、选择代理决策者的能力等。
而权利能力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指丧失精神能力的法律后果,如能否做出财务决策、抚养子女等,即个体的功能水平对其法律和社会地位的影响。
例如:某人可能因为严重精神疾病而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进而可能导致其缺乏做出财务决策的权利能力。
缺乏行为能力的结论具有时限性(即必须进行复核),因为一段时间后,无论有没有得到医师治疗,患者都有可能重新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功能。
精神科常见的伦理问题
精神药物研究中旳伦理问题
判断参加研究者有无做决定旳能力四个方面: (1)受试者能否正确地了解有关信息 (2) 能否明了自己旳情况 (3) 能否理性分析参加研究旳后果 (4) 能否正确体现自己旳决定。
精神药物研究中旳伦理问题
理论上讲,精神疾病患者往往有注意力、 记忆力、自知力和思维能力旳损害,正确 了解信息旳能力和正确判断自己情况旳 能力受损
严重疾病 需要住院
严重疾病 危险性
疾病或可疑疾病 危险性
监护人
警察/法官
监护人/警察
精神科医生 2 名精神科医生 2 名精神科医生
独立机构/组织
司法部门
临床稳定
临床稳定+不再 有危险性
独立机构/组织 72 小时内评估
二、精神科诊疗中旳伦理问题
精神疾病诊疗旳法律要求
按照国家或国际现行诊疗原则 由具有资质旳专科医师(有资格旳机构)作出 应该进行复核,有异议时进行医学鉴定或会诊
知情同旨在精神科旳特殊性
知情同意本意是针对完全行为能力旳患者。既 是法律概念,更是伦理概念。
伦理层面旳知情同意层次性更多,操作更难 精神科患者旳代理知情同意问题——是否真正
代表病人意愿
知情同意判断原则需要在医学、法律和伦理等 领域沟通;但也受文化和行为取向影响;
疾病旳轻重不同;不同旳疾病、疾病旳不同阶 段,知情同意能力都不同——完全-部分-没有。 知情同意旳中间状态,怎样实现对部分能力旳 决定权利?
精神病人旳权利旳实现受其能力旳限制有诸多 障碍
患者旳监护和代理决定是否真正能代表患者意 愿
从伦理学角度讲,代理人做出旳代理决定应该 是“缺乏行为能力旳患者在有行为能力旳情况 下可能做出旳决定”,不排除有违反当事人利 益旳情况。
4月 精神科护理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2、送诊≠住院,送诊者不是住院治疗的决定人
2.2 “无害则无非自愿”
• 第三十条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 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 治疗:
•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 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也就是说
• 不吃饭、不打针、不吃药、不换衣服、 不睡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 情况”,且没有可替代的措施的情况下 ,才能实施约束或隔离!
– 各种“不合作 ”是否符合约束和隔离标准 – 是否尽了最大努力不采取 – 不换衣服和不睡觉是否一定要处理?
3.2 约束与隔离中的护理责任
• 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暂时采取约 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出于以下目的
• 依照《精神卫生法》的非自愿医疗是医疗行政范畴 ,依据《刑法》的强制医疗是司法范畴,这两个概 念不能混淆
–对象和程序都不一样
2.2.5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出院
• 1、因伤害自身而由监护人决定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 的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 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 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应当签字确认, 按照自动出院处理
• 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确立了 “自愿原则”
案例1
• 女,38岁,双相障碍,本次因抑郁半月伴拒 食3天而由丈夫送来住院。对药物治疗配合, 但拒绝进食和输液,理由是正在“辟谷” , 只剩下4天就达到“辟谷”1周,然后进食
• 检查:消瘦、血糖及血钾低 • 医嘱鼻饲、输液,患者拒绝,约束下鼻饲
–出院标准:病情缓解+当前危险性小
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
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知情同意是现代医疗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强调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法、风险和效益,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某项医疗行为。
知情同意不仅是患者的权益,也是医生和医院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
一、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患者的人身权益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行为不符合医学标准或未经患者同意,若造成患者损害,医生和医院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知情同意是医生和医院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二、医生的法律责任医生是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主体,他们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充足的信息,确保患者理解并自主做出决策。
医生在知情同意中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信息: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和易于理解的医疗信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和效益,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等。
医生应以专业术语为基础,但也应注重与患者沟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患者理解。
2. 询问同意:医生在提供信息后,应向患者询问是否理解,并是否同意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骗患者作出决策。
3. 文书记录:医生应当将知情同意过程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包括提供的信息、患者的决策以及医生的建议和意见。
这样的记录不仅有助于患者自主决策的合法性,也为日后的法律保障提供了依据。
三、患者的权益作为知情同意医疗行为的主体,患者有一系列的权益需要获得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决策权: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作出医疗决策。
患者应自主选择医生、医院以及治疗方法,并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行为。
2. 信息知情权:患者有知情的权利,包括了解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效益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提供相关信息,并在充足了解后做出决策。
3. 保密权:患者的病情和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医生和医院有义务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不被泄露。
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探讨
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探讨神经科学是研究人类大脑和神经系统的科学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进步,神经科学的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神经科学研究中,伦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一些伦理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知情同意在进行神经科学研究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是至关重要的伦理问题。
研究人员应当向参与者清楚地说明研究的目的、过程、预期结果以及潜在的风险和利益,并征得他们的明确同意。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或无法表达意愿的个体,研究人员需要寻求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二、隐私保护在神经科学研究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数据采集和分析。
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参与者的个人隐私。
例如,应当对个人身份和敏感信息进行隐去或匿名化处理,确保数据在储存、分析和发布过程中不被滥用或泄露。
三、动物实验伦理除了人体实验外,神经科学研究中还经常使用动物模型进行实验。
在动物实验中,研究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动物福利法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的痛苦和痛苦。
此外,应当更加注重替代原则,尽量减少对动物的实验和使用。
四、公平性和公正性在神经科学研究中,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是重要的伦理问题。
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保证实验过程的公正性,并在结果的解释和报道中避免主观偏见。
此外,科学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应当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解决伦理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研究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伦理培训,了解伦理原则和规范。
他们应当积极遵守伦理准则,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研究实践中。
其次,建立伦理审查机构和伦理审查程序。
这些机构和程序可以对神经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研究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得到合适的处理和解决。
此外,开展伦理问题讨论和研讨会也是很有意义的。
这些讨论和研讨会可以促进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解决伦理问题。
最后,政府和科研机构也应当加强对神经科学研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研究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精神健康护理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信息披露责任
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治疗方案并获得其知情同意。
协作管理责任
与患者家属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开展密切协作。
精神健康服务质量监管的法律机制
1
制定标准
制定精神健康服务质量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2
定期监测
建立持续的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
3
处罚惩戒
针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条款
《精神卫生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健康患者的就医权、隐私权、就业权等权利作出了具体保护。这些法律为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源依据。
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都强调应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权和尊严。中国作为签约国应遵循这些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专业评估
由医疗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并定期复查,以确保精神疾病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发生变化。
家属参与
家属参与评估过程,为患者提供支持,同时也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
医疗信息保密
确保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等医疗信息得到严格保密,不被他人泄露或滥用。
信息获取管控
限制无关人员对患者隐私信息的获取,建立权限管控机制,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数据安全
医疗数据库中包含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法律要求医院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体系,采取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患者信息不被非法访问或篡改。
患者权利
法律赋予患者查阅、复制自己病历、反对非法公开个人隐私等权利,医疗机构必须尊重并保护这些权利。
监管机制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精神健康护理机构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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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学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3-05-22T09:27:37.75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3年第15期供稿作者:黄丽萍潘天伟潘润德
[导读] 建议由协会组织、精神科专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
黄丽萍潘天伟潘润德(广西脑科医院广西柳州 545005)
【摘要】从《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学的角度,探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以便于更有效的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精神科知情同意书法律法规伦理学
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后,由患者签署的表示自愿接受医务人员对其采取某项诊疗或护理措施的文件证明[1-2]。
医疗知情同意书作为医疗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病危病重通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尸体解剖告知书等等。
1982年我国开始试行医疗知情同意书,对我国的医疗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至今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3-5]。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除了共性的不足之外,还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和《精神卫生法》的即将实施,造成了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内容上的复杂性。
为了完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我们分别从法律法规和伦理学层面进行探讨。
1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问题
1.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在这里,基本前提是已经认定了是“精神病人”,然后是监护人次序。
但是,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一些在确诊之前,只能是“疑似病人”,这时候的知情同意书是由“疑似病人”签署还是由其监护人签署?其监护人一定会保障精神病人的利益吗?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必须要规避《民法通则》漏洞的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签署人与“病人”的法律关系;要提供真实全面的病史为前提;要保证签署人与“病人”利益一致。
1.2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主要是强调了医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患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患方对知情同意权放弃的情形,则没有作明确规定。
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患方无法对自身的医疗行为能准确认知,难以取舍和选择,难以真实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特别是在精神科知识普及率不高的情况下,医患沟通更显困难,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包括:监护人对精神病诊断意见的认同;对治疗的认同(包括治疗经济负担、药物的毒副作用);对精神科意外情况(如自伤、伤人、毁物、出走)的责任界定。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这里,主体是“患者”,当“患者”的利益关系人(特别是与“患者”的利益不一致的关系人)要求复印时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包括:医患双方有责任共同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保护权;保护患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1.4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已发生自伤的精神病人),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
(对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实践中,一些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并没有尽职尽责,另一些人又代替了近亲属“行使权利”。
为了规避《精神卫生法》的医疗风险,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签署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的医疗授权书。
2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学问题
伦理学是与道德、习俗相联系的行为规范。
在医学伦理学中有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
但是,医疗行为难免会给病人带来有害的后果,即使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和有意的。
2.1患方放弃治疗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是很多人不愿意接受的,精神病药物治疗是有很大的的毒副作用的,精神病人是需要长期服药,有一定的经济负担的,当由于病人或者家属的原因(如经济、习俗、家庭原因)放弃治疗时,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告知病人和家属伦理学的担责问题。
2.2患方知情同意书的过度使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高于患者的一切权利,知情同意权应服从于生命健康权,急危患者家属出于其它因素拒签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出发抢救生命而不是保护知情同意权,因此,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告知病人和家属,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2.3伦理学与医疗风险矛盾问题一方面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如何取舍,与一个人的价值取向有关。
目前,还缺乏可操作的医疗免责条款,建立可操作的医疗免责条款将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当医生过多考虑医疗风险的时候,将会导致医疗行为的倒退。
2.4强制性治疗和强制约束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性治疗,《精神卫生法》已经有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约束,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告知病人和家属强制约束的保护意义和条件。
3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建议由协会组织、精神科专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
现行的知情同意书主要是各医疗机构自己的经验总结,过度强调各种意外和风险,缺乏规避风险措施,有推卸责任的嫌疑,降低了患方对医方的信任,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如果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将会更具有社会行为的广泛性和医患双方的可接受性。
将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作为临床路径的内容,将更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
3.2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起草原则精神科知情同意书要以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保护权、知情权,遵守法律法规为原则。
一方面,要充分保护病人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将有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降低风险的措施告知患方,建立可操作的医疗免责条款。
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医疗行为的重要环节,精神科知情同意书有其复杂性,既要从法律法规和伦理学的角度对其内容加以完善,也要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和人文的角度加以考量,以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David Weisstub.Research On human subject—Ethics,Lawand Social Policy[M].Pergamon,1998:175.
[2]唐冲,张春丽.解读新版医疗知情同意书[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9):646.
[3]陈敏,谢俊强,1080份知情同意书填写缺陷分析.现代医院,2012,12卷(6),119.
[4]雍娟.426份知情同意书缺陷分析.中国病案,2011,12(2),13.
[5]刘荣霞.病案中知情同意书的缺陷分析与对策.中国病案,2011,12(10),22.。